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205754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139 大小:51.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9页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9页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9页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9页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1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检查表样本new文档格式.docx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劳动安全在安全操作规程中体现,在厂内教育培训中含劳动安全教育内容

7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8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6条

9

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未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0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组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保卫科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

GB15603-1995第4.4条

公司储运科负责仓库管理,仓库配有经过消防培训的专职安全员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公司建有义务消防队(由经警队组成),各大车间均设有义务消防队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从业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安全监察管理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共有4人取得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该公司有相关的教育培训制度并有安全教育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工艺在试车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安全管理运行及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

该公司上新装置时同时配套安全设施,每年都编有安全费用计划,用于废旧安全设施的更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技术部门定期送检,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有更换记录,但无维护、检测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人员对安全生产现状每天常规巡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都购买了工伤保险

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公开有专门的防火档案,在重点防火部位设有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15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条

对压力容器建有技术档案并由技术科统一保管

16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均有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正在办理中

17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8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

建有事故台帐,对事故原因、预防措施以及责任者的处理有详细记录,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记录

19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对全场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各车间配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车间内无洗眼器,杀虫双车间状况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基本符合

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不符合

21

 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6.5.1条

消防及安全设施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50160-92

第7.1.1条

各车间、仓库均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设施

 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6.4.2条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第7.3.1条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工厂的给水管网的进水管能满足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管网不在一起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第7.3.2条

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产水池合建,无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

GBJ16-87第八章

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

第7.3.15条

消火栓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小于5m,距建筑物距离约为5m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面向道路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第7.3.17条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设置在工艺装置四周,消火栓的间距超过60m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第7.3.26条

该公司通过水塔供水

无此项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

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第7.3.27条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

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

GBJ16-87第8.8.5条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第7.3.30条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第7.7.3条

每一配置点为3至4个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第7.8.1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GBJ16-87第10.3.2条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第7.8.2条

无专用火灾报警电话,但大家都配有手机可通过手机联络

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7.8.4条

无手动报警装置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4.5.3条

22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HG20571-95第5.2.2条

23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第7.11.2条

新建项目设置了室内水防栓

基本符便

24

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新厂房忆设置

25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

消火栓配置水枪为直流型,义务消防队配有水雾枪

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帛定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但不够完善,一旦发生事故启动起来较困难。

配备了应应急救援人员和一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但应急救援器材不够齐全,未组织进行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已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无应急救援器材维护记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

评价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规划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

HG/T20649-1998第2.2.4条

该区域50年一遇洪水位为m,该区域防护堤高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92第3.1.2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GB50160-92第3.1.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GB50160-92第3.1.4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GB50160-92第3.1.6条

无此现象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GB50160-92第3.1.7条

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100m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100m内附近无工厂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20m

工厂总平面布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HG/T20649-1998第4.1.5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GB50160-92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向,未吹向人员集中区域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GB50160-92第3.2.3条

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HG/T20649-1998第4.2.3条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HG/T20649-1998第4.2.4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独立成区

GB50160-92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危化品库独立成区,成品库未独立成区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92第3.2.9条

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南部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GB50160-92第3.2.10条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未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HG20571-95第2.2.7条

机、电、仪修布置在厂前附近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92第3.2.6条

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3条

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有两个疏散口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GBJ16-87第3.2.7条

防火间距

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