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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司法核心制度的改革Word格式.docx

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状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而这些状况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飞速发展。

因此,司法改革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她国家机关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她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地方化。

国内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除了乡镇政权外,其她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现行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地方化。

清华大学法学专家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根据,而是以与否符合地办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意志为原则。

这种体制上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合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干涉或者潜在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司法工具,使国家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某些法院成了“地办法院”,不但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发展,并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司法权行政化,是指司法在整个国家体制构成和动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构造和动作模式建构和运营。

由于受到老式文化制约,国内司法体制、运营过程带有明显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她国家机关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一种专门负责司法活动职能部门,她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其她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构造看,司法行政化体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种级别体系,这种级别是按照行政官员职级套用。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实现。

(三)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官职业大众化,指行使国家司法权法官并没有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而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于是,本来只有这一特定专业水平和具备法律专业经验人才可以当法官,但是,奇怪如天方夜谭一幕幕在法官这个职业上上演。

如被媒体称为文盲、法盲、流氓“三盲院长”,并且还是本地人大常委会任命。

正是这些低素质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某些法官素质不高,对发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审判工作;

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

某些法官缺少对审判技能纯熟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解决复杂案件,不能较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公正司法职责;

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状况时有发生。

有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

固然,自起实行国家统一司法制度就是为革除现行法官职业大众化这种弊端而实行司法制度改革举措,这一制度对于国内法官队伍构造,提高法官素质具备深远影响。

(四)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咱们实行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备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明体公正成果。

(2)在国内,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某些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合用法律意见,最后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后结论后才干作出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走过场现象;

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权力,而无裁判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详细案件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现象;

这不但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判现象浮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贯彻不了。

(3)法院审判成果最后要体当前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道理,也不讲判决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而,为了实现审判成果公正,体现审判成果法律文书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判决应当执行,当时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时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和法律基本规定,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职能。

但近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突出问题。

执行难机构互不从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

整个社会协助执行观念仍淡薄,对生效法律文书缺少应有尊重;

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信心,损害法律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

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

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腐败,由于它危害是一种国家、一种民族对公平正义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体当前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工具。

近几年来某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问题较突出;

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强烈不满,不但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权威,并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地步。

二、国内司法制度改革完善办法

如何让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权力与社会架构中起更重要作用呢,笔者以为,司法制度改革在详细办法上还应环绕着如下几种方面进行。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独立是咱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必要前提。

国家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挣脱行政束缚,就必要改革当前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畴内建立一种独立而又统一司法系统,以保证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统一。

第一,在党领导方面,将当前由各级地方党组织对各级司法机关领导改由党中央党组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查院党组领导。

然后,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党组依照党中央组织授权代表执政党负责领导全国各地司法机关。

第二,改免当前司法人员任免方式和程序,依照国外做法和国内国情,地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改为由国家元首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行政长官依照一定程序任命。

第三,变化当前各级地方司法机关财政体制,将当前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司法机关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承担,并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经费。

(二)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根据审判规律而形成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队伍素质,建立严格选拔制度和裁减制度:

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获得难度,严格法官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通过正规高等教诲法律人员进入司法队伍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检察官、法官。

履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要完善培训机制,实现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先进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渐使地办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改革审判方式,保证程序公正

(1)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实质就是要当庭取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整个过程应当在法庭公开。

(2)要改革审判方式:

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算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过程;

二是审判方式要采用法官独立负责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变化现行中审判集体负责制,要变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权力,同步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引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浮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步还要拟定法官独立审判必要遵守行为规范,并且对违背该行为规范后果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前提之下实现。

(3)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至少诉讼消耗,获得最佳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合用范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保证案件审理快捷高效,使普通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解决,及时解决。

(4)凡是可以调解,当事人也乐意调解,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权威,使审判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要加快建立执行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

拟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行对重大案件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摸索解决执行难有效途径,强化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拘不执行生效裁判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同步,加大对弱势群体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公信度。

(五)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办司法领域中腐败

惩办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主线办法是靠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国内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少必要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浮现也就局限性为奇了。

笔者以为加强和完善国内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应着重从如下几种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国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国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限度上的确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重要体当前:

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素质不够抱负。

因而,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而规定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监督呼声较为强烈。

强化人大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监督应是整体、抽象、普通监督,即透过一种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

而不应是对个案直接监督。

在详细操作上,人大不应当过多地针对某个详细案件规定听报告、调案卷,甚至提出解决意见。

虽然是对个案监督,也重要应是事后监督。

如果人大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后裁决人地位,干涉了法院对详细案件合法审理,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从而使法院独立审判权事实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者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关于人员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批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主线利益和人民意愿,增进司法公正性。

(2)建立有效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正义价值,必要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职权扩大,必要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对的。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审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由有过错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有错不纠,导致错判,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法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因素,精确界定错案范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别错案性质、过错限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职务犯罪行为,要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但要体当前刑事案件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贯彻。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必定不够,如果缺少来自外部、直接针对个案监督,并局限性以保证当事人所应当享有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吃、拿、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步,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变化当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

对司法活动监督除了立法权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重要指新闻界)运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过程和成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权利。

西方某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某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

当前,在国内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容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腐败产生直接因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运用手中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当公开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理解法院审理通过和判决成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从而形成有效监督机制,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咱们在必定舆论和媒体监督正面作用同步,也应当看到过滥渲染性报道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要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状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社会压力;

另一方面过滥渲染性报道又也许导致对司法活动不公平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中立性。

因而咱们必要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对的行使,必要强化监督机制。

特别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实行,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也必然导致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同步,咱们必要坚决反对司法审判活动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行为,不但不是合法监督,并且是违法,应坚决纠正。

可以说,如火如荼司法制度改革不再仅是专家学者学术盼望,也不再仅是司法实务机关自身“零敲碎打”,而将是一次自上而下司法体制大改革,并成为推动国内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一副良药!

参照文献: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

季卫东法治秩序建构[M]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杨一平司法正义[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李洁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选取[J]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黄松有透视司法不公[J]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3版

景汗朝走出司法公正误区[J]人民法院报6月19日第3版

张卫平主编:

《司法改革论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社

夏勇主编:

《走向权利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陈卫东主编:

《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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