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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必须要培养学生“五会”:

第一,学会倾听,不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努力掌握别人发言的要点,对别人的发言给予公正的评价;

第二,学会质疑,听不懂时,请求对方作进一步的解释;

第三,积极发言,表明自己的意见,修正他人的观点;

第四,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并修正自己的想法;

第五,学会组织,组织小组学习,能根据他人的观点,做总结性发言。

小组学习的又一必要条件,就是导学案,老师在导学案的编写上,要十分注重探究性问题的设置。

可以这样说,小组学习是否成功,导学案的问题设置起到关键性作用,问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而这样的问题一定是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学生深入思考,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真正做到对思维的训练。

从新课程目标来看,问题的设计一定要体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目标。

从课堂学习来看,问题是使课堂学习过程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通过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小组成员合作交流获得知识技能的发展。

因此,问题是关键性的一步,在此环节上,一定要针对学生学习的重点、难点问题,源于教材但又要高于教材,真正达到能促进学生思考并取得进步的目的。

在一堂课四十分钟的时间中,课堂上应该有动也有静,动就是讨论和交流,静就是思考和消化。

一堂课不可能随时都在讨论问题,不可能随时都在提出问题,老师在进行知识点讲解的时候,应该做到把握时机进行探究,这样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老师应该在怎样的情况下抛出问题,实现合作探究呢?

第一,在学生个人探索有困难时,及时进行合作学习。

由于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生活经验是有限的,所以当他们在学习新知识,需要新能力时,往往会遇到困难。

这时通过小组同学合作讨论,说出各自的看法,发挥互补作用,达到共识的效果,使学生都能顺利学习新知识。

第二,个人操作无法完成时进行合作学习。

在教材中许多知识需要学生动手动脑,来发现、探究总结规律。

有时靠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完成。

这时就要组织合作学习明确分工,集思广益,挖掘集体潜能。

第三,针对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内容开展合作学习。

在学生不易理解时,组织讨论,同学之间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在加上老师点拨,会使学生的思路茅塞顿开。

第四,在课堂练习出现普遍性错误时,进行合作学习。

课堂上,学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是正常现象,只要善于抓住学生普遍性的错误,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说明自己观点,互相启发补充修正,就能使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第五,解答“开放性”问题时合作学习。

“开放性”问题其解题策略不唯一,答案不唯一,而一个人的思维能力毕竟有限,很难多角度的去思考,须群策群力才能展示各种策略和结论。

有了学习,就应该有评价,不能让小组学习的意义架空,学习的后期评价是合作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新课程标准倡导发展性评价,强调在学习评价中要让学生成为评价的参与者,突出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

对此,我们可以针对评价机制给出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三个蓝本,而评价机制应该细化、量化,以达到真正对学生能力的反馈。

自我评价和学生互评,我们可以给出一个量化考核的标准,让每一个学生集思广益,对学生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且有效的评价。

教师评价可以分为课堂即时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课堂上的即时评价,老师应该做到善于发现课堂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信息,并及时进行指导和点拨,给予补充或者启发性的建议,引起学生思维的碰撞,完善学生知识结构。

阶段性评价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的一个重要过程,通常通过阶段性考试进行来进行评价,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过关,能否顺利进行下一阶段学习。

总而言之,小组合作学习是新课改下必须走的一条课堂探究之路,它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不断探索高效地学习方法,真正做到转变学习方式,真正把学生放到主体地位,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发展。

小学教师职称论文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是单纯的培养学习的尖子而不及其余吗?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但怎样理解这教书的含义呢?

是不是只要把书本上的知识传输给学生,就万事大吉了呢?

常常有这样的学生,它是一个学习尖子,同时又是一个极端狭隘、自私自利的人,这样的学生能算是一个合格的人才吗?

也常常听到有老师抱怨,现在的学生十三四岁就奇装异服,说话油里油气,一股社会小混混气,哪像学生?

也更时常听到有家长抱怨,孩子无论怎么说好说坏,甚至打骂,就是不想学,真拿他没办法。

这些现象不得不使我们同时想到“品德素养”这四个字。

其中固然有社会的影响,可最主要的责任在于谁呢?

我认为在于教育上的忽视,或者说是不重视,再说社会的坏习气归根结底还不都在于教育的不足?

