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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行为能力

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

1、无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受限制

3、完全行为能力

法人:

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

八、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

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

自然人则由本人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

九、怎样理解法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

1、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调整: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

十五、法人的主要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2、公益法人与营利大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

公司为营利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

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举了四种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十六、怎样理解公司

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特征

1、依法成立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具有集合性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十七、怎样理解分公司

分公司对应于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本公司直接从使用务或者联络等工作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一个部门

2、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本公司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分公司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

4、外国在中国的分公司仍然是外国本公司的一部分

5、不排除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

十八、怎样理解公司办事处

概念指本公司在外地。

或外国建立的代表本公司从事联络等工作的机构

特征:

1、是本公司在外的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

2.、不能从事经营性盈利活动,区别与分公司

3、服务性工作包括对内和对外

十九、公司财产权的归属

即公司财产到底归公司所有还是归股东所有的问题

理解该问题的角度:

1、要区分民法学意义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2、一物一权原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

3、公司对其财产拥有民法意义的所有权

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5、股东不能直接处分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来间接处分公司财产

二十、怎样理解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企业

种类:

1、普通合伙:

米格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2、有限合伙:

一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1、固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称为普通合伙人

2、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

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

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十一、怎样理解联营企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分类: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的合同关系

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为专利权人

二十二、怎样理解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涌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投资主体为自然人

2、投资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3、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十四、怎样理解物权

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3、占有(实现支配状态)

物权法的意义:

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二十七、对物权绝对原则的理解

物权法定原则,既是说物权不能随便创设,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和创设。

理由:

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往往更为涉及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设定,不能自行设定

如:

在担保法发布前,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不知情的受让人等人的利益。

二十九、对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

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

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2)在追索权上,物权债权优先

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三十、物权公示。

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扔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公示方式: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专利权以登记为公示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或物权能产生、转移或者灭失,一经政府机关登记对外公示,将对公众信用,既使公示内容有错误,公众因善意相信该公示的内容而为的行为应受到保护。

三十一、专利登记的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登记的公信力

甲乙有一项技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并许可丙使用,丙相信专利局登记,使用权利应予保护

专利申请设为撤回登记的公信力

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视为撤回,公众使用后又予回复,公众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终止登记的公信力

专利无效登记公信力

专利权授予登记的公信力

三十二、物权怎样行使的

物权的行使

1、排除妨害请求权

2、妨害防止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十三、怎样理解债权

债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时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概念:

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请求权

特点:

1、债权为财产权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诉讼时效)

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债权)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

三十四、债权的种类

1、合同所剩之债(市场交易的常态)

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4、债权赔偿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三十六、合同所生之债

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三十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有赔偿对方的义务,以此形式的债既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1、由非法行为引起(合同是合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对方行为引起

3、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合同是意定之债)

4、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

三十八、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管理他人实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因事物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

1、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2、主观上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十九、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意义,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要件:

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政他人损失或损害,并有因果关系

3、无合法根据

法律后果

1、返还原物

2、赔偿损失

四十、连带之债

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时,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任一债务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发生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

和连带责任关系:

连带之债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连带责任的前提。

四十一、怎样理解债的担保

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保证债权人事先债权的制度

目的:

保证债权的实现

类别:

1、人的担保(信用):

保证

2、物的担保(财产):

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四十二、怎样理解“人保”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呢个人按约定老百姓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强制执行后),连带保证(强制执行前)

四十三、怎样理解抵押

指债务或者第三方不转移对财产的找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老百姓债务时,债权人对改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1、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2、是让渡抵押中交换家猴子支配权的行为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物有余时,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

5、禁止:

流质契约“

6、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

四十四、怎样留置

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该动产

构成要件:

1、留置物必须是动产

2、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

4、债权已届清偿期

四十五、怎样理解定金

是但是人在合同订立或代价支付前,由乙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定金效力:

1、支付定金后生效

2、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物权返还

3、对法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

4、双方均履行义务的,可低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和违约金的主要区别

1、定金必须先行给付,违约金可以后付

2、定金是法定担保人形式,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权利行使时的限制:

不得超过定主合同的额20%,通说定金和违约智能主张一项。

四十六、怎样理解质押

是指债务人活着第三方将其动产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并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就是质权

法律特征:

1.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转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转移质物(动产或债券)的占有

4.支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5.五星财产的质押登记后生效

6.禁止流质契约

四十七、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理解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

如果转移将造成财产的破坏即为不动产,如果转移不造成财产的损害及时动产。

四十八、人身权包括的内容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美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

