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教育培训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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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产部门应指定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兼管培训工作,部门应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培训工程师,各部门(专业)的专工均为本部门(专业)兼职培训工程师。
第十一条 生产部门(专业)专职(或兼职)培训工程师主要职责:
编制本部门(专业)培训计划,并按期做出总结、报表;
具体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具体组织本部门(专业)各类培训活动开展和各种考试。
第十二条各生产班组设置兼职培训员一人,在班长的带领下负责开展本班组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班组培训员主要职责:
编制本班培训工作计划,完成上级布置各项培训任务,做好各项培训登记管理并按期总结。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四条 新入厂员工培训
(一)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一周以上的入厂教育,其内容包括安全知识、生产知识、厂史、厂规、厂纪、职业道德教育及现场劳动等,入厂教育完成并经过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分配到部门,有关部门进行下一步的上岗培训。
(二)新入厂大、中专毕业生培训
大中专毕业生接受一年的实习期岗位培训,部门(专业)培训工程师根据其岗位培训要求(标准)制定实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实施。
(三)新入厂生产员工按部颁《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要求执行,并要求签订师徒合同,班组应针对新入厂员工制定分阶段培训计划,部门应对其计划进行审核并加以考核。
凡签订师徒合同的,师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司每月支付带徒津贴30元。
(四)新入厂非生产员工培训根据岗位性质要求和特点,由所在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其培训期不少于一年,要求培训人员期满后写出培训总结报人力资源部。
(五)从事特殊专业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员工必须取得上级有关部门核发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 在岗员工的岗位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培训按部颁《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和公司《技术培训管理考核条例》执行。
(二)管理人员培训
1.公司领导的培训由集团公司、分公司统一安排。
2.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分公司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内部培训或外送培训。
3.一般管理人员培训由部门根据其岗位标准安排,从事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生产现场培训
(一)现场培训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
(二)运行岗位现场培训项目包括:
技术讲课,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考问讲解(运行现场),技术表演,技术比赛以及反事故演习。
(三)检修岗位现场培训项目包括:
技术讲课,技术问答,技术表演,技术比赛,考问讲解(检修进程中)。
(四)现场培训项目要求:
技术问答,考问讲解每人每月一题;
技术讲课每月一次(以专业为单位进行);
技术学习和讲课班组每周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培训记录;
事故预想:
运行班组每周一次;
检修班组每月二次。
技术比赛分专业每年进行2次。
岗位及技术等级测试每年进行一次。
反事故演习:
班组每季一次;
部门(专业)每季一次;
全公司每年进行2次。
仿真机学习:
发电部集控值班员每月三次;
控制部热控专业每月二次。
(五)现场培训情况按月统计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转岗、待岗及下岗人员培训
转岗、待岗及下岗人员培训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其管理按公司颁发《待(转)岗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结合公司生产技术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重点进行知识更新和扩展的实习,提高专业水平的教育。
(三)继续教育要做到正规化、制度化,要严格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安排: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2天;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7天;
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第四章 员工外出培训、学习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外送员工参加技术业务和管理学习、培训,外送学习、培训必须坚持“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办理外出手续。
经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班或学习班。
对于外出学习、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一条 员工外出培训的住宿费由所在部门签字报销,其费用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其培训费及资料费均应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其费用列入培训费中。
第二十二条 外出培训取证人员须凭结业或成绩单报销培训费用,成绩不及格未取证人员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外送学习、培训人员的资料,应由委培单位或办学单位出示资料名称、册数和金额证明,经公司资料室登记签收,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报销。
凡脱产学习人员学习用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及其它非学费性质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凡外出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二个月者,脱产期间不享受各类奖金,奖学金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方出具的考试成绩及学习情况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发给全额奖金;
各科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发80%奖金;
各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发50%奖金;
60分以下者不予给奖。
人力资源部将考核情况通报外出学习人员所在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核发奖学金。
第五章 外来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在不影响生产和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接受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实习和培训,参观由总经理工作部接待安排,实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外来学习和代培单位必须提出学习内容、目的、要求及实习计划,遵守我公司有关规定,并经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安规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进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外来培训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委托代培协议,由人力资源部委托“职工技术协会”或“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签订,协议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按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用的收取标准。
代培费:
集控运行:
3000元/人·
月;
2000元/人·
半月。
其它专业:
1200元/人·
院校100元/人·
50元/人·
代培时间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按(日)半月计算。
委托单位要求签订个人师徒合同则另加师徒合同费100元/人·
月。
第六章 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考试委员会由主管培训工作的总经理,总工程师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及有关生产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组成,负责全公司的考试组织及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考试领导小组由各部门(专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部门(专业)培训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及有经验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生产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岗位或技能等级知识的年度考试,每年十一月份完成。
生产人员的考试由部门组织出题,人力资源部审定;
