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体化的进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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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4月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尔其和德国西占区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1949年5月,布鲁塞尔条约成员国和丹麦、爱尔兰、意大利、挪威、瑞典共十国组建了欧洲委员会。
上述组织虽有全欧性质,但都是政府间的合作组织,并不具有超国家的力量。
1951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才是向欧洲一体化迈出的最具实质性的一步。
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法国外长罗贝尔·
舒曼一手策划的。
1950年5月9日,在征得政府同意后,舒曼公布了他的计划。
其主要内容为:
法国政府建议把法德两国全部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共同的高级管理机构之下,将其纳入一个其他欧洲国家都可以加入的组织之中。
负责整个制度运转的共同高级管理机构将由各国政府指定的独立人士组成。
机构的决定在法国、联邦德国和其他参加国具有效力。
由于不愿接受一个超国家机构的存在,英国拒绝了法国的建议,而荷兰、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表示欢迎。
经过艰苦的谈判,1951年4月18日六国在巴黎签订有效期为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
共同体不仅有独立于各国政府的自己的管理机构,而且还建立了一个特别部长理事会以确保共同体管理下的煤钢生产部门和各国其它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创设了一个共同议会以对共同体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监督,还建立了共同体法院以检查条约执行情况,解决成员国或个人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
此后,各种促进欧洲防务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的雄心勃勃的计划不断涌现,又纷纷破产,而以经济一体化为基础的煤钢共同体却一枝独秀,不断发展。
1957年,六国在煤钢联营成功的基础上,又签定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二者统称《罗马条约》),其中心内容为建立关税同盟和农业共同市场,逐渐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
翌年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均告成立。
原煤钢共同体机构的权利扩大到新增的两个共同体,共同体议会由78名成员扩大到242名,并自封为“欧洲议会”。
1965年六国又签定《布鲁塞尔条约》,将以上三个机构联合组成“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
共同体建立了关税同盟,取消了内部的关税壁垒,对外实行共同贸易政策,并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设立共同农业基金,用于补贴农业落后的欧洲各国农民。
共同体的成立对其成员国的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面对共同体的成就,置身其外的西欧其它国家,特别是英国,感到了压力。
英国和瑞典、挪威、丹麦、瑞士、奥地利和葡萄牙七国组建欧洲自由贸易同盟以与共同体抗衡的努力受挫后,不得不再转而向欧共体靠拢。
1962年2月28日英国首次提出加入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申请。
随后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先后表达了加入欧共体的意向。
经过多次协商,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共同体;
1981年希腊获准加入;
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得以进入。
至此,欧共体成员国已从最初的6个增加到12个。
欧共体在扩大的同时,组织机构也做了适当调整,其权力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发展。
1970年4月通过的《理事会关于用共同体自由财源取代成员国财政分摊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共同体条约、建立单一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和委员会条约的某些预算规定的条约》最终确定农业税、关税和部分增值税直接上缴共同体的方案。
这个方案使共同体有了自己的收入,开支不再由各国拨付,从而更增强了其行事的独立性。
在经济上的一体化日渐深入之时,共同体政治上的一体化也在加强。
一方面成立欧洲理事会,各国首脑定期会晤,加强内部的联系;
另一方面发展了外交方面的合作,各国外长1973年后每年举行4次专门会议,商讨共同的对外政策。
更重要的是,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议会”直接选举的方案,第一届直选议会在1979年产生,从此议员不再由各国指派。
直选议会不仅有了更广泛的权力基础,不再受制于本国政府,而且真正体现了“欧洲”性。
与此相应,共同体内部出现了一些超国界的政党组合,如1974年成立的欧洲共同体社会党联盟、1976年成立的欧洲人民党和欧洲共同体自由党联盟等。
1986年2月,“单一欧洲法案”生效,共同体开始向进一步的政治合作和彻底消除存在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的障碍的方向努力。
同年6月,欧共体在西班牙马德里首脑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报告》,形成了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具体行动方案。
1988年拟订分阶段实施单一货币的“德洛尔斯”计划。
1990年起开始就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货币联盟进行具体的谈判。
1991年建立两个联盟的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在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欧共体首脑会议上通过。
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经各国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12国结成欧洲经济政治联盟,欧共体也随之更名为欧盟(EuropeanUnion)。
欧盟三大支柱:
经济与货币联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社会政策合作。
欧盟成立到现在欧洲在一体化的道路上又取得两个大的成就。
一是欧盟于1995年1月接纳瑞典、芬兰和奥地利,使其成员国达到15个,规模进一步扩大。
另一个便是欧元的正式启用,它标志着经济一体化在西欧的基本实现。
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
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
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
法国、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分别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欧盟宪法条约》从此搁浅。
截止到2007年6月,已经批准《欧盟宪法条约》的国家有16个,另有7个国家冻结或无限期推迟了批约程序。
为解决欧盟制宪危机,200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
同年10月19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就新条约文本达成一致,将之定名为《里斯本条约》,并于12月13日在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
2009年11月3日,捷克总统克劳斯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后,条约获得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的批准。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对于机构设置,条约规定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职位(2009年11月19日,在布鲁塞尔欧盟特别峰会上,比利时首相范龙佩当选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
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在决策方式上,条约决定加强欧洲议会的权力,简化决策过程;
在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
欧洲法院将被赋予更大权力,可以就各国司法和内政相关的法律是否与欧盟法律相冲突进行裁决。
对公民权利,条约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但英国和波兰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一些法律与宪章有抵触。
在安全方面,条约规定,任何欧盟成员国在受到攻击或面临其他灾难时,可以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援助;
欧盟及其成员国应一起行动,应对任何袭击、自然或人为的灾难;
扩大在自由、安全和司法方面的行动能力,加强其应对犯罪和反恐的能力等。
另外,条约还为成员国有条件退出欧盟提供了可能。
成员国若想退出,须同其他成员国就退出条件进行谈判等。
《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可以提高欧洲一体化运行效率,但在诸如欧盟是否应该继续扩大、欧盟成员国是否应该采纳单一货币等核心问题上,条约仍采取了回避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