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要点186条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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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客观要件,如委任状、加盖公章空白合同书、授权书等);
(2)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对本人(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10、
所有权是最重要、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11、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注意:
无处分权),最典型的用益物权是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2、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13、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如通过合同约定通风、采光、排水权利、通行等权利,不同于相邻权。
相邻权是法定权,地役权是约定权)。
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5、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6、
债发生的根据(发生的原因)有: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其中,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未受人之托,而是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俗称"
见义勇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7、
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18、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是具备"
三性"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19、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核准日起算。
20、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作品。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
(1)单位作品(如招、投标文件)的著作权完全归为单位所有;
★
(2)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根据合同,无合同属于受托人。
2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著作权均自完成作品时计算。
22、
担保的方式有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23、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注意:
债务人不是当事人)。
24、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除债务的能力。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5、
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保证有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26、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的担保,抵押的特点:
着重于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方式。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六种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周某因资金短缺,以价值27万元的住房作抵押,向杨女士借款25万元。
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但杨女士却没能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年之后,周某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又将其房屋卖给了刘某,并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当时刘某也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
周某在得到房款后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周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开始生效,由于该房屋没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还未生效,也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刘某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杨女士要求刘某退房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27、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见练习册P177第T15.28、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的特点:
着重于动产,转移占有方式。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是否转移物的占有,转移占有方式的是质押,不转移的是抵押。
29、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狭义上,以权利凭证为质押之外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设置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0、
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是预付款)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题」甲建筑企业与乙混凝土厂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总计金额约600万,甲先行支付定金150万,剩余款项根据供应进度结算;
同时约定,若乙方迟延供货,违约金为按日支付5万元。
后由于乙混凝土厂设备检修,迟延供货达30日,则甲建筑企业应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最为妥当的是(
B
)。
A、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
B、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返还定金150万元;
C、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40万;
D、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返还定金120万元。
3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个终止日:
签发日;
验收合格日;
实际占用日。
(注意: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与此相同)。
32、
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前者是行政责任,后者是刑事责任;
拘留和拘役:
前者是行政责任,后者是刑事责任。
33、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4、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5、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
(1)"
两个三小型工程"
;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36、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拆迁);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注意,是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
(8)其他条件,包括:
一是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二是依法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3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8、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个3个月,最多9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施工单位应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由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39、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30%.
40、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0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后有效期仍然为5年。
(565)
42、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4、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333)
45、
不予注册的情形: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注意:
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注册后年龄超过65周岁,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由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是高强度的工作,需要注册建造师本人具有良好的体质。
因此,对于高龄申请者不予注册既是对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安全负责,也是对申请者本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所以,本规定参照其他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的年龄的上限,超过这个年龄即收回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46、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7、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48、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字号);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字号);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号)。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49、
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
即两特项目(采用特定专利、造型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50、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51、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重);
省级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省重);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投)。
(记忆技巧:
"
两重一国投"
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52、
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环境受限);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密抢灾);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价值低廉)。
53、
招标代理机构的5个"
不得"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不得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
54、
关于招标文件的三个时间:
招标文件的销售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应该至少在开标前15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记忆技巧——招标文件:
5+15=20,即售:
5;
改15;
编20)。
5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有三方可以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标人不予受理。
56、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5,7,9,11……),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下情形被作为废标:
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两者皆无是废标,两者居其一是有效标)。
57、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8、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但是可以澄清、说明和修正。
总价和单价不同,以单价为准;
大写与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主。
59、
开标之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0、
投标有效期:
始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即开标日),终于中标通知书签发日。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1、
投标保证金方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五种。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标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记忆技巧——投保金:
2358)。
和勘察设计的不同,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为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2、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3、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中标人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确定中标人的记忆技巧——1530)
64、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65、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6、
转包与分包问题。
转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依法进行。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与不良行为记录两类。
68、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69、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看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销。
70、
要约邀请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5种。
71、
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合同七条款)的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72、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4、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1)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3)交易习惯确定。
1、2、3顺序不能颠倒)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75、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7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7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78、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但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79、
合同有效成立的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缺此条件,构成效力待定合同;
(2)主观条件:
意思表示要真实。
缺此条件,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内容条件:
合法;
合德;
(4)形式条件: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缺少后两个条件,构成无效合同。
80、
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1、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