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课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管理办法教学教学导案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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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
培训中心
审阅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职工培训中心教案(内页)
授课章节
教学目的
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水平。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2、违法的构成3、法律制裁
教学难点
1、违法和犯罪的区别2、重大责任事故罪
教学方法
讲授与案例相结合、启发式教学、讨论法、任务驱动法
教学手段
板书、讲述、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
学时数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0.5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四、企业规章制度
五、结合我矿实际谈安全工作
教学过程设计
1)讲解基础知识点,指导学员将考核重点难点作好记录。
2)课堂提问检查课堂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利用课后思考题和考试题库习题加强巩固学员掌握重点难点。
实验
思考题及作业题
我矿的企业规章制度有那些?
教后感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职工培训中心教案(附页)
教法提示及备注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煤炭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始终占70%左右。
这个数字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原煤产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6亿吨左右,提高到“九五”期间的13亿吨以上,成为世界上第一产煤大国。
2007年全国原煤产量25.23亿吨。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灾害治理,使全国煤矿安全事故逐渐下降,安全生产状况逐步趋向好转。
但是受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限制,全国煤矿事故多、伤亡大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的好转,致使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处于全国各个行业之首。
煤矿事故给煤矿职工家属带来了极大地痛苦,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国内、国际政治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事故总量过高,百万吨死亡率过高。
二是煤矿重、特大事故近年来频繁发生。
三是尘肺病危害严重,煤矿职业卫生形势严峻。
二、国外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煤炭是世界上储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常规能源资源。
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1%,但是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的79%。
全世界60多个产煤国家,也经历过安全状况恶化、死亡事故严重的年代。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的煤矿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2000年,美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为0.027,南非为0.13,印度为0.42,波兰为0.26,已经低于金属、制造、运输、建筑、
农业等20各行业,成为比较安全的一个行业。
2004年美国产煤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总共只死亡27人。
实际上连续三年来,美国煤矿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百万吨死亡率在0.03以下。
2004年我国因矿难死亡6027人,我国煤炭每百万吨的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00倍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煤炭生产在努力减少事故
引入新课
补充:
1、煤矿自然条件差,灾害多。
2、煤炭产业集中度不够,煤矿数量多生产力水平低。
3、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投入不足,抗灾防灾能力差。
4、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差,管理落后。
5、重生产、轻安全问题突出。
6、介绍我国煤矿近年概况,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2009年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仅2700人。
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已从2005年的5938人下降到2009年的仅2700人左右,尤其2009年比2008年死亡人数下降了18%。
2009年我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而南非百万吨死亡率为0.3,印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26,波兰百万吨死亡率为0.27,澳大利亚自
第安阳永安贺驼煤矿职工培训中心教案(附页)
方面任重而道远。
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得益于三大因素:
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
矿主和政府部门都增强了安全责任感;
增强了对煤矿工人的培训