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不锈钢生产许可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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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7)

XX将道企业管理咨询XX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

5黄钢

1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XX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XX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及铝合金材料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餐具、厨具、炊具、器皿类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2个单元8个品种(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种类

产品标准

工具类

不锈钢制品

1.不锈钢餐具

刀、叉、匙、其他餐具

GB/T15067.2-1994不锈钢餐具

2.不锈钢厨具

菜刀

QB/T1924-1993菜刀

勺、铲

QB/T2174-1995不锈钢厨具

3.不锈钢炊具

锅、煎炒锅

QB/T1622.5-1992不锈钢器皿锅

复底锅

QB/T1622.6-1992不锈钢器皿复底锅

QB/T1622.5-1992不锈钢器皿壶

4.不锈钢器皿

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

QB/T2332-1997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

QB/T1622.8-1992不锈钢器皿杯

QB/T1622.9-1992不锈钢器皿盘

QB/T1622.10-1992不锈钢器皿盆

QB/T1622.11-1992不锈钢器皿盒

参照

GB/T13252-2003钢提桶

其他类

QB/T1622-1992不锈钢器皿

铝及铝合金制品

5.铝及铝合金餐具

参照GB/T15067.2-1994不锈钢餐具

6.铝及铝合金厨具

参照QB/T2174-1995不锈钢厨具

7.铝及铝合金炊具

QB/T1957-1994铝锅

铝壶

QB/T1691-1993铝壶

8.铝及铝合金器皿

铝背水壶

QB/T1921-1993铝背水壶

参照QB/T1622-1992不锈钢器皿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产品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培训省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

配合省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

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

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外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

组织企业实地核查;

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与受理

3.1.1申请生产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X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实地核查

3.3.1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与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5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aqsiq.gov.)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审查要求

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基本生产流程

4.1.1.1不锈钢制品基本生产流程

4.1.1.2铝及铝合金制品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产品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4.1.2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订操作程序:

4.1.2.1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的控制。

适于复底锅生产企业。

4.1.2.2焊接(铆接)过程的控制。

4.1.2.3热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适于刀具生产企业。

4.1.2.4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工具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必备生产设备

1

不锈钢制餐具

冲床

与申证单元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工装

剪切机

焊接或铆接设备

清洗生产线

抛光机

热处理设备(适于刀具生产企业)

2

不锈钢制厨具

3

不锈钢制炊具

油压机(拉伸机)

复合底加工设备(适于复底锅生产企业)

4

不锈钢制器皿

5

铝及铝合金餐具

表面处理设备

6

铝及铝合金厨具

7

铝及铝合金炊具

8

铝及铝合金器皿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型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食品用工具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3。

表3食品用工具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出厂检验设备

备注

不锈钢餐具

1刀强度测试装置,2硬度计(洛氏硬度计TH320)

适于生产刀具企业

3叉、匙等强度测试装置

适于生产叉、匙企业

4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3P),5游标卡尺(0-150mm),6手柄连接牢固度测试装置

不锈钢厨具

1刀具锋利度测试仪

2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3P),3游标卡尺(0-150mm),4硬度计(洛氏硬度计TH320),5手柄强度测试装置,6拉力试验机(牢固度),

不锈钢炊具

1.压力表2砝码(1kg)3.钢直尺(0-600mm)4.塞尺(3P)5.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6.游标卡尺(0-150mm)7钢卷尺(0-3.5m)8.烘箱(101A-2)9.温度计(0-300℃)10秒表(JG15)11千分表(0-3mm)

不锈钢器皿

1.砝码(1kg)2塞尺(0.05-1mm)3秒表(JG15)4.衡器5.钢直尺(0-600mm)6.表面粗糙样块(或表粗测量仪)(3P)7.游标卡尺(0-150mm)8.保温效能测试装置(适于真空保温容器生产企业)9.温度计(0-300℃)10.钢卷尺(0-3.5m)11深度卡尺(0-500mm)

1.匙强度测试装置,2.游标卡尺(0-150mm),3.温度计(0-300℃),4.秒表(JG15)

1.拉力试验机(牢固度),2.游标卡尺(0-150mm),3.钢卷尺(0-3.5m)

1砝码(1kg),2手柄强度测试装置,3测厚仪,4秒表(JG15),5游标卡尺(0-150mm)

适用锅类生产企业

1手柄强度测试装置,2砝码(1kg),3秒表(JG15),4游标卡尺(0-150mm),5炉具

适用煎炒锅类生产企业

1深度游标卡尺(0-500mm),2量杯,3测厚仪,4.游标卡尺(0-150mm),5钢直尺(0-600mm)

适用壶类生产企业

1.游标卡尺(0-150mm),2.钢直尺(0-600mm),3.砝码(1kg),4钢卷尺(0-3.5m)

适用杯类、铝背水壶类、盘类、盆类、盒类、桶类、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出厂检验设备。

4.3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房内,从已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所抽样品应选择工序相对复杂,检验项目覆盖面相对较广的产品品种进行抽取。

根据申证企业申证产品单元中的类别(餐具、厨具、炊具、器皿)抽取相应类别的产品。

生产企业所涉及的产品类别在抽样时都应覆盖,各类别选择一种典型产品抽取。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按表4中规定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表中所列抽样数量为一份样品的数量。

共抽取两份样品,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留企业备查。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检验所用样品应该在7日内送达到检验机构。

表4食品用工具制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不锈钢餐具-刀

≥200把

随机抽取72把

不锈钢餐具-叉

不锈钢餐具-匙

不锈钢餐具-其它餐具

不锈钢厨具-菜刀

≥100把

随机抽取15把

不锈钢厨具-勺

随机抽取40把

不锈钢厨具-铲

不锈钢厨具-其它类

9

不锈钢炊具-锅

≥100口

随机抽取18口

10

不锈钢炊具-复底锅

11

不锈钢炊具-煎炒锅

12

不锈钢炊具-壶

随机抽取18把

13

不锈钢器皿-杯

≥100个

随机抽取18个

14

不锈钢器皿-真空保温容器

15

不锈钢器皿-盘

16

不锈钢器皿-盆

17

不锈钢器皿-盒

18

不锈钢器皿-桶

19

不锈钢器皿-其它类

20

铝及铝合金餐具-匙

21

铝及铝合金厨具-勺

22

铝及铝合金厨具-铲

23

24

铝及铝合金炊具-锅

25

铝及铝合金炊具-煎炒锅

26

铝及铝合金炊具-壶

27

铝及铝合金器皿-杯

28

铝及铝合金器皿-铝背水壶

≥200个

29

铝及铝合金器皿-盘

30

铝及铝合金器皿-盆

31

铝及铝合金器皿-盒

32

铝及铝合金器皿-桶

33

铝及铝合金器皿-其它类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不锈钢制品检验项目

不锈钢餐具、厨具、炊具、器皿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表15。

表5不锈钢餐具-刀、叉、匙及其他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技术要求

判定数组

n;

AcRe

牢固性

GB/T1506.2-1994中5.5条款要求

6;

13

45

耐腐蚀性

GB/T1506.2-1994中5.3条款要求

抗热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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