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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郑重宣告的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

虽然马克思曾誉称北美《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但它仅确认了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两项宪法原则,宣载的基本人权也远不如人权宣言那样广泛、系统,而且其基本宗旨在于阐明北美独立的正当合理性。

因此,就历史地位而论,人权宣言在宪法史上是无与伦比的。

  1789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并不是法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部人权宣言,在法国大革命发展的不同阶段,还先后出现过为数不少的人权宣言或人权宣言草案。

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影响的主要包括:

  1791年由玛丽·

古兹女士草拟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草案。

这一草案在当时虽然未被制宪会议通过为正式的女权宣言,但它首次明确提出了占人类半数的妇女的权利要求,宣布“妇女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与男子是平等的”。

体现雅各宾派激进主张的1793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人权的集体观,把平等权列于人权之首,并宣布“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

二是从反抗压迫出发明确承认人民有”起义权“;

三是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受救助权和受教育权等。

但是,这部书面上充满激进的人权宣言未及付诸实施,并且与雅各宾派实际奉行的恐怖统治形成强烈反差,它表明”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

“[2]在大革命的热情与理想遭受挫折的条件下制定的1795年《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宣言》宣称:

”维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

  它不仅取消了1789年宣言中的言论、著述、出版自由和1793年宣言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而且还将9条说教式的义务条款加进了人权宣言,标志着大革命的终结。

  上述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从时代上看都属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文件。

对此,我国学者已给予过一定的关注和研究。

[3]不过,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也不是法国历史上人权宣言的全部,除此以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法国还制定了《新人权宣言》草案。

1945年10月21日法国经全民投票产生了战后第一届制宪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宪法草案分为新人权宣言和宪法本文两个部分,由制宪会议分别草拟通过,最后作为完整的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复决。

不少宪法与政治史论著都叙述了1946年4月19日第一届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

[4]实际上这只是宪法本文草案部分。

而对于另一部分,即由制宪会议在13天前的1946年4月6日通过的《新人权宣言》草案,[5]人们几乎未予注意和研究。

1946年5月5日在对整个宪法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射,有80%的选民参加了投票,投票人中53%的人投了反对票,只有47%的人投赞成票。

这样,连同《新人权宣言》草案在内的整个宪法草案就被全民投票否决了。

  《新人权宣言》草案虽然未能被正式批准生效,但这并不构成忽视乃至否定其历史意义的充分理由。

首先,《新人权宣言》草案与宪法本文草案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提交全民公决的,投赞成票的人是《新人权宣言》草案的当然的支持者,而投反对票的人却并不都是这一草案的反对者。

由于宪法本文草案确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会制,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成为主要的和最高的权力机关,“它所行使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6]而内阁和总统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

正是对这种单一议院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恐惧,促使不少人投了反对票。

其次,《新人权宣言》草案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补充和扩展,不仅在1946年lo月13日生效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被大部分保留下来,而且也得到1958年9月28日生效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即法国现行宪法序言的再度肯定: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以及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

”可见,新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是客观存在,是不可忽视的。

  二两部人权宣言之比较

  1946年法国《新人权宣言》草案,是法国历史上到目前为止的最后一部完整的人权宣言。

它继承和扩展了1789年法国第一部人权宣言及大革命时期其他人权宣言的原则和精神,不仅与当代法国宪法具有历史联系,而且对《世界人权宣言》也产生了影响,是当代西方的一部重要的人权文献。

  在法国历史上,无论是作为头一部人权宣言的1789年《人权宣言》,还是作为末一部人权宣言的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都是以私有财产权和商品经济为基础,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后盾,以法国历史文化传统为依托的,它们之间具有实质的共同性和历史的传承性。

这是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的前提。

  第一,第一个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精神的集中体现。

最后一个人权宣言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1789年人权宣言不仅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理性思考,而且反映了反封建的战斗激情,通过理性与激情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极大地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展。

该宣言在序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第二条把反抗压迫宣布为“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既然人权无保障是封建制度的根本弊端,争取人权、保障人权就成为大革命的根本目的。