因为每个人走上社会都要经过学校这道门。

一个国家品德高尚的人越多,社会秩序便越来越稳定,生产工作便越来越高,设想一下,我们各行各业的人如果都像雷锋,王进喜那样,那我们的国家一定会很快成为世界第一流强国。

遗憾的是我们具备这样品德的人不多,许多好人不得不消耗许多精力去抵御那些心术不正的人。

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说过: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十几年的教学经历,让我对这个“真”有了更多的理解。

它不仅是知识领域的真知,更是社会生活领域的真品行,真情义。

一个人,只有拥有了真品行,真情义他才能去探寻真知,才能把真知化为对社会人生有用的东西。

因此我认为,教书必须育人。

教师如果只管教书不育人,这书是不可能教好的。

儿童、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可塑期,他们的思想还没定型,极容易接受教育。

如果我们的教师只管教书不管育人,让学生的思想像灌木丛似的随意成长、发展,一旦不良思想侵入,就会贻害终身。

我是个语文教师,十几年的语文教学经念告诉我,教书与育人是两个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方面。

如在教学《搭石》时可以从文章质朴的语言,优美的意境中体会乡亲们无私奉献的精神和一心为他人着想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就像“搭石”一样在默默无闻中凸现。

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受到看得见的具体的风景美,又能使学生感受到看不见的家乡人的心灵美。

教学《只有一个地球》时,掌握事物的特征,文章的结构,说明的方法时,补充世界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开展讨论交流,使学生意识到保护地球,保护人类共同家园的重要性。

请看下面《将心比心》的一段教学实录:

师:

同学们,从奶奶去商店买东西时遇到阿姨帮她开门的故事中你体会到了什么?

生1:

我体会到阿姨是个助人为乐的人。

当时阿姨是怎么想的呢?

生2:

阿姨希望她的妈妈在遇到同样的情况时,也有人为她开门。

是的,在我陪母亲去医院输液时遇到了什么事?

我当时是怎么想的?

母亲又是怎么做的?

生3:

年轻的护士不熟练,第三次才把针扎成功。

生4:

我当时真的想抱怨几句。

生5:

母亲没有怪护士,而是鼓励她,让她继续扎。

母亲为什么会这么做呢?

生6:

母亲希望女儿在遇到同样的情况时,也有人这样鼓励她。

孩子们,面对他人的不满和误解的时候,我们更要进行将心比心地思考,用一种宽容的心去理解关爱他人。

请同学们认真读课文,想象当时的情景,仔细品味其中蕴含的道理。

事实上经典的文章中,无不蕴含着做人的深刻道理。

而我们教师的职责就是在传授经典的同时,让孩子们从中感受到文章中的人格魅力,在孩子们心里从小就种下善良的种子。

如果说在课堂上读懂课文的同时,传送对思想素质的教育是“纸上谈兵”的话,那么学生平时的“行”就是用实际行动,证实自己的“言”。

学生在生活中进行道德实践有利于学生对道德的正确认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

比如,从学生进校门那天开始我们就教育学生要热爱祖国,而国旗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象征,人人都要养成对国旗的崇敬和热爱。

教师可以利用学校每周一进行的升旗仪式来培养学生形成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在升国旗的过程中,要求学生满怀着热爱祖国心情,佩戴红领巾,庄严站立,敬好队礼,唱好国歌,把“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深深地铭刻在学生的心中。

我们还可以让学生走向社会,去孤寡老人家帮忙料理家务;

写一份倡议书,宣传环保;

同学之间一次真诚的相助;

邻里之间和睦的相处;

口语交际课时一次次友好、热情、文明的交流等。

这些看似小事,可对于孩子们来说都是一次次心灵的净化。

除此之外,老师平日里的言行举止,也是学生关注模仿的对象。

“为人师表”,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么首先教师自己的灵魂应该是纯净的。

应淡化自己对名利的追求,应拂去自私的灰尘,应把自己的眼光放在孩子的未来。

一次复习课上,我对同学们说:

“同学们,复习方法很重要,你们应该学习别人的好方法,并把自己的好方法告诉别人,也可以和兄弟班的同学相互探讨。

”几天后,就有同学抱怨说:

“老师,他们不愿和我交流,说是他们的老师说的,不要把复习资料给别班的同学看见了。

”我听了有些愕然,在嘲笑自己太天真的同时,内心不免也感到悲哀。

也许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衡量一个教师好坏的标准了吧。

追名逐利的社会现实也许会让一些

人不得不去耍一些心计,可我们是老师呀。

社会赋予我们这个神圣的使命,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放下暂时的名利!

殊不知,看似轻巧的一句话,看似维护班集体利益的一句话,会给学生造成什么影响!

