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东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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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部门,在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监管办的指导、监督下,按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申领、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分;
〔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办报揭发生的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办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确定车辆年检机构并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九〕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方法。
第十条驻场单位的职责。
〔一〕应当积极配合机场交管部门实施本方法,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航空器活动区良好交通秩序和工作环境;
〔二〕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效劳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三〕对机场交管部门通报的本单位违章驾驶员和车辆根据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机场交管部门。
第三章车辆
第十一条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须向机场交管部门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禁止未悬挂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交管部门核准,发给通行证件。
证件式样和发放情况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机场交管部门在征求驻场单位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车辆平安标志颜色及面积、黄色警示灯型号和种类,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
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申领表?
〔见附录一〕,并交验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二〕经机场交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车辆进行初次检验并出具?
初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证检验报告?
〔见附录二〕
初次检验工程包括:
车辆平安技术状况,车身喷涂单位名称、标识和统一的平安标志,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配备有效灭火器材等;
〔三〕初次检验合格的车辆由机场交管部门核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取得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行驶证应随车携带,并放置于醒目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悬挂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辆因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
该号牌需重新使用的,应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车辆号牌、行驶证丧失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机场交管部门上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后补发车辆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报废标准按国家?
汽车报废标准?
执行,已报废车辆不得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
第十七条已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交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工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
规定的标准执行。
与车辆平安行驶无关的特种使用功能,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检验,检验结果报机场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年度检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车辆年度检验前,车辆所属单位填写?
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
〔见附录三〕,报送机场交管部门;
〔二〕机场确定的车辆检验机构按照?
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见附录四〕对车辆进行检验,合格的车辆重新换发机动车行驶证;
〔三〕车辆年度检验内容:
1、发动机维护保养得当,动力良好,发动机、车架号码清晰可见;
2、传动系统良好;
3、雨刮器运转正常;
4、制动系统〔含手制动系统〕良好有效,制动测试中,车辆前、后轮拖印根本保持一条直线,刹车痕迹明显;
5、车辆灯光装置齐全、无故障,安装黄色警示灯;
6、车辆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停靠飞机作业车辆配备轮档,有液压装置的车辆液压性能完好。
第十九条未按要求接受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换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行驶证,并取消车辆航空器活动区号牌。
第二十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须经机场交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平安标志;
〔三〕悬挂机场交管部门颁发的牌证。
非机动车辆牌证按管理局公安局规定的样式由各机场交管部门自行制作〔见附录五〕。
第四章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申领?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简称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须持有所属机场?
控制区人员通行证?
和相应准驾车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并有两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须经机场交管部门同意,并指定持有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人员负责引导和平安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准驾车型按照总局公安局?
关于启用换发02式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
的要求,区分为:
A大型客车、B大型货车、C小型汽车、D电瓶车,其他车辆的分型由各机场交管部门根据上述划分情况对应确定。
第二十四条申领?
程序:
西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见附录六〕,并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盖章;
〔二〕交验本人控制区通行证、?
;
〔三〕交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接受机场交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核发?
。
考试内容为:
总局170号令、本细那么规定、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那么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一个月内补考两次,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六个月内不得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增加?
准驾车型办理程序:
〔一〕提交增驾申请,并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盖章;
〔二〕交验原?
〔三〕接受机场交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换发?
第二十六条遗失?
的驾驶员,应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机场交管部门审查核实,并上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后补发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年度审验工作由机场交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并由机场交管部门收回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年度审验内容:
〔一〕查验驾驶员所持有的控制区通行证和?
是否合法有效。
〔二〕按照总局公安局拟定题库和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对驾驶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三〕经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在驾驶证上加盖审验章〔式样见附录七〕。
第二十九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控制区平安管理规定,标准操作、平安驾驶、文明行车。
〔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
〔五〕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七〕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八〕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九〕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平安距离;
〔十〕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十一〕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第三十条持有其他机场核发的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驾驶员,须经机场交管部门对其实际驾驶以及本机场机坪运行规定考核合格前方能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已取得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员的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并交机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
(二)机场交管部门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平安后,方可通行;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平安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
(五),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六)车辆及拖挂托盘运送物品时,应绑扎并固定稳妥,防止遗落;
运送易泼洒的物品时,必须密封运输。
(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八〕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三十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交管部门;
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平安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交管部门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第三十七条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效劳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
〔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入停机位;
〔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效劳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业;
〔四〕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五〕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效劳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
〔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前方穿过;
〔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
必须倒车的,须有人观察指挥,确保平安;
〔十一〕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十二〕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第三十九条未悬挂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的社会车辆,因工作需要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需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准载人;
〔四〕不得进入停机位。
第六章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一条机场交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航空公司管理的机坪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与机场商议后设置。
第四十二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有人指挥或设置平安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航空器活动区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停放。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管理局公安局定期组织开展机场交管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为?
