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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法院设立民事第五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该庭审理。

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较为统一的口。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与此同时,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设立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

由于专利审判的专业性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若干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少数基层法院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

  在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统一归口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具体的规定。

经过重组后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有这样几个特点:

(1)分立性。

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使原来那种分工不明确、审理不规范的状况得以改变。

具而言之,知识产权庭与其他的民事审判庭是分立的,但该种分立状况是否彻底,还得依各个法院的具体情况而定。

有的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可能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而有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除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可能还承担其他的民事审判任务,这是分工不彻底的表现。

(2)统一性。

由前面的介绍可知,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重组以前,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五花八门,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或者其他审判庭都可以对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甚至发生争抢审判权的现象。

经过2000年的改组后,至少在规则上或者法律上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统一归口于民事审判第三庭,从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面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得以控制。

(3)权威性。

审案法庭与审案法官的相对固定,使法官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以及社会知识有可能逐渐积累,其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可能逐渐增强,从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正确率逐渐提高,使其权威性逐渐增强。

  2.三审合一模式

  1994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全国基层法院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

翌年,吉列公司的“飞鹰”商标因屡遭侵犯和假冒引发多起案件,既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对假冒商标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又有商标侵权的个体户不服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还有吉列公司起诉其他公司不正当竞争的。

案件受理后,该院及时组织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携手办案并及时审结。

一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引发了该院对“三位一体”审判模式雏形的思考。

1996年,浦东新区法院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新模式进行探索。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该院知识产权庭建立了一整套知识产权“立体”司法保护机制,并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浦东模式”。

所谓“立体审判模式”,即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按照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该模式不仅减少了分庭审理的重复劳动,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特长,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该模式一经推出,即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据统计,浦东新区法院2001年至2004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8件,是1994年至2000年7年收案量(108件)的211%。

2005年上半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9件,其中刑事类案件2件。

自2001年以来,在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类型不断变化的审判压力下,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一起被二审作重大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从实用到实效: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轨迹

  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差不多起步于一片荒芜的废墟。

改革开放初期,因为中美建交谈判时美方坚持加人知识产权条款,从而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接受研究任务的是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学者,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学者们的视角逐渐延伸。

在起始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之目的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就是为当时制定《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服务。

  这一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专家学者采用拿来主义,有从西方国家拿来的理论,也有从当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拿来的理论,主要有“物质刺激理论”、“社会财产理论”、“国家利益优先理论”、“精神财产理论”等。

这些理论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民法通则》中都有体现。

  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逐渐呈现多元化,将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西方国家的“无形财产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私权理论”等引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更加深人的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理论从立法工具逐步转化为对制度反思及为制度的整体构建提供理论框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开始走向成熟。

首先,知识产权理论在具体研究方法上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

最初,知识产权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比较法的运用,即提供介绍国外法制和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进行法制启蒙。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是通过介绍国外法制来逐步认识知识产权的。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理论上反思以及为制度构建提供优选的参考文本等,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繁荣,促进知识产权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发展。

尤其是跨学科的研究,给知识产权研究带来了新鲜血液,如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也加人知识产权的研究,促进其理论的完善和发达。

其次,从方法论上来看,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由传统的立法论为中心向立法论和解释论并重的趋势发展。

传统在研究的方法论上都集中于制度完善和立法构建上,此即民法学者所言之“立法论”的研究方法。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研究司法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在知识产权研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

譬如,总结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运用,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从研究内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由侧重具体制度构建向具体制度和宏观基本问题相并重的趋势发展。

郑成思先生曾经强调具体制度、基本概念研究的重要性,认为基本制度问题不清晰,所谓的创新只能是闭门造车,可能与世界趋势背道而驰。

在知识产权具体制度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之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宏观问题开始进行深人的探讨,例如,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等,曹新明教授的《21世纪知识产权法哲学反思与重构》、《知识产权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研究》等,冯晓青教授的《知识产权法哲学研究》、《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研究》等,是我国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的代表性成果。