如果说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都是国家政权问题,那么自近代以来以革命行动夺取政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和实现基本人权。

1789年人权宣言确切表达了大革命的宗旨,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无论宣告主权在民,以分权制制约政府权力,还是以法治等取代人治,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人权宣言就成为大革命的激情与理性的旗帜。

人权要求的进一步高涨推动了革命进程,产生了更加激进的1793年人权宣言;

人权要求不断遭受挫折,义务受到经常的强调,表明大革命的热情减退,1795年《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出现,终于为大革命和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同时划上了句号。

  1946年草拟《新人权宣言》草案之际,封建制度与专制传统已经得到彻底改造,反封建的任务早已完成。

因而与头一部人权宣言相比,新的宣言草案失去了战斗激情,更加注重对西方一百多年来人权理论与实践经验教训的理性反思,表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走向成熟。

对大革命的反思最早始于托克维尔,在十九世纪中叶,他就曾以敏锐的洞察力指出了法国大革命的非理性激情带来的负效应,“制定1875年宪法的那一代人深为托克维尔……的著作所浸透。

”[7]但是,由于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的精神和灵魂,对大革命的反思与西方实证主义思潮的泛起相呼应,使人权口号逐渐被抛弃,人权宣言在法国历史上长期被淹没无闻;

十九世纪后半期和二十世纪前半期,西方人权理论与实践不断走向低沉与衰落,经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

平等、自由和基本人权是在血与火的洗礼中诞生的,任何时候,人类都可能因为忽视它们而重新付出惨重的代价。

1946年法国的《新人权宣言》草案正是对西方人权艰难曲折的历程的反思与总结。

具有冷峻、务实和成熟的特点。

它并不限于简单地宣布几条抽象的人权原则或诉诸道义的力量,而是更加注重为脆弱的人权寻求切实的保障条件。

  第二,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精神是启蒙学说,因而富有理想性;

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国家学说,因而更加注重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具有实践性。

  1789年《人权宣言》制定颁布时,法国大革命的曙光初照而未取得最后胜利,封建专制的淫威遭受重创而君主制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与风尚尚未形成。

头一部人权宣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国自由宪政的原则,也受到来自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

但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却无疑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锻造的。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的确,美国革命对法国革命有很多影响,但是,当时在美国的作为对于法国革命的影响并不及当时法国的思想对法国革命的影响。

”[8]由于当时并没有人权制度化保障的实践,人权宣言的基点首先是争取对基本人权的承认与尊重,并把国家变成捍卫基本人权的工具。

所有这些,除了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外,别无现成的答案。

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从自然法学说出发,认定人权天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

人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

国家的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1789年人权宣言是对理想中的人权的规范化,它宣称: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国家的目的就是保存“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些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并以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基本原则来制约国家权力,从而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

  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是在头一个人权宣言颁布157年后出台的,资产阶级在一个半世纪里积累了巨额财富,政治上趋于成熟,而且已有人权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

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指导思想是福利国家的学说,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主义主张,比较注重保障与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和物质基础。

具体来说,《新人权宣言》草案继承了1793年人权宣言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获得物质救济权,而且增加丁公正报酬权、工会自由、企业民主、罢工权,以及国民健康、人身完整与尊严、体智德发展权,母婴、孕妇和妇女受保护等新的内容。

宣言草案还强调:

“凡人不论性别、年龄、肤色、国籍、出身、宗教、思想,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一律平等”。

为了实现如此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宣言草案要求:

“诉讼免费。

不能因措施之缺乏致使阻碍诉讼权之行使”:

“各级各种教育皆应免费。

家境清寒之学生应受国家之物质帮助,俾完成其学业”:

“因年老心身不健全或一般经济情况而不能工作之工人,应获得相当生活方法。

”《新人权宣言》草案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广泛而系统的确认,对实现基本人权的物质条件的高度重视,使它在当代西方人权文献中独具特色,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据此可以说,它不仅是福利国家的人权宣言,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国共产党和左翼力量的要求。

[9]但是,自本世纪60~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方案造成的经济效率低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突出出来。