自私、狭隘、班派,一系列的恶劣品质就会从此诞生,会思想的学生会想到自己的好方法不能介绍给别人,或者会想到这个老师很自私,不值得尊重……是啊,我们为什么不把眼光看得远一些呢?

从学校的角度看,我们在同一个乡,同一个县,同一个市……我们需要团结,而团结也是一种素质,一种我们教育者必须教给学生的一种素质!

总之,作为教师,我觉得如果自己能为这个世界多教出一个好人,或者让矛盾的人多一点真善美的品质,那就是一种贡献,一种幸福,就算是不枉此生。

如果能经过自己的努力,使国家少一个坏人,或让某人的思想少一点假、恶、丑的成分,同样也是一种幸福,一种贡献。

当然一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我们全国数百万的教师都能这样想,这样做,把教书育人融为一体,那么我们作用可就大了。

教师不可能给学生以地位、名誉和金钱,但却可以给学生比这一切更宝贵的东西——一把通往知识大门的钥匙,和正确的人生观,给他们提供真善美的精神食粮,给他们指示“扬尧舜、抑桀纣”之路,这样学生们将来无论做什么工作,经受多少磨难,都能够正确对待,并且开朗乐观、问心无愧,幸福快乐。

这才是符合学生利益的财富,这才是学生一辈子都需要的最可贵的财产。

作为一个教育者,我们应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双师型教师职称论文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机构的主体性质

根据《教育部职称评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职务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这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的直接依据。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体制:

第一,国家教委负责总体指导;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地的评审政策;

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高等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评审;

第四,具备一定条件的高职院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中,第一步是由学院按一定名额比例,学校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校教师的职称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评审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行政部门进行职称授予。

这里先分析一下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这一职称评审主体的问题,如果其权力来源是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那么其评审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行使的就是行政权,职称评定就是行政职能的完全实施过程。

由于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的主体性质是自治团体组织,但实际上是直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

这里的委托行为实际意义就是行政授权行为,正是中国的这种特殊性才是造成法律混乱运用的根源。

但是从法律上认定这种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体的权力来源,不难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实际意义上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评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对“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更明确的就是行政行为。

教师职称的评定实质就是明确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它不是第三方组织或高校自治团体对教师资质的一种认定。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属性分析

判定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要根据职称评定行为的整个评审过程和这个过程中评审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鉴定。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属性

从各级职称名额的确定、评审申报条件,被评审“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学院行政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评审专家学科结构构成、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程序,学校中级评委、高级评委的民主投票权、最后院务会对选出人员的确定、合格人员上报省教育厅评定、职称授予和认定。

这一系列流程都是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给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条例来操作的,其实质是高职院校行政部门代表省教育厅行使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是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力。

有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和授权范围,脱离了指导的属性。

评审主体做出的是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双师型”教师,是一种国家统治层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共管理性,其性质是一种行政公务。

行政主体依评审条例或省级会议精神将其行政意志通过语言、网站公告、文字、符号等具体的行动来告知相对人。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一旦取得相对应的职称,一旦授予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

因此判定获取职称的这一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

因此高职院校“双师型”职称评审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属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审程序结束后,评审结果都会按时地公示,授予相应的职称聘书,因而具有因教育部门授予而产生与此对应的授权、行为能力和与职称相对应的相关待遇。

该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中其工作行为都与其职称的高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因行政部门授予的职称具有证明力,是整个教师群体中明显的身份认知。

如果教师在职称行为受侵害时受国家教育行政权力保护,同样职称一旦授予,该教师也承担义务,服从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部门对其与职称有关的行为的管理,职称不可依个人的意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要有相应的法定或行政程序,职称的变更或消灭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因此判定这获取职称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确定力。

三、影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教师权利保障实现的因素

(一)法律受案范围的不明确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受案范围分析,那么哪些纠纷属于这类纠纷?