还有许多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对象或客体理论、体系化理论、法典化理论,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理论等研究工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知识产权理论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首先,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来看,理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学者的立法参与和立法者对理论的吸收两个方面来实现的。

在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学者们积极参与了立法工作,发挥了专家立法的作用。

譬如,郑成思先生就参与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

有些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学者的意见。

除了直接参与立法,通过立法者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理论研究的成果被立法所吸收。

理论成果对立法的影响还可以通过学术著述而影响立法者对具体问题的认识。

譬如,著作权法起草的时候,郑成思先生的著作《版权法》成为立法者的参考书,从而影响了立法。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对司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这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以及在具体案例中运用理论对法律进行解释来发挥其影响。

譬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各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明确规定。

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他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因此,若知识产权法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此规定;

没有规定,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他责任适用结果责任原则。

这些理论基本被我国司法所采纳。

最后,知识产权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以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发挥了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理论属于应用科学的范围,应为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执法实践、运用实践服务。

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理论支撑;

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也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框架,有些学者还参与了一些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

  二、从单一到多元: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宏观概览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是从比较法研究开始的,没有根基,只关注具体制度,是知识产权理论初建阶段人们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评价。

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逐步走向成熟,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知识产权在当今财产权中的地位是密切相关的。

在这个过程中,教材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研究机构的建立促进了研究队伍的壮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既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培养了应用型人才,也培养了理论研究人才。

  

(一)以教材建设为基础促进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学科的教材演进推动了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

我国在教材中最早介绍知识产权法的是一些国际法教材,在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中介绍《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推动了知识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

而知识产权学科的建设,在我国最早将知识产权编人民法教材的是1982年由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其中知识产权部分由郭寿康教授撰写,将其内容编为第五章,约占全书的20%。

这是我国最早的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民法教材,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先河。

  在此之后,有汤宗舜教授主编的《专利法教程》、张序九教授主编的《商标法教程》以及许多以工业产权法为标题的教材问世,为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7年,由吴汉东教授、阂锋教授编写的《知识产权法通论》是我国第一部以知识产权法为标题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该书所采用的是德国民法式的总分式结构,首先对知识产权进行抽象归纳,总结出知识产权的共性,并作为单独的部分独立于其他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法。

这一部分被称为总论,其主要涵盖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主客体、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地位。

分论部分则是各部门法的组合,其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

分论以三大主体制度为支撑,配合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而构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该教材的体例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模式,成为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的范本。

总论部分的编写内容,使得人们在关注具体制度的同时,开始研究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譬如知识产权的概念、研究对象、保护方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

这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开始走出理论薄弱的困惑。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成为一门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属于法学专业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各种教材纷至沓来,学科逐步走向繁荣,从而对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体例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纵论》,改变了以吴汉东教授首创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总论分论模式,以知识产权基本结构为标准,对知识产权进行纵向切割,形成了一种新的教材体例。

此外,还出现了以案说法,针对不同主体的个性需求而编写的教材,使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大体可以划分为10个类别:

1.供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2.供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

3.供法学硕士研究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4.供法学自学考试学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5.供法学继续教育学生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6.供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领导干部知识产权专用教材;

7.供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知识产权专用教材;

8.供执法司法人员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产权专用教材;

9.供社会公众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知识产权普法教材;

10.专门针对其他人员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

  除了上述10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之外,还有许多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为标题的专门教科书,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繁荣。

这些教材不仅满足了各个层次、各种类别人员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需要,而且很好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此外,对国外教材的引进也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其中较为有影响的译著有:

美国的阿瑟·

米勒、迈克尔·

戴维斯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罗伯特·

墨杰斯等著的《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日本学者富田彻男著的《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和法国学者蒲吉兰著的《21世纪的黑金》等等.