因此,对《新人权宣言》草案宣载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对人权物质保障的倡导所具有的进步意义,不应估计过高,必须全面分析,片面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恰当的。

  第三,1789年人权宣言以宣告全人类的基本人权为己任,具有明显的普遍性特征,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则更多地反映了法国人对公民权利的特殊要求,具有民族的特殊性。

  在法国大革命前夕,政治权利与自由已被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剥夺殆尽,唯有学术自由尚存,“我们还能够差不多毫无限制地进行哲学思辨,论述社会的起源,政府的本质和人类的原始权利。

”[10]启蒙学者只能在远离法国实际政治过程的地方构建抽象的、普遍的理想王国,因而他们的思想就具有了超民族、超国界的世界性特点,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也就不仅仅是法国人的公民权,而是全人类应普遍享有的人权。

1789,年人权宣言深受启蒙学说的影响,体现了人权普遍性的精神和原则。

宣言的草拟者们是“法国人民的代表们”,但他们并不以法国人的立场为限,而是站在上帝这个全人类唯一的“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人与公民的权利。

”人权宣言力图为全人类确定一些普遍有效的人权,这一指导思想在其简短的序文中已经表达得十分清楚明白。

宣言的十七条正文的表述也采取了抽象、一般而普遍的形式,全文无一条提到“法国”或“法国人”,也没有把任何人权与法国的特殊情况联系在一起。

这就使它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英国的《权利法案》形成鲜明的对比,前者的世界性影响也远远超过后两者。

第一个人权宣言从普遍人权出发,把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和反抗压迫宣布为全人类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人权,具有世界性的贡献。

但另一方面,放眼世界的制宪会议代表们却完全忽视了就在他们身边、占法国人口半数的法国妇女的人权。

这使第一个人权宣言从名称到内容都名副其实地为“男权宣言”,[11],显现出莫大的时代局限性。

  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在继承第一个人权宣言关于人权普遍性的主张的同时,更注重宣告法国人的公民权利,这一指导思想在宣言序文第2自然段明确地显示出来:

“法兰西共和国保证法兰西联邦内之男女公民,享有下列之权利及自由”。

宣言草案正文确认的居留与迁徙自由、住宅不可侵犯、通讯秘密不受侵犯、正当程序条款,信仰、言论、写作、印刷、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职业自由、诉讼权、请愿权及前述社会经济权利等等,都是与法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紧密关联着的法国公民的权利。

从普遍人权到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转变,是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观念上的一大进步。

正如英国法学家米彻尔所指出的:

“虽然‘普遍价值’对于任何社会的生存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任何特定社会的实际管理来说,都是不够的。

维护社会意味着维护某些其确切形式因不同社会而异的制度”。

[12]同样,人类对人权的普遍要求也必须通过各民族国家各自不同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安排、通过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来实现。

同时,《新人权宣言》草案把1791年由《妇女与女公民权利宣言》草案率先提出的男女平权要求再一次摆到人们面前,明确宣布:

“保证女子在各方面得享受与男子同等之权利,”并在多个条文中贯彻了这一精神。

这说明人权的普遍性不等于广泛性,人权实现途径的特殊性也不同于狭隘性。

《新人权宣言》草案在承认人权特殊哇的同时也扩展了人权的范围。

  第四,1789年人权宣言与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属性和文化背景,因而具有历史传承性。

首先,头一个与末一个人权宣言都是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它们都把财产权作为首要人权。

第一部人权宣言宣布: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召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

最后一部人权宣言保障财产权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头一部宣言有关内容的翻版,它宣称:

“财产为一神圣而不可侵犯之权。

法律应保障人民使用、享受及处理其财产之权利。

此种权利非依法律不被剥夺,如因公用而损及私人财产时,应予以公正之赔偿。

”但两个人权宣言所处时代的差异,使它们在财产权条款上也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第一部人权宣言反映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财产权高度排他性的要求,规定除了合法的征用以外,财产权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最后一部人权宣言表现了当代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对财产权既保障又制约的要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限制。

宣布:

