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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
区县
C2、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和增长率、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和增长率;
C3、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
C4、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B2经费
使用
C5、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比例;
C6、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例;
C7、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培训经费数额及教职工教育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
A2办学
条件
B3学校
规模
C8、按标准义务教育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的数量和所占比例;
C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超标班级数和所占比例;
学校
B4学校用
地与校舍
情况
C10、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C11、学校危房面积;
C12、专用教室数量和达标率;
B5教学设备
仪器配置
C13、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C14、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
C15、按学校规模图书册数达标率;
C16、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专任教师和学生各自平均使用人数;
C17、校园网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
A3干部师
资配备
B6校级干部
基本情况
C18、义务教育阶段校级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校级干部总数的比例;
B7专任教师
C1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
C20、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C21、高于规定学历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C22、专业对口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C2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C24、市、区县级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A4普及
水平
B8基本情况
C25、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率;
C26、义务教育分段按时完成率;
B9普及效果
C27、初中届辍学率;
C28、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C29、初中学生毕业率;
C30、体质健康合格率;
C31、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违法犯罪率;
C32、家长对子女综合素质发展现状的满意度;
A5政策
措施
B10政策制定
C33、制定促进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C34、学校布局调整、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办学条件改善的落实情况;
C35、实行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
B11政策落实
C36、促进师资均衡配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C37、有关“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
C38、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实施办法
一、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财政局、教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1—C7及C35的要求,填写《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
有关数据若与《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统计表》相同的,须保持一致。
二、区县教委负责组织人事、装备、招生、房管、信息中心和学校等相关部门,按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8—C31的要求,填写《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
三、有关社会评价的内容,按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32的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卷,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数据。
四、区县教委组织有关部门,围绕本区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情况,主要以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33—C38为主要内容,撰写本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报告,并汇集《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以文本和电子文稿的形式一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区县教育督导室按《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的要求,督促、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自评报告和数据填报等工作。
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县上报材料,进行统计测算。
以测算结果为基本依据,经过分析研究,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做出评价。
七、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结果,将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相关委办局。
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报告将按有关程序适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2.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填写说明
3.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
4.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测算办法(待发)
附件1: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依据
资料统计单位
指标说明
A1.
经费
保障
A1-B1
投入
A1-B1-C1.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
(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是指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预算内费用的款项,其中包括用于义务教育的教育支出、基本建设拨款、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经费。
(2)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是指本年度财政拨款高于上年度财政拨款的数额占上年度财政拨款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
%
(3)财政性经常收入按“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要求执行。
(4)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是指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高于上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的额度占上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的百分比。
财政预算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
(5)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即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0。
A1-B1-C2.
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和增长率、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和增长率
(1)教育事业费指列入上一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
(2)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数额,是指按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数量,即平均每个学生占有教育事业费数额。
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数额=
(元)
A1
(3)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增长率,是指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的百分比。
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增长率=
(4)凡涉及计算人均数值时,均按当年实际在校学生数计算。
A1-B1-C3
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
③《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1)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按在校学生数平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2)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数额,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的数量。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数额=
(3)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百分比。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
(4)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是指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标准(小学人均800元,初中人均900元,其余不计入)的百分比。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A1-B1-C4.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1)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是指聋、哑、盲童,弱智学校(班)和工读等学校等。
(2)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数额,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的数量。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3)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百分比。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
(4)特殊教育学校(包括随班就读的残障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是指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数达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百分比。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A1-B2
使用
A1-B2-C5.
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比例
①《教育法》
(1)教育费附加是指依法由税务部门征收,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办学条件的费用。
(2)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是指年度用于义务教育数额占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数额的百分比。
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
A1-B2-C6.
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例
(1)新增教育经费,主要指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对比上一年度增加的经费。
(2)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率,是指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的数额占新增教育经费数额的百分比。
可用公式表示为:
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的比例=
A1-B2-C7.
