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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试题及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1.我国《海商法》规定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A.请求人申请扣船B.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出要求

C.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D.请求人提交仲裁

E.请求人提起诉讼

12.根据保险单本身的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只包括()。

A.海上风险B.投弃C.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D.火灾

13.海上保险的标的物包括()。

A.租金B.已付运费C.货物预期利润D.船员工资

E.对第三人的责任

14.船舶所有权通常会因()等原因而消灭。

A.设定船舶抵押权B.保险委付C.法院拍卖D.船舶沉没

1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A.船长驾驶船舶的过失B.船舶开航时不适航

C.船舶自然磨损D.托运人所托货物包装不当

16.下列债权中,属限制性债权的是()。

A.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B.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C,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答案要点

1.A2.D3.C4.C5.A6.B7.A8.C9.B

10.A11.ACD12.ABCD13.ACDE14.BCD15.BC16.BC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8分)

17.我国《海商法》对责任限额所用计算单位,是指———;

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对人民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18.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而解除。

19.1924年《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0.《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我国沿海运输,这是因为,我国沿海运输目前实行———,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实行———。

2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间合法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的规定确定。

22.在实行“对物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扣押船舶是———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是为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和行使提供财产保证。

23.在定期租船期间,———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尔,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24.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互有过欠的船舶———。

25.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是国际海运业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标准合同,它最主要的特征是实行———原则。

26.按照国际惯例,旅客的行李和———,不分摊共同海损。

27.共同海损的运费牺牲,所说的运费专指———。

28.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海上保险法是———,它对我国的《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制定影响颇大。

29.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不限于海上风险,它还可以包括—————的风险。

30.在我国《海商法》颁布之前,可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只限于———,船舶只限于———。

31.我国海商法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32.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

四、判断改错题(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

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

错误的打“×

”,并予以改正。

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因领海、港口,须得依法进行申报、联检和强制引航。

()

34.在FOB价格条件下,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卖方是发货人,也是海商法中所界定的托运人。

35.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与码头相撞是属于间接船舶碰撞,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37.港监从事救助作业,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求助获得成功,它也无权获取救助报酬。

38.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经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

39.船舶在航行中所遭受的自然磨损,也属于海上风险,应在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之内,由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40.目前,中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联运提单,基本上也规定了网状责任制度,对于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提单规定按

国际海上运输责任制度处理。

41.我国《海商法》所界定的“船舶”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5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

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4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AMC)是我国受理海事海商仲裁的唯一常设机构。

五、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43.船舶碰撞44.委付45.提单46.共同海损的分摊47.扣押船舶(扣船)

六、简答题(第48小题7分,第49小题8分,第50小题9分,共24分)

48.简述船舶碰撞的责任类型。

49.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50.简述提单的作用。

七、论述题(12分)

51.试述我国海事请求保全——诉前扣船的目的及申请条件。

1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18.引航员引领船舶

19.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20.运单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21.提单

22.告船23.承租人

24.负连带责任25.无效果,无报酬

26.私人物品27.到付运费

28.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29.与航海有关的内河或陆上发生的风险

30.船舶所有人国际航线上的海船31.有管辖权的法院

32.不得对抗第三人

33.√

34.√

35.×

更正:

在“……装船后”加上“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

36.×

将“属于”改为“不属于”,“适用”改为“不适用”。

37.×

将“也无权”改为“有权”。

38.×

将“经由……同意”划去,在“可以”前加上“不”。

39.×

将“也属于”改为“不属于”,“应在”改为“不在”,“承担”改为“不承担”。

40.√

41.×

在“但是”后,加上“用于”,将“50总吨”改为“20总吨”。

42.×

在“受理”后加上“涉外”。

43.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它包括间接碰撞和浪损。

44.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

45。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

46.是指由共同海损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比例,对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船货双方或某一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金钱补偿的方式。

47.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扣船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案件。

48.在海商法上,将船舶碰撞的责任归纳为三种类型:

(1)无过失碰撞,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2)单方过失的碰撞,是指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的撞,船舶发生碰撞,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相当的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49.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50.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准则。

提单具有债权的效力。

但是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为运送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已占有该货物。

因此,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提单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

51.目的,诉前扣船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最主要的措施,目的是为保全海事请求权人的海事请求权。

它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措施。

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前扣船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诉前扣船被视为典型的对物诉讼,即“告船”。

诉前扣船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

(2)被申请人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3)申请扣押当事船舶的,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所有人,或者仍是同一光船承租人租赁或该承租人已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4)属于从事商业营运的船舶。