“财产权之行使不能违反社会公益或损及他人之自由、生存与财产。

一切产业之经营成为公共事业性质或专卖性质,应收归公有。

  其次,两个人权宣言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相同的阶级属性,但是,二者体现其阶级属性的形式却有很大差别。

第一部人权宣言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前夕,因而特别注重个人权利,用个体人权对抗专制的国家权力。

而最后一部人权宣言出现于资产阶级牢固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当代,具有防范民众以人权攻击与危害政权的专门规定。

它确认,“共和国在危难期中由会议决定”可以“暂告停止”公民的居留与迁徙自由、通讯秘密,言论、写作、印刷、出版自由和集会、游行自由。

  其三,两个人权宣言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的影响,它们都持有人权普遍性的观念。

头一个人权宣言完全以普遍人权的姿态出现,最后一个人权宣言虽然更加强调对法国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它在第六条的规定中也表现出明显的普遍人权观。

“凡因侵犯本宣言所保证之自由及权利而受虐待者,有隐避于法国境内之权。

”这就容易造成以法国的人权文献为标准评判他国人权状况的可能。

同时,两个人权宣言虽然在一般人权的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但它们都把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宣布为基本人权。

  三《新人权宣言》草案与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的比较

  从性质上看,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本身属于当代西方人权文献。

它一方面继承和扩展了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大革命时期近代人权文献的精神和原则,另一方面又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确认和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再度肯定,成为法国现行宪法的组成部分。

  《新人权宣言》草案是法国近代人权与现代人权相互联系的桥梁与中介,草案的整体形式虽然遭到否决,但其具体内容则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分别被保留或被舍弃:

  一是基本人权部分的规范。

这是从1789年人权宣言中继承下来的,包括对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自然权利的确认,以及为保障基本人权而宣告的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等,与头一部人权宣言大同小异。

由于第四共和国宪法和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序言都宣告忠实于1789年人权宣言,《新人权宣言》草案中的基本人权部分实际上仍保持其影响。

二是社会经济权利规范,其中绝大多数被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所吸收和保留。

第四共和国宪法被废止后,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又确认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对人权的增补继续有效,因而这一部分被保留下来了。

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规范,是《新人权宣言》草案特别增添的内容。

包括居留与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诉讼权、请愿权以及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补充等。

即不包括在1789年人权宣言之中,也未得到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的吸收,因而丧失了法律上的效力。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在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的效力以后指出:

“以现代特别需要,法国人民宣布下列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原则,包括国家义务、法国的国际义务、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义务等比较复杂的内容。

因此,这部宪法序言并不是专门的人权序言,但就总体而言,其内容多与人权和公民权利有关,主要涉及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与《新人权宣言》相比较,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对《新人权宣言》草案有直接的继承,也有独立的创新。

序言直接采用了草案关于男女平权的规定,从而使一个半世纪以前法国妇女提出的男女平等要求在当代法国首次获得宪法的承认;

序言还吸收了草案关于就业权利和工作义务不因出身、政见或信仰而受妨碍的条款以及限制财产权的具体规定。

序言将草案赋予“因侵犯本宣言所保证之自由及权利而受虐待者”的庇护权给予了“因争取自由之行动而受迫害者”,这实际上从普遍人权后退了一步,避免了过于明显地以法国人权观为准则判断和干涉他国人权的不现实的作法。

同时,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确认的民族平等与自治权,则是《新人权宣言》草案中所没有的集体人权。

  其二,在确认与工作权相关的权利时,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与《新人权宣言》草案一样保护罢工权、企业民主,把工会自由扩展为职业团体自由。

但序言不仅取消了公正报酬权,而且删除了职工维护本人及一家最低生活权、休息权,以及诉讼免费和教育免费等草案中原有的比较激进的规定。

这就使序言在草案的福利国家立场上有所撤退,因而较为切实可行。

  其三,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将《新人权宣言》草案保护的国民健康、个人发展的权利,母亲、儿童、老人受保护以及贫弱者受救助等生存权连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都以国家责任的形式加以规定,因而比《新人权宣言》草案的有关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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