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成绩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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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管理Word格式.docx

(二)所有课目考核均按教学内容进度计划,实行分阶段考核制度,每课程每学期不少于三次,期末考核仅作为分阶段考试中的一次;

考核可采用答辩、笔试和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其中:

专业课以实践操作方式为主,考核内容以应用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

基础课程重点考核实用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要逐步取消理论闭卷笔试形式。

三、命题

(一)命题原则

考核内容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体现阶段教学的基本要求,重点考核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题量以多数学生在规定考核时间内能完成为宜。

(二)命题要求

1、由课程教研室(组)主任(组长)召集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共同研究课程内容考核的基本考点、基本技能以及具体的考核方式,并提出方案,系、部教学主任负责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然后课程组按方案进行阶段考核出题,系、部教学主任负责审查、把关。

对于同专业、同年级实行统一命题。

2、试题评判标准要明确,分值分布要合理,特别是进行实践操作考试的及格与不及格判定界限要明确。

3、题意表达明确,用计算机按标准格式打出,字迹清楚,图形比例合适,线条、尺寸标注规范。

(三)试题类型及比例

基础题或基本操作:

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程度,其分值占考试成绩总分数的80%左右。

综合应用题或较高难度技能操作:

主要考核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高技能操作水平,其分值占考试成绩总分数的20%左右。

(四)考试组织

1、考试课目期末阶段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1)教务处于考前三周将考试日程、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下发教学系(部),由教学系(部)通知到监考教师。

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原则上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不在本班监考。

(2)教学系(部)根据要求组织有关教研室命题,每门考试课程应出A、B两套试卷,并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期末阶段考试命题范围只包含最近阶段、未考核过的教学内容。

(3)教务处从A、B两套试卷中任意抽取一份试卷作为期末阶段考试试卷,由专人负责印卷、分卷、加封和保管。

(4)期末阶段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工位)。

(5)学校设立考务办公室,教学副校长任主考,教务处、教学系(部)和学生处负责人任副主考,负责对全校考场情况、监考情况进行巡视和监督,并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6)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1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开考时当场分发试卷。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将试卷封好,同时对考试中出现舞弊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考场记录表”一起交教务处。

(7)考试结束后,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室教师阅卷,按答案及评分标准确定考试成绩和撰写成绩分析报告及进行课程结业成绩统计、登录工作。

2、课程平时阶段考试、考查及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的成绩考核,由教学系部具体实施,教务处抽查。

3、补考规定

(1)课程结业成绩不及格者要进行一次性补考,补考日程、考场监考教师、成绩评定、统计登录等各环节,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

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一周开始进行。

阶段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补考。

(2)实习考核补考

跟下一届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生一起实习。

(3)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由于学业成绩不合格而未毕业的学生可在每年的三月份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再补考,由教务处在每年的五月份组织安排补考。

3、考场规则

(1)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的监督检查。

(2)学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进行考试,未带学生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3)学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工位)就位,学生证放在桌(台)上,以便查对。

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4)学生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未经许可的用品,领到考卷后,首先检查有无字迹不清、是否少页、分发错误和工位上备用的工具、用品是否齐全等,然后填写学号、班级、姓名,考试铃响后才能应试。

(5)学生应试中,不准互借用具,确需借用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代为借还。

对试卷上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探问涉及试题的有关问题。

(6)学生应考时,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作答和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

书写在草稿纸上的内容一律无效,不予评分。

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和其它与应考无关的内容,否则按作弊论处。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交谈、喧哗或进行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提前考完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学生应独立应考,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偷换试卷、替考、私自调换座位(工位)等舞弊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应考时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提前考完时,要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答卷、技能考试记录一旦带出考场即作废。

如应考时有特殊原因离场者,必须由一位监考老师陪同。

(9)考试终了铃响后,学生应立即起立停止答卷或操作,将试卷、操作记录反扣在桌(台)面上,有顺序的退出考场。

(10)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如有扰乱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按作弊论。

4、监考守则

为了加强考场管理,严明考试纪律,保证良好的考场秩序,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责:

