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复习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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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复习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其中,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注意参照中央预算复习)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其中,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可以说,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

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叉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

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蓣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复习)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注意乡级不设常委会,因此人大职权含常委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相应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4)撤销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注意对比复习)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

业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

1.税收收入

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在许多国家都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以上,我国亦然。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

例如,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收益等。

3.专项收入

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例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

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人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人、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预算,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的正常依法进行。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由于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预算法》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即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种制度。

而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

同时,不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职责。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预算调整固然是正常的活动,但它又是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预算的变动,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另外,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二是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是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四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五是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是国家依法理财的有力保障。

对预决算的监督可以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例如,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按照监督的内容,可以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和对决算的监督;

按照监督的主体,则可以分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等。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财政部制定)

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种公款购买活动,即由政府拨款进行购买。

政府采购的特点主要有: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盈利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规范性、政策性、公开性以及极大的影响力。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国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一是公开的内容。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

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

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

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

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硬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就是将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监控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一切物资及服务的采购,都由政府专门设立的特定机构集中进行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直接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

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

(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

(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

(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7)其他合法权利。

采购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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