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复习提纲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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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内容:

立法——法定刑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裁判——宣告刑与刑事责任大小

体现:

立法上

1、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2、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3、设置了不同的刑种

4、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司法上

1、定罪与量刑都重视

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

3、行刑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效力范围

一、概述:

(wherewhenwho)

二、空间效力

(一)概念

领土原则(属地主义)

国籍原则(属人主义)

自卫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综合原则——我国刑法采取此原则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第6条第一款: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

刑法第6条第二款: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三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使馆、领事馆内?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特别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特别刑法的规定

(三)对外国犯的适用原则

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

刑法第7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7条第二款: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

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第9条: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第10条:

不承认!

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

1、生效时间

公布即生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2、失效时间

明文废止

由其他法律代替

修订(改)

3、溯及力——新旧法律交替之时

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

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此原则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含义:

刑法第13条

实质:

侵害我国的社会关系

形式:

依法受罚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

2、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

1、概念: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2、特征: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什么是犯罪

犯罪构成——具备哪些条件构成犯罪

4、犯罪构成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

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包括:

选择的犯罪构成

包括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

包含多个行为的犯罪构成

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

三、一般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概念

1、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

2、分则对犯罪客体规定的方式: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显示犯罪客体。

3)条文规定违反某项法规为构成要件,通过该法规表现犯罪客体

4)条文揭示犯罪行为的特征,通过该行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二)直接客体的种类: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可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对象

(一)概念:

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二)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性质差别

是否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是否会受到损害

是否反映犯罪的性质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述

客观性、多样性、法定性

(二)分类:

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

(三)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借以认定主观方面;

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一)概述

1、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

动物?

思想?

言论?

2、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

条件反射?

睡梦中的动作?

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

不可抗力下的举止?

暴力强制下的动作?

(非精神强制!

3、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

执行刑罚?

医疗手术?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

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2、作为:

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

作为包括:

亲为与利用

3、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持有?

是否为一种行为类型?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定的义务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不作为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规定不作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

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规定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

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类型:

以作为的形式不履行义务

三、危害结果

(一)特征:

客观性

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

实害犯、危险犯

法定性

原因的特定性

讨论:

危害结果是一切损害吗?

(二)种类

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基本犯与加重犯

加重犯:

1)加重犯与基本犯性质相同的,为情

节加重犯。

属同一罪。

2)加重犯与基本犯性质相异的,为结

果加重犯。

属不同罪。

但作为一罪

4、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意义

1、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

(1)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

(2)实害犯、危险犯(抽象与具体)

2、是区分过失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

3、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4、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二)特点

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

特定性

复杂性:

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

果、多因多果

条件性

(三)认定

1、要确定危害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2、要查明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条件

3、要确定危害行为合规律地产生出危害结果

介入因果关系——竞合或中断

偶然因果关系——刑/罪

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

任的客观基础!

五、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定罪要件

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条件

第四节犯罪主体

1、概念

2、意义

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及刑罚的轻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为主体的基本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认识因素→行为性质

控制能力→意志因素→方向、程度

自然人主体种类:

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

具备一般条件

特殊主体:

具备特殊身份条件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年龄、精神因素;

此外,某些感官疾病有量刑作用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讨论:

是八个罪名?

还是八种犯罪行为?

绑架罪呢?

绑架杀人呢?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正案)

2、精神病问题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

特殊主体→身份→身份犯

身份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身份是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只适用于实行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身份的限制。

不真正身份犯:

身份是量刑情节

表现:

公职;

特定职业;

其他特定身份

意义:

罪/非罪;

此罪/彼罪;

刑罚轻重

三、单位犯罪主体

1、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政府?

法院?

党委?

2、意志:

集体研究决定,负责人员执行

3、需明文规定

(二)认定

1、私营企业

司法解释: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合法组织犯罪是否只能是单位犯罪?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是否为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罪处罚。

单罚制:

转嫁制——罚单位

代罚制——罚个人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述——心理态度

①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②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③必备要件

④须刑法典明文规定

过失轻于故意;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认定?

二、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明知——社会危害性,一般人

认识因素:

标准!

不知法,不为罪?

会——必然与可能

意志因素:

希望——积极追求结果

放任——听之任之

禁止→吸烟→失火主观:

故意?

过失?

(二)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可能

意志因素——希望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意志因素——放任

间接故意存在的场合:

①追求合法目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②追求非法目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③突然起意,追求结果不明确,不计后果

★司法文书中不必作直接、间接划分!

2、其他分类

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确定危害结果

(三)故意的认定

1、具体故意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故意

故意针对行为、结果、方法、对象、时间、地点

2、主观故意的客观表现因素——案件事实

3、故意的认定与故意的推定——有故意,但不能确定故意的形式!

三、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的责任基础在于认识因素而非意志因素!

故意犯罪呢?