(1)在教务处组织安排下,全面负责好监考工作,切实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2)按要求认真分发、整理试卷和检查工位备用物品是否齐全。

(3)认真核查学生证,未带学生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4)监考期间监考教师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做阅读书报、谈笑、批阅试卷等一切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严格监视考场,预防和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并按规定如实、清晰地填写“考场记录表”。

(6)监考要公正无私,反对一切违纪作弊行为,对此姑息迁就而不予制止,不如实记录,均为失职行为。

(7)监考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学生学业成绩管理

一、课程(含单列专业实训课)结业成绩确定

根据课程考核的目标要求,课程的考核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控制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充分体现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

1、课程结业成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上课出满勤:

占总成绩的30%,否则,按缺勤次数比例扣分。

(2)完成平时作业:

占20%;

按每次批改作业成绩(按100分制)的平均值计。

(3)阶段考试成绩;

占50%;

按每次考试成绩(按100分制)的平均值计,其中:

考试课目的期末阶段考试成绩占阶段考试平均成绩的50%。

2、毕业实习

主要根据实习单位的鉴定(占30%)、实习日记(40%)和实习报告(占30%)考核情况确定实习成绩。

3、职业技能证考核

由学校组织参加校外鉴定考核的职业技能证课程,免除校内考试,按参加校外的职业技能证成绩计。

4、学业成绩有关规定

(1)课程门数指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所有课程及实习,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

(2)以课程为单位,学期内每阶段旷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不得参加该课程阶段考试,其该阶段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3)考试课目期末阶段考试,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字,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按“缓考”处理,否则,该课程结业成绩按“0”分计。

平时阶段考试缓考者经系主任批准、系办公室备案。

(4)学生旷考、作弊,该课程按零分计,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教务处批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5)考试课目期末阶段考试“缓考”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参加补考,成绩合格,按实际成绩计。

平时阶段考试缓考者在下阶段考试前由任课教师组织补考。

(6)因正式考试不及格,补考时成绩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计。

(7)因学籍异动、转学、复学、参加自学考试等各种原因通过考核取得的某门课程成绩,且成绩及格,可以向教务处申请该门课程的校内免试。

(8)教学计划内的非专业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与特长申请教学计划外的有关课程进行替代。

(9)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主要负责,各班学习委员协助。

(10)考核成绩一旦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教务处对成绩进行抽查,对评定有误的教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部分升留级规定

一、教务处每学年初统计留降级情况:

学年内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且课程结业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4门以下(含4门)课程结业成绩不及格者,跟原班试读;

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结业成绩不及格者,留级(新生第一学期跟班试读,第一学年后留级)。

二、学年内未结束的课程和体育课不计入升留级的课程门数统计。

三、学生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降级学习。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五、对即将达到留降级的学生,教务通知各系、部提出预警。

第四部分其他

一、学生成绩登录

1、任课教师应于放假前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每学期考试成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下学期开学前做出全校成绩分析报告,并根据成绩分析结果,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2、学生成绩应在考核成绩核定后填写成绩单,并由任课教师签字、系部主任审核。

3、考查课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经系(部)主任审核后于期末考试一周前将学生成绩单送交教务处。

4、考试课学生成绩于考试结束后两日内,将学生成绩单送交教务处。

5、补考结束后三日内,将学生成绩单送交教务处。

6、登录学生成绩单时如有改动,应有任课教师在变动处签字方可有效。

7、学生成绩交教学系(部)后,由教学系(部)主任在成绩单上签字,进行成绩记载,并上报教务处一份。

8、原则上学生成绩交教务处后不得变动。

如确需变动,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变更。

9、考试课目期末阶段考卷及平时成绩册,由教务处统一保管,考卷待学生毕业后销毁。

二、学生成绩记载

1、学生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考核成绩合格,其成绩用蓝笔填写;

考核成绩不合格,其成绩用红笔填写。

补考成绩记录在后,并注为“补考(成绩)”,若补考成绩合格,其补考成绩用蓝笔填写,若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其补考成绩用红笔填写。

第五部分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

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抄报:

校领导

抄送:

各系、部、处、室

山西省贸易学校教务处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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