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由人力资源部出题,由公司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定岗、定级考试由部门提出要求,专业工程师以上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出题,由公司考试委员会审定;
专业工程师以下人员考试由部门组织出题,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性知识考试由部门负责组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规》每年考一次,应在“五一”前考完,现场规程和制度每年考一次,应在“十一”前考完。
第三十四条 生产管理人员还应进行每两年一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考试,本考试可以与年度岗位知识测试同步进行。
第三十五条 因生育、病休等离岗半年及以上员工要求复工时,应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复工证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六条公司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专业对口)学习。
经公司同意参加各类学校进修学习的员工,考试期间可获得一定的有薪假,并可给(学习专业对口)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者一定的奖励:
大专1000元,本科2000元。
凡取得成人教育学历人员均应到人力资源部认证登记。
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以上要求报考研究生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报考。
第六章 培训经费及培训酬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教育培训费用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控制在员工年工资总额的~%以内。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
“总量控制、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归口管理”的原则。
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教育经费定额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合理使用。
人力资源部要建立经费使用台帐,随时掌握费用的开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培训费用开支范围:
员工外送学习、培训资料及培训费用;
员工学历教育中所发生费用;
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所发生费用;
员工子女升学奖励费用;
教师节慰问费用;
培训讲课、考试费用;
培训用材费用;
各类专业技术竞赛、技术比武奖励费用;
师傅带徒津贴。
第三十九条 培训酬金标准。
(一)讲课费标准(兼职内聘教师):
初级及以下职称 15元/课时
中级职称 30元/课时
高级职称 45元/课时
公司组织的考试命题 100元/卷(含评卷)
监考 20元/场
专职教师每月授课时间超过20课时者,按超过课时支付酬金。
专题讲座酬金,由主管公司领导协商议定,8小时内一般50-70元/课时。
(二)对外培训酬金标准:
讲课费标准:
初级及以下职称 50元/课时
中级职称 80元/课时
高级职称 100元/课时
命题制卷每门课 200元/卷(含评卷),不含试卷印刷费。
监考50元/场,超过2小时按2场计酬。
第四十条 授课酬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由培训管理人员统计造册制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
第四十一条 外单位到我公司进行一般性实习、培训,按收取的培训费用提取50%~70%用于支付相关部门培训及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它有关的管理费用(含交通、文印、办证等)按项目总资金10~15%列支。
第四十三条 仿真机培训酬金标准:
外单位到我公司进行仿真机学习,按400元/天·
人、280元/人·
半天的标准收取。
第七章 员工培训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为建立公司人才库管理,以利于员工素质提高,三级培训网均应建立员工技术业务培训档案。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全公司员工技术业务培训的专项档案以及在职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档案。
第四十六条部门(专业)及班组建立本部门专业及班组员工技术业务培训档案。
第四十七条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档案内容包括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转岗考试、各种升级考试、各种技术竞赛成绩,内部、外出学习、培训成绩或取证证明(学习、培训地点、时间、内容等)。
第四十八条 培训档案应由培训工程师(或培训员)专人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个人培训档案随员工本人调动,但调离本公司人员培训档案收归人力资源部。
第八章员工子女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将广开就业门路,尽量帮助员工子弟升学、就业,对高考上本二线正式录取的子弟在培训费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金800元。
第五十一条 学前班、本公司幼儿园就读的独生子女报销200元/学期。
第九章培训考核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专业)应依照本部门情况及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专业)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在上一年11月中旬交人力资源部,无年度培训计划部门(专业)扣部门500元、专业300元,未按时交送扣部门(专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专业、班组均有月培训计划和月培训统计表,部门(专业)培训计划和报表应在下月5日前交人力资源部,未交送月培训计划和月培训统计报表部门(专业)扣款100元,未按时交送扣部门(专业)款50元。
第五十四条 部门、专业、班组未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不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每次分别扣款800元、600元、400元。
第五十五条 按公司及本部门(专业)培训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部门给予奖励。
发电部奖励3500元,检修公司奖励1800元,控制部奖励1200元,燃运部奖励1800元。
培训项目内容完成质量不高部门则扣减。
第五十六条 在完成日常培训基础上进行的技术竞赛、技术比武、反事故演习等特殊培训活动,活动组织部门应将培训活动方案报人力资源部会审,由人力资源部按人均20—50元核发奖励。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专业)应督促和检查专业和班组现场培训情况并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到班组进行检查,如发现现场培训任务未完成,每项扣班组款200元,并扣相关部门和专业3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参与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培训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助公司安排外来人员的培训工作,公司根据所收培训费用按一定比例返回部门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凡代表公司参加分公司组织的技术竞赛,取得一、二、三名的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取得优胜奖励100元,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竞赛,取得一、二、三名的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取得优胜奖励500元。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专业)应建立本部门(专业)技术培训档案及培训记录,并要求按月登录,如检查发现未登录技术培训记录,扣款100元。
每年元月15日前将个人技术培训档案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专业)、班组建立健全设备技术资料记录,检修部门及班组应有设备记录台帐;
运行部门及班组应有异常运行和事故分析记录、事故预想记录,检查发现每缺一项扣款100元,记录不全扣款50元。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考核细则并予以考核。
无考核细则扣部门款300元,未进行考核扣部门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公司规定参加的各种考试及临时性抽检、考核活动等,每缺少1人次扣责任部门200元;
一般性考试、考核未及格者,每次每科扣款50元,重要的技术考试、安规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不得上岗。
监考人员发现舞弊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甚至协助考试者蒙混过关的,对监考、参考者各扣款200元;
培训流于形式,考试成绩较差,影响企业形象的,对责任部门扣款500元/次;
主管部门督查不力,无记录、无考核内容的,每次扣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不遵守培训纪律,不尊重教师,故意扰乱课堂秩序的,扣款300元/次;
个人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含运行学习班)的,扣款100元/次。
第六十六条 外出培训回公司一周内不向主管部门呈送培训总结或学习体会的,每次扣款100元。
第六十七条 在外培训表现不好,受到代培单位批评的,每次扣款500元。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因培训用教室或仿真机房,使用完后应及时清扫、关灯、关好门窗,否则扣责任部门1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则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