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培训经费数额及教职工教育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
①《教师法》
②《义务教育法》
③1999年教育部第7号、第8号令
④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培训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完中的初中部)对校长进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的费用。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是指按应参加校长培训人数平均的培训经费。
校长培训人均经费=
(3)校长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是指本年度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比上年度校长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的百分比。
校长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人均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教师继续教育的人均费用。
(5)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人均费用及增长率的计算,比照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数额和增长率进行。
A2
办学
条件
A2-B3
规模
A2-B3-C8
按新颁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的数量和所占比例
①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②《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③《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
(1)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的学校是指义务教育阶段超过或小于市颁《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班级数量的学校数。
(2)《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中小学班级规模一览表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40人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完全中学初中段
每年级4-6班,合计24-36班
(3)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的校数指二者之和。
(4)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所占比例=
A2-B3-C9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超标班数和所占比例
(1)学校教学班人数超过《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40人,即为超班额。
(2)学校班额超标所占比例,指班额超标的班级数占本校教学班总数的百分比。
学校班额超标所占比例=
A2-B4
用地
与
校舍
A2-B4-C10
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1)生均占地面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学校占地面积。
生均占地面积=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A2-B4-C11
学校危
房面积
(1)危房指对学校生命财产具有明显威胁的房屋。
“危房”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为准。
(2)统计每所学校的危房面积(单位:
平方米)。
A2-B4-C12
专用教室数量和达标率
(1)专用教室指《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教育教学专用教室,目前暂不考虑专用教室的面积,只统计个数。
(2)小学专用教室包括:
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3)初中专用教室包括:
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4)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中学或初中高中合用的专用教室可计算在内。
(5)专用教室达标率指学校现有专用教室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数量的比率。
专用教室数量达标率=
A2-B5
教学
设备
仪器
配置
A2-B5-C13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1)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入总价值按在校人数平均计算的结果。
(2)教育系统统一购置、调拨和学校自行购置、社会力量捐助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等都计算在内。
(3)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中学或初中高中合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可计算在内。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A2-B5-C14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
(1)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设备指教育系统调拨和学校购置、社会捐助,供学校音乐、体育、美术教学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2)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设备值指学校音乐、体育、美术教学仪器设备购入价值之和(音乐、体育、美术分别计算)。
(3)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设备值按学校在校人数计算平均值(音乐、体育、美术分别计算)。
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
(4)一贯制(九年或十二年)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中学或初中高中合用的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可计算在内。
A2-B5-C15
按学校规模图书资料达标率
(1)按学校规模图书册数达标率,指不同规模学校图书册数达到北京市新颁《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标准的比例。
(2)《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按学校规模配备图书册数的标准。
规模项目
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完全中学
24班及以下
25班以上
设计藏书量≥
1.5万册
2.5万册
2~3万册
4万册
工具书(种)
220
330
报刊杂志(种)
100
150
(3)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或初中与高中合用的图书可计算在内。
学校图书册数达标率=
A2-B5-C16
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专任教师和学生各自平均使用人数
(1)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专任教师和学生各自平均使用人数,指学校现有一台教师用计算机平均使用人数和一台学生用计算机平均使用人数。
(2)多媒体教室的教师用计算机计入教师用机。
(3)一台教师(学生)用计算机平均使用人数=
(结果保留整数)
(4)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或初中与高中合用的计算机可计算在内。
A2-B5-C17
校园网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
(1)校园网标准按市教委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校园网达标学校比例指校园网达到标准的学校数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的百分比。
校园网达标学校比例=
(3)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或初中与高中合用的计算机网可计算在内。
A3-B6
校级
干部
基本
A3-B6-C18
义务教育阶段校级干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所占比例
(1)义务教育阶段校级干部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分管高中工作的副校级干部不计在内。
(2)义务教育阶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干部,指小学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其以上职务,中学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A3
师资
配备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校级干部占校级干部总数的比例,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校级干部占本校校级干部的百分比。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校级干部的比例=
×
100%
A3-B7
专任
教师
A3-B7-C19.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与学生比例
(1)专任教师是指取得教师资格,在本校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
(2)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比,指专任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值。
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比=
A3-B7-C20.
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是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合格学历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是指符合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人数的比例。
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A3-B7-C21.
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人数占教师的比例
①《教师法》
(1)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是指教师学历已经超过规定之上的教师。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计算公式为:
高于规定学历专任教师比例=
干部教师配备
A3-B7-C22.
专业对口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