在这里从“双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高职院校”三个关键词方向来界定。

也就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方面的纠纷才是研究的受案范围。

界定厘清哪些纠纷是属于“双师型”教师被侵权的行为类别可以节约法律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适用方面上,宪法、教师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中都有涉及对教师权力的维护,但具体可依据的相应法条缺失,试用准则模糊、混乱。

例如《教师法》和相关规定,教师权益遭到侵害后其法律救济途径只有申诉和仲裁两种,但《教师法》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也没有对申诉的受理机关—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申诉、仲裁、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等维权途径不畅通。

(三)现有维权的方式滞后性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具有自身特殊性,这里包括“双师”身份的认同,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独特性,要求此类教师职称评定时要有专门的适用标准,既要在同专业“双师型”教师之间评定时有区别,又要在全校的各专业教师职称评定时有其合适的区分标准。

“双师型”校企合作模式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发展,属于新事物,教师职称评定中由于评定条例自身的落后、维权途径的单一滞后,都给“双师型”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因此这些新问题需要救济途径、救济方法和评定规则能够与时俱进、协调发展。

(四)科学救济程序设计的缺失

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混乱。

在横向程序上,由于对教师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具体权限的划定不清,具体法律适用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诉、仲裁、诉讼等救济程序设置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时的受理、调查、答辩等事项时,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实践中,教育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仍然多采用行政方式,对事件的调查粗糙,不公开进行,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往往掺杂领导的个人感情和主观判断。

另外,对提起申诉控告的缘由,受理机关、时限要求、处理结果的送达和执行等,具体事宜也仍未制定出明确的单项法规或相应的实施细则。

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受理申诉或控告后,由于缺乏受理、审理、申诉、答辩、调查、处理的严格程序,势必存在随意性,难以保障教师的申辩权利。

而且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处理教师申诉过程中,教师和被申诉机构完全是“背靠背”。

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受理纠纷,实施救济的横向和纵向的程序设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纠纷救济的程序设计

(一)明确受案范围

在此要解决纠纷的类型是针对“双师型”教师这一主体的,所以要明确“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纠纷类型,也就是受案范围。

1.“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性类型纠纷

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对评审的资格审核程序不满;

评审委员会组建的专家组成员构成制度不合理;

利益相关评审专家、服务人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提出异议制度;

评审程序中出现选票公布程序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对科研成果评判送审程序不透明、不科学;

对“双师型”教师的评审条件与其他教师项目没有评审制度上的明确区分;

不同学科评审程序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参与评审专家专业资质不够或不同学科专家比例不科学;

公示时间没有按规定执行;

选票制度不科学造成人为操作可能;

对同等情况下教师的评审硬件提出特殊苛刻的要求,超出规定以外;

变相限制教师的申报职称人数;

不同学科之间的教师申报名额比例分配不科学;

高职院校学院内部评审程序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直接由行政部门以发文形式确定等。

2.“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的实体性类型纠纷

“双师型”教师发表的核心论文、非核心论文、论文影响因子等有关论文评价认定引起的纠纷;

学校设置门槛限制“双师型”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双师型”教师培训进修机会分配的比例不科学;

“双师型”教师年终考核、学期考核引起的纠纷;

对不同国家机构组织的奖项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对有关出版专著、合著、创作作品、专利、规划教材、精品课程等级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对“双师型”教师进企业做访问工程师时所产出成果的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对“双师型”教师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院级教科研项目及课题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不同系部”双师型“教师参与专业建设等级引起的纠纷;

学术报告水平层次认定引起的纠纷;

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级评定引起的纠纷;

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和考核优秀评定中不公引起的纠纷;

教师带学生参赛不同等级的成绩评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教师做访问工程师、指导社团数量的判定标准不同引起的纠纷。

(二)程序设计

1.申诉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内部申诉制度。

设置申诉救济渠道、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和制定申诉程序,并在学院的教代会上审议、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这个通道常规化、合理化。

当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有纠纷存在,可以依程序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数量、由教师代表提名相关专业的异校“双师型”评审专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员监督,确保纠纷解决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要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在有效的信息平台上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纠纷当事人向教育行政机构的申诉。

各级教育行政机构都应该设立相对应的受理部门和处理机制,目前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这样的部门,但是不乏存在公正受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受理部门和人员与高职院校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领导和领导之间是否有默契,因为高职院校的管理和运行也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两者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受理程序科学设置,公开、透明和回避利益方就显得相当重要。

因此建议现有的机构的人员设置应选择第三方辅助机构构成,应该从教育行政各部门抽掉各负责人与本地区或异地相关专业的教育专家共同组建,对纠纷进行民主合议,全程采用公开旁听制度。

这里为了维持解决纠纷成本,纠纷提起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将保证金制度化。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中的“行政机关”这一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高职院校是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职院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高职院校享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处于行政主体地位。

因此,当“双师型”教师职称评定中权利受到学校有关行政裁定行为侵犯时,可依法向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裁定或重新裁定等,这也是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出路。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包括,教师的申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裁定不公正、行政程序有问题的纠纷和申诉机关已经进行了处理但教师仍对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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