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管理规定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租赁管理规定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大连市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客车、货车、特种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道路运输服务方式。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汽车租赁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区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汽车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所投入出租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从事汽车租赁中介的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从事个人非经营车辆有偿用于婚礼服务中介的,还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所中介的车辆配发的专用标志牌。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并接受综合性能检测;
二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三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租金明码标价;
四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汽车租赁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
二将未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
三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汽车,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个人非经营车辆有偿用于婚礼服务的,应当经从事汽车租赁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组织,领取专用标志牌,并由组织者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汽车,应当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随车携带的相关证件、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
三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承租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粘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除婚礼汽车租赁服务可以提供驾驶劳务外,其他汽车租赁服务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专门为婚礼汽车租赁服务提供驾驶劳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个人非经营车辆有偿用于婚礼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下侧放置专用标志牌。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以及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为汽车租赁企业投入出租的车辆配发营运证或者未依法为汽车租赁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所中介的车辆配发专用标志牌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
三未按期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以及未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电动汽车对客租赁规定1、每十分钟费用8元,一小时费用45元,不满十分钟按十分计算;
2、汽车在店内车场发动时开始计费,交还车辆至店内车场时截止;
3、客人租赁时,需到前台交付押金2000元,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人驾驶本复印件各一份;
4、押金可交付现金或刷银行卡预授权,前台开据押金条;
5、租赁结束后,产生租赁费用单独有前台收取,严禁从押金中扣除;
6、2000元押金可租赁10小时,超出10小时后,需另付2000元押金;
每单一结时除外7、结算费用时,前台人员做好各项报表,客人押金满30天后,无其它费用产生,将退还客人;
8、以上规定只限于服务租赁酒店客人。
xx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
一未依法为汽车租赁企业投入出租的车辆配发营运证或者未依法为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