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类测绘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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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标准化涉及的各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达到对基础地理信息相对一致的理解,以基础地理信息的定义和描述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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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系
规定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及时空参考系统的定义、参数及其构成与实现。
1、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
2、地方坐标系统;
3、时间参考系;
4、国家地理格网;
5、基于地理标识符的参考系统等。
5
3
分幅与编号
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分幅与编号。
国家基本比例尺(1:
500~1:
1000000)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1
分类与代码
规定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等地理信息分类、编码、代码结构与构成、代码表等。
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2、三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3、影像要素分类与代码;
4、专题地图信息分类与代码等。
4
2
数据字典
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影像、数据集、数据库等内容、结构、形态、表达等的定义与描述。
1、国家基本比例尺(1:
100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2、国家基本比例尺三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3、航天影像和航空影像(由光学、雷达、激光等传感器获取)数据字典;
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字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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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图式
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电子地图等地图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符号和注记的颜色、规格以及使用的原则、要求、以及地图整饰等相关技术要求。
1000000)地形图图式;
2、公众版地形图图式;
3、电子地图图式;
4、三维地图图式;
5、普通地图图式;
6、地籍图图式;
7、房产图图式;
8、海图图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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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术语
定义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基本术语和测绘各专业术语。
1、测绘基本术语;
2、大地测量术语;
3、摄影测量与遥感术语;
4、地图学术语;
5、海洋测量术语;
6、工程测量术语;
7、房产测量术语等。
7
地名译音
规定测绘成果所使用的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外国地名汉字译音规则。
蒙古语地名译音规则、维吾尔语地名译音规则、藏语(拉萨语)地名译音规则、哈萨克语地名译音规则、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藏语(德格话)地名汉字译音规则、黎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凉山彝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德宏傣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柯尔克孜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藏语(安多语)地名译音规则、西双版纳傣语地名汉字译音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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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与处理类
为规范获取与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
以测绘成果和产品的获取与处理的各种技术、方法、过程、行为等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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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测量
规定在建立和维持各等级国家或区域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距离测量、各等级似大地水准面精化等所采用的各种测量方法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水准测量;
2、三角测量、导线测量;
3、全球卫星定位测量;
4、重力测量;
5、距离测量;
6、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
7、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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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摄影
规定各种传感器获取各级比例尺航空影像和航天遥感数据时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光学像机航空摄影;
2、数字像机航空摄影;
3、激光、雷达等航空遥感数据获取;
4、航天遥感数据获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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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
规定采用摄影测量方式获取、处理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各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成果(产品)等,以及进行房产、地籍、工程等测绘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常规航空摄影内外业测量;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字航空摄影测量;
3、近景摄影测量;
4、影像地图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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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测绘
规定以各种航天、航空遥感传感器获取的各种分辨率遥感影像和遥感数据为数据源,获取、处理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测绘成果(产品)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航天遥感测绘;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激光、雷达等航空遥感测绘
3、遥感影像数据、地图加工处理等。
地图制图与印刷
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公众版地形图、电子地图、普通地图等地图的编绘、制作和印刷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
25000~1:
1000000)比例尺地形图编绘规范;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公众版地形图加工;
3、电子地图制作;
4、政区图、挂图等普通地图制作;
5、地图印刷等。
数据库建设
规定国家级、省级和城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整个过程各阶段的内容与技术要求。
1、基础地理信息国家、省级数据库建设;
2、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
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更新;
4、数据库设计、运行维护、管理等。
6
海洋测绘
规定海洋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海底地形测量等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海洋大地测量、重力测量;
2、海底地形测量、海图测绘;
3、海岸带测绘等。
地籍测绘
规定测绘各级比例尺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图和面积测量等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地籍测量;
2、房产测量等。
界线测绘
规定国界、省界等行政界线测量,以及国界线、省界线等标准画法样图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界线测量;
2、界线标准画法等。
工程测量
规定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领域不同阶段的工程测量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控制测量;
2、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3、施工放样;
4、变形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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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其他
规定以上各标准类以外的其他测绘内容、方法和测绘仪器设备等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1、其他测绘内容与方法;
2、测绘仪器、设备和设施;
3、软硬件与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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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与测试类
为检测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与产品质量,以检测对象、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及其技术要求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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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元素
定义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数据质量的基本元素及其描述的基本要求。
质量元素、子元素的定义和描述方法,以及质量的量度、数据质量的评价过程和数据质量信息报告内容等的基本要求。
成果与产品检验
规定各种形式、各种类别的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产品)质量检查、验收、质量评定的内容、方法与技术要求等。
1、测绘成果检查和验收;
2、测绘成果检查和验收技术规程;
3、监督检查等。
一致性测试
规定测绘标准一致性测试。
针对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中各种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款),规定数据、方法、软件产品或服务的标准一致性测试的框架、概念、准则和方法。
仪器检验
规定各种测绘仪器的检验的要求等。
1、测绘仪器与工具检验;
2、测绘设施检验;
3、检验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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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件与环境测试
规定用于测绘内业与外业工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生产、处理加工、存储维护和服务等的软硬件与环境测试的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等。
1、软硬件测试;
2、环境、设施测试等。
成果与服务类
为保证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与产品满足用户需要,以一种或一组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与产品和服务应达到的技术要求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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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数据成果与产品
规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与产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加工后形成的数据成果与产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以及影像数据成果的内容、技术要求、技术指标等。
1、大地测量、控制测量数据成果与产品;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及其数字产品;
3、基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和产品加工与处理得到的各种数据集及其数字产品;
4、各种比例尺、各种传感器获取的航空影像和航天遥感影像数据成果及其数字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国家、省级数据库;
6、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等。
地图成果与产品
规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电子地图等地图成果与产品应达到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等。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2、公众版地形图;
3、电子地图;
4、地籍图、房产图;
5、航海图、海底地形图;
6、政区图、挂图等普通地图等。
元数据
规定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集、数据库和数据产品的元数据的内容、标示、结构和格式等。
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元数据;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元数据;
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元数据;
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元数据等。
数据交换
规定基础地理信息进行与平台无关和基于特定平台的数据交换的方式、方法和格式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1、数据交换格式;
2、数据接口技术等。
分发服务
规定基于网络等方式,采用目录、元数据等各种分发服务方式进行的各种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发服务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1、目录服务;
2、元数据服务;
3、数据提供等。
管理类
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实施,以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归档管理、认证管理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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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规定在进行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产品)生产、处理、存储与备份等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求与措施。
1、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编写;
2、测绘成果质量控制、监理;
3、测绘人员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4、测绘生产、处理、存储与备份技术管理等。
成果管理
规定在测绘成果管理的技术要求与措施。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备份、运行维护;
2、测绘成果安全、保密;
3、测绘成果编目、保管、存储;
4、测绘成果汇交等。
归档管理
规定测绘生产和基础地理信息成果(产品)生产、处理、服务、存储与备份等过程中的技术文档的整理、归档、上交等应满足的要求与措施。
1、文档管理;
2、文档归档等。
认证管理
规定认定、认证的基本条件、方法、过程,认证者的条件,认证测试内容,认证结果等。
1、质量体系认定;
2、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3、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