2多次开舱晒货。

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567吨,原告向收货人赔偿70万法郎。

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保函构成欺诈,故无效

B.该保函只在托运人甲与承运人乙之间有效

C.托运人甲应赔偿承运人乙的损失

D.承运人乙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4.2001.年6月,某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顺发’’号货轮装载中国宁波甲公司、中国香港乙公司、泰国丙、丁公司四家公司的货物从宁波驶往洛杉矶。

航行至夏威夷附近遇到大风浪,船舶随时都有倾覆的可能,不得已船长命令抛弃装在舱面上的宁波甲公司、泰国丙公司的货物,船舶勉强渡过难关。

但船舶出现了故障,为了安全,该船驶入夏威夷港口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若干美元,因修船而卸货,造成数万元损失。

船修好后“顺发”号继续驶往洛杉矶。

几天后,该船在公海上与一日本船舶相撞,两船都受到损害。

“顺发”号上香港乙公司的货物也受损失。

后当“顺发”号返回宁波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向宁波海事法院

提起诉讼。

请回答第3—4题。

3.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

A.宁波甲公司的货损

B.泰国丙公司的货损

C.修船期间所付费及卸载货物的损失

D.香港乙公司的货损

4.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宁波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

A.中国法B.德国法

C.泰国法D.中国香港法律

(四)案例分析题

题1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1000台。

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青岛,1999年7月28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1999年7月28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

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青岛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

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题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9年11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电化肥的CFR合同。

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3月1BN3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孔

雀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3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孔雀号”于3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0年3月30日“孔雀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见《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抵押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2.B。

见《海商法》第53、193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但是,因货物延迟而造成的行市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另外,承运人私自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被抛人海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海商法》第53条的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而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3.A。

见《海商法》第46条。

该条规定: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

4.D。

见《海商法》第167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5.C。

见《海商法》第25条。

6.A。

见《海商法》第143条。

超期期间,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故承租人应按超期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而不应按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

7.D。

见《海商法》第151条。

8.A。

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条。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见《海商法》第22、23、26、29条。

船舶优先权附着于船舶,与船舶的所有人无关。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2.BD。

见《海商法》第249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3.ABD。

见《海商法》第208条。

4.ABC。

见《海商法》第92、129、136、137、143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5.BD。

《海商法》第79条规定: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6.AD。

见《海商法》第51条。

7.ABCD。

CIF价格条件下,应由卖方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签订海上保险

同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台风而使货物发生毁损的,承运人可以援引《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该批货物已经由托运人投保,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损害赔偿。

8.ABC。

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83、84、87条。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即可,而非由上级法院院长批准。

(三)不定项选择题.

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正当行为。

它是

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的一种提单。

倒签提单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货物装

船完毕的日期已经或者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使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

便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之请求(通常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在提单上倒填装船日期。

由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视为装船完毕日期的举证资料,若超过期限,则视为违约,买方可以索赔,因此,承运人须承担因倒签提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风险。

故当承运人倒签提单给收货人造成损失时,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至于FOB价格条件下货物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规定: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本案的情况属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故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非正常情况下的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2.BC。

关于保函的效力在海商法界是有争议的,现在倾向于不绝对认为保函无效,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其效力。

但是,保函只能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用于对抗第三人。

根据《海商法》第75、76条的规定,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或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

反之,如果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从而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的,该提单为不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及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应提供清洁提单。

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量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

故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已成为航运业的习惯作法。

由于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所以,承运人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承运人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后,可以根据保函追究托运人的责任。

3.ABC。

见《海商法》第193、194条。

香港乙公司的货损属于单独海损,即不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有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4.B。

见《海商法》第274条。

(四)案例分析题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

2.B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B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

3.如保险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不赔。

如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A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4.如保险合同有约定,A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也可向B公司索赔。

如保险合同无约定,A公司可向船公司或B公司索赔。

题2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

而A公司投保了水渍脸,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根据《海商法》第199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的费用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A公司的部分化肥虽然湿毁,但是,从其他部分化肥顺利完成整个航程的角度看,A公司也是受益人,故应和船公司分摊损失。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

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表示其对承运人承担货物品质担保责任。

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

3海商法期中复习资料

dragon712008-11-0316:

23

判断题

1、我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规的总称Y

A、对B、错

2、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Y

3、权威学说及法理主张是海商法的渊源之一,它不仅对立法有影响作用,对审也有指导作用N

4、船舶的不动产性是指船舶是动产,但把其当作不动产对待Y

5、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对船舶提起诉讼,叫做“对物诉讼”n

6、我国对船舶碰撞采用的也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N

7、如果船舶碰撞造成了第三人的伤亡,过失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Y

8、“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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