  

(二)知识产权教研机构的建立使知识产权教研工作规范化

  知识产权教研机构作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基地,在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知识产权教研机构的建立也是知识产权理论发展与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

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发展之初就很注重教研机构的建立。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教研机构所具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许多很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教研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中南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2000年正式更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国内最早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的机构之一,2004年11月26日被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4月25日成立知识产权学院。

2006年5月13日,当时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该中心,成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为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和咨询服务。

该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是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吴汉东教授。

中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分别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德国马普研究所、日本北海道大学、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国勒内笛卡儿—巴黎五大等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国家机关。

中心设有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由13名成员组成,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郭寿康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担任副主任。

中心重点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比较等方面的研究,与此相对应地设立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室、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室、知识产权贸易与管理研究室、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研究所等五个研究室。

为了实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该中心开辟了四个窗口,即图书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学术刊物和国家精品课程。

自成立以来,该中心已承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司法部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40余项,出版专著40余部。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00多篇,编著“十五”、“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研究生教材、非法学类高等教育通识教材及全国自学考试、全国领导干部培训和中央党校培训教材共计20余部。

研究成果曾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等奖励20余次。

2005年,由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法学》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此外,中心还参与了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或咨询论证工作,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该中心是中国高层次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于1994年9月正式成立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及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一系列重要工作。

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为该中心的第一任主任,现任主任是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

该中心旨在团结和组织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的最优秀的专业人员,造就一批能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同行对话的一流人才,对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及时作出正确回答,并针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巫待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对策性研究,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施加积极影响。

  3.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是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从1981年开始招收民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

1986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鲍格胃博士的倡导下,原国家教育工作委员会决定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并批准该中心从1986年起在我国创立知识产权法专业。

在教育部的支持下,经过多年的努力,该中心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层次与结构最为完整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基地,涵盖了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生等具有不同培养目标、不同层次的指导研究和学生培养工作。

  4.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于1993年,学院实行蓝事会管理,蓝事长为黄金富先生,现任院长为朱苏力教授,学院日常事务由秘书长郑胜利教授负责。

秉承北京大学“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传统,知识产权学院的学术活动和研究领域不断拓展。

郑胜利教授、朱启超教授、张平教授、韦之副教授、曲三强副教授为学院专职教授,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等前沿问题研究和教学;

伊德里斯、郑成思、高卢麟、段瑞春、莫斯特、王正发、应明等名誉教授和兼职教授不断给学院的教学注人新活力,密切了学界与业界的联系。

学院现有刊物《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5.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创建于1994年,其前身之一是始建于1988年的“上海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

该学院是我国高等院校中最早设立的两所知识产权学院之一(另一所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是一所开展法学教学与研究并以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为特色的法学院,下设知识产权法系、涉外经济法系、企业法系和比较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研究中心。

  此外,近几年还陆续成立了一批知识产权研究与教学中心,主要有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

这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为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以迎接知识产权竞争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世界未来的知识产权竞争,究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决定因素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所以,知识产权人才的科学培养与优化使用,事关我国自主创新大业的兴衰成败。

  1.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招收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班,培养我国急需的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

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正式招收首届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5名,从此拉开了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序幕。

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当时为华中理工大学)等院校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第二学士学位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逐渐铺开。

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教育的若干意见》,就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范化。

  2.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到2007年底,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其教学模式日趋多样,已经形成了基础教育、学历教育和专门教育相结合的培养形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基础教育,主要是指在本科阶段,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之一,使全部法学本科学生在本科阶段即能系统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对非法学本科学生,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通识课程,供学生选修,为这类学生提供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教育。

到现在为止,许多理工科院校和综合性大学都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供其学生选修,效果良好。

  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主要是指一些大学现已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或者知识产权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为我国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知识产权专门教育,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司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等为培养急需人才而进行的短期专门培训教育形式。

这种形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满足送培单位的急切需要,其所学的知识也是具体明确且实用的。

  具体的培养模式有:

  第一种模式:

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

在本科生阶段完成本专业的学习并且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再进人知识产权第二专业学习,完成规定学分后即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迄今为止,国家教育部承认具有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主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等高校。

  第二种模式:

法学本科专业(知识产权方向)。

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生的教学计划在公共课程、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强化选修课程中知识产权板块的课程密度,并且适当增加知识产权管理及经营的有关课程,提升学生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

上海大学自1994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本科生,现已毕业10届,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等学校开始试点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第三种模式:

辅修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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