(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范围: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婚姻自由权。

性质:

非财产权,为绝对权;

专属权

身份权(与特定身份有关的权利)

四十九、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构成

1、民事法律事实: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2、构成:

行为:

合法行为。

非法星期、事实行为

事件:

自然事实,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

五十、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指发生民(私)法上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1、以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2、合法行为

3、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五十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1、主体合格:

自然人注意。

法人主体、其他民事主体、特殊情况下的构架主体

2、意思表示真实: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

五十二、怎样理解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法律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1、自然事件:

如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下落不明为自然事实

2、不可抗事件:

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

3、意外事件:

是指非因但是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而发生的时间,如车祸、灾难等

五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发、多法律行为

2、基于债权发生的行为与基于物权发生的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4、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5、要物法律行为与不要物法律行为

6、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十四、附期限的名师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是否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

条件成就时生效

如:

考上清华大学,单位提供奖学金

1、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丧失生效力

约定一旦收入超过一定数额,不再提供生活费

五十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一定会到来的事实或时间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

1、附生效期限:

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2、附终止期限:

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终止效力

五十六、怎样理解民事代理

1.代理的含义:

带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对代理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代理的四要件

1)代理是以被代理的名字进行活动

2)代理须向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3)代理在代理权范围内活动

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产生权利义务

五十七、代理权的来源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的位图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五十八、如何理解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实物的合同

1、委托法律关系不必然产生代理

2、委托法律关系式双方法律行为

3、委托法律关系可以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五十九、如何理解授权委托行为

委托人想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前面或者盖章

1.授权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授权委托书是对外文件

3.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委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4.公法代理时,前段委托合同的主体是单位,但被授权代理人一定是自然人(如律师和专利代理人

5.授权委托行为往往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

六十、不当代理的法律后果

1、没有代理权和越权代理:

被代理认识后追认时,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明知没人代理权或越权的,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标间代理及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属于无权代理

2)与本人具有一定的关系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产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5)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十一、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1、民事责任

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受到的制裁和后果

2、民事责任能力

指名师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六十二、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狭义的民事责任

要件: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过失和故意)

六十三、怎样理解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轻信过失: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六十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清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义

六十五、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标准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归责形成

1.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

六十六、怎样理解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由的构成

1.客观方面:

A.不能预见;

B或者虽然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及克服

2.主观方面:

主观努力损失也不可避免

六十七、怎样理解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是针对正字啊进行的侵害(主观想象的,包括完成、尚未流行均不能认为是正在进行的

3、必须是针对侵害人进行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十八、怎样理解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人身和其他权益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遭受损害

2、必须是正在的危险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可行情况下

六十九、怎理解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期限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2.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3.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可以种植

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是二年

七十、诉讼时效的种植

在宿舍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你能形式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中止宿舍时效的事由必须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2发生宿舍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数后六个月内

3、因为消除后继续计算(以原则时间为准)

七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在诉讼时效期间,但不得超过绝对时效20年

2、必须是权利向对方做出了主张权利的表示,或者对方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

3、中断不同于中止,中止是继续计算,中断时从头开始

4、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

5、可销合同的撤销期不适用时效中断

七十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效力

1.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生活

2.让权利人行使权利

3.避免了年代久远的举证困难

效力

1.丧失的是诉讼上的胜诉权

2.权利人扔有权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3.义务人如履行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4.属于民法中的消灭时效(相对“取的时效)

七十三、涉外民事法律的使用

1、和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使用国际条约成双边协定

2、涉及不动产时试用不动产地法

3、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侵权纠纷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登记地法,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6、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地法,不动产使用所在地法

七十四、合同的概念和形式

合同法属性: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私法,财产法,交易法

合同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七十五、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8、本约合同与涉他合同

七十六、怎样理解要约

要约概念: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效力: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生效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求的通知达要约人;

要约人提前撤回要约;

承诺期届满;

受要约的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七十七、怎样理解承诺

1、承诺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效力: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3、承诺生效的时间: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者依交易习惯生成

4、承诺的失效:

承诺人提前撤回承诺的;

承诺人对要约内容最初实质性变更。

七十八、怎样理解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

是指对双发当事人产生的不得撤回要约或者承诺的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的时间:

签字盖章时成立

3.合同成交地点:

承诺生效地点

4.最高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

成立后未登记可以判决强制登记

七十九、怎样理解合同生效

1.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2.规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登记后生效

3.附天剑或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或者期限成就后生效

4.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合同生效后,债权人转为物权人

5.有强制内容时可强制执行

八十、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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