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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掌握,能力等级2)

税目14项

子目

复习注意事项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掌握卷烟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计税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生物柴油,以及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已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汽车轮胎

含摩托车、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万元以上的手表

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关键词:

木制;一次性

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1.卷烟

工业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56%加0.003元/支,0.6元/条(200支),150元/箱(5万支)

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36%加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250条)

商业批发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白酒

20%加0.5元/斤或500毫升,1元/公斤,1000元/吨

啤酒

甲类

250元/吨

乙类

220元/吨

包装物计税方式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收取押金(酒类(黄酒、啤酒除外)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

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5+1个方面(教材141页-教材142页):

1.教材上有两个卷烟核定价格的公式,适用于没有调拨价格的情况(P141)。

卷烟计税时按照调拨价格、核定价格、实际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卷烟的计税价格。

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4.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酒类产品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6.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消费税税率从高。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要点

政策规定

适用状况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基本程序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核定主体

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核定标准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标准的

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按实际销售和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计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标准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三种)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出厂

销售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

自产

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不涉及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从价定率:

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

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计征增值税

不计征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计征增值税

计征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管理部门、在建不动产等

计征增值税

计征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征增

按同类最高价征消

组税价格

(1)从价定率:

(2)复合计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在出厂环节仍需缴纳消费税的,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定率办法:

复合计税办法: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一般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卷烟消费税需要分三步计算(2009年5月1日之后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如下:

步骤

公式的使用

说明

第一步,判断适用的比例税率

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定额税均为每标准条的,定额税为0.6元/标准条

计算结果≥7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56%的比例税率;<70元人民币,适用36%的比例税率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定额税均用该批卷烟的进口总量

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使用第一步判断出来的结果

第三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Ø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Ø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Ø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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