(一)概念与种类

1、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

认识因素:

应当预见(行为人标准)

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

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无根据相信)

★总结: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都是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

罪的意志因素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1、区别过失与故意

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

轻信与放任

疏忽大意过失间接故意:

没预见与明知,会。

不希望与放任

2、区分过失与无罪过

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过失

不能将被允许的危险认定为过失

不能将无罪过事件认定为过失

四、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危害结果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危害结果

3、严格责任问题:

严格责任(英美法系):

适应现代公共生活需要;

并非一概否认犯意,只是对某些证明起来较为困难的犯意不要求证明;

严格责任的罪名是有限的,大多数犯罪要求证明犯意;

严格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行为人的主观注意义务做了提前要求,而不是完全、没有要求。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1、犯罪动机:

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2、犯罪目的:

犯罪要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只存在与直接故意犯罪中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对应关系:

一对一一对多

多对一多对多

4、注意刑法分则中明文要求的犯罪目的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属于主观要件

影响意志因素

影响定罪量刑

只存在于故意的罪过形式中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情况

(二)法律认识错误

1、将自己的非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2、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个别情况下允许有例外:

确实不知法!

3、将自己实施的此罪误认为彼罪

4、将自己实施的重罪误认为轻罪或相反

(三)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甲不知乙在执行公务而打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对象错误

①对象不存在——犯罪未遂

②同类对象错误——错把乙当做甲而杀害

③非同类对象错误

A把人当做动物而杀害——过失or意外

B把动物当做人而杀害——未遂

3、手段错误

①误认为工具、方法可以使其合法行为产生合法的预定效果。

医生给甲注射药水致其死亡(药水加重病情)——过失or意外

②误认为工具、方法可以使其一般违法行为产生非犯罪的一般违法预定效果。

出售劣质食品致人死亡——过失可能性大

③误认为工具、方法可以使其犯罪行为产生预定的犯罪效果。

A行为人了解工具、方法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为介入因素、自己粗心或缺乏鉴别能力等而错误地把本身不是其选择的工具、方法当成其选择的工具、方法

把白糖当做砒霜投毒——未遂

B根本不了解工具、方法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迷信犯

4、因果关系错误

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引起了预定的结果,但实际上未发生这种结果。

②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引起预定的结果,但实际上已经发生这种结果。

③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引起了预定的结果,但实际上未发生这种结果。

但基于这种误解而发生的后续行为却产生了预定的结果。

杀人未死→抛“尸”入河

杀人故意+溺死结果主客观相统一

④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并不是行为人预先追求的,而且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引起了这种结果,基于这种误解和某种动机,行为人实施后续行为追求实际上已经发生的结果。

打昏→致死→想杀人

杀人故意+致死结果主客观相统一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1、理解:

客观要件符合,但无社会危害性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有限制私力救济

2、种类

①依照法律的行为

②执行命令的行为

③正当业务的行为

④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⑤自救行为

⑥自损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一)含义

(二)条件

1、防卫起因

2、防卫时机

3、防卫动机

4、防卫对象

5、防卫限度

1、防卫起因:

不法侵害行为

(1)是对合法利益的侵袭或损害行为

不作为可否能防卫?

抢劫赌资可否能防卫?

非暴力、精神性侵害能否防卫?

(2)是无合法根据的侵袭和损害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侵害可否防卫?

(3)是已现实发生的侵袭和损害

假想防卫:

事实认识错误(过失/意外事件)

2、防卫时机: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掌握两点:

着手和结束

★着手:

已经实施直接对合法权益造成破坏的严重危害行为准备行为?

如果行为已使合法利益面临紧迫而现实的危险,也视为着手。

★结束:

①外力制止②丧失侵害能力③中止④既遂

防卫不适时:

事先:

假想防卫/故意犯罪

事后:

报复

3、防卫动机:

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

互殴

偶然防卫:

第三方的不法侵害客观上阻止了行为人的不法侵害

4、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者本人

共同犯罪

利用动物

5、防卫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主观:

故意或过失

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大。

舍车保帅

1、起因

2、时机

3、动机

4、对象

5、必要性

6、限度

1、起因:

现实危险

危险来源:

自然界、动物、疾病、人类

危险性质:

合法利益遭到危险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危险的客观性:

假想避险

2、时机: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事先/事后)假想或过失

3、动机:

为了合法利益

假装避险/不法侵害恰巧保护较大利益

4、对象:

较小的合法利益

5、必要性:

不得已

6、限度:

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失的利益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同防卫过当

◆比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作业)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犯罪过程:

犯意→预备→实行→结果发生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二、认定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的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停止形态

举动犯——无犯罪停止形态,如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①主观

②客观

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④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的区别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

着手的认定:

①客观方面:

具有实行行为的特征

②主观方面:

比较明显、直接反映犯罪意图

犯罪预备的意图与犯罪未遂的意图比较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没有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

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和非行为人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原因都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是,犯罪未遂的原因范围大于犯罪预备的原因范围。

二、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绝对不能犯——迷信犯

相对不能犯工具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

能犯未遂:

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能犯未遂:

抽象可能性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节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特征

1、时间性:

犯罪过程中及结果发生前

2、客观性:

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自动性——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三、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共同说——同一罪名

行为共同说——不限于同一罪名

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重合部分

第二节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

二人以上;

犯罪集团要求三人以上。

★注意事项: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八种犯罪

2、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不是共同犯罪

3、非身份犯与身份犯成立共同犯罪

4、单位犯罪双罚制不存在共同犯罪

二、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1、相同的故意——指向同一罪名

2、在简单共犯中,意思联络明显、直接;

在复杂共犯中,与组织、领导、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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