、总局170号令和航空器活动区交通执法经验等。
第四十五条监管办定期召开辖区内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会,分析平安形势,研究部署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机场交管部门负责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秩序检查工作,各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机场交管部门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应统一佩带由管理局公安局制发的?
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工作证?
检查车辆、人员或纠正违章时,首先应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再指出具体违章行为。
承当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职责的公安交警在执勤时依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机场交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每半年向管理局公安局及监管办报告一次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机场交管部门应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档案,档案做到“一车、一人一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上报管理局公安局。
〔一〕航空器活动区车辆档案内容
1、机动车来历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3、办理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4、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5、机场交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档案内容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2、驾驶员本人?
复印件;
3、驾驶员本人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复印件;
4、办理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证申请表;
5、初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证培训、考核记录;
6、驾驶员年度审验考核记录;
7、驾驶员违章处分记录;
8、机场交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违章处理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方法,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见附录八、九〕,年度累计到达12分的,机场交管部门收回其驾驶证,6个月内不得再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违章计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计分周期期满后,计分分值累加未到达12分的,该同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五十二条交通违章计分与交通违章行为纠正,处分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同步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细那么的,
机场交管部门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应机场交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停靠航空器后不使用制动或轮挡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的;
〔三〕不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指挥的;
〔四〕未携带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
〔五〕行李车不按规定拖挂托盘的或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倒车的;
〔六〕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拖离停机位时,车辆进入停机位的;
〔七〕车辆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的;
〔八〕在航空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的;
〔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在航空器前方穿行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人员未留在现场,肇事车辆未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的;
第五十四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二〕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未随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车辆在停机位操作时,不遵守操作规程的;
〔五〕在航空器活动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六〕未按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停放车辆的;
第五十五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
〔三〕涂改、伪造、挪用、转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的;
〔四〕机动车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限速标志规定超速行驶的;
〔五〕驾驶车辆与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争道抢行、紧随尾追或超越、穿插护卫车队的;
〔六〕擅自驾车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的;
〔七〕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排除、拖离,造成交通阻塞或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八〕驾车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的。
第五十六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
〔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
有前款〔二〕、〔三〕情景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一〕碰撞航空器的;
〔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三〕致人死亡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由机场交管部门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
一次性被记6分以上的驾驶员,机场交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监管办,由监管办向驻场有关单位通报;
一次性被记12分的驾驶员,机场交管部门应立即上报管理局公安局,由管理局公安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第九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根据总局170号令和总局公安局[2006]86号文件规定,民用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管理主体。
第六十条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须立即报告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
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交管部门。
重大事故由管理局公安局〔或监管办〕会同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航空平安办公室共同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事故责任。
第六十一条事故现场位于飞机滑行道内或影响机场正常运营,确需移动现场的,应标注事故现场的车辆、人员、物品和痕迹的位置。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六十二条车辆、驾驶员管理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每副200元。
〔二〕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每证50元。
〔三〕机动车辆驾驶证工本费每证50元。
〔四〕遗失补办驾驶证、行驶证费用每证60元。
〔五〕遗失补办车辆号牌费用每副300元。
〔六〕机动车辆年度检验费每辆150元。
〔七〕初次申领驾驶证培训费用〔含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每人每次200元。
〔八〕驾驶证年度审验费每证30元。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未履行应有职责的,西南地区管理局可依据170号令第38条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十四条驻场单位未积极配合实施本方法,未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未制定完善的车辆操作规程的,西南地区管理局可依据170号令第39条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方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西南地区管理局可依据170号令第40条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六十七条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六十九条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本方法自2007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方法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
西南地区办理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车辆类别:
车辆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座位限额:
联系人:
:
申领理由:
申请单位意见:
〔印章〕
二00年月日
机场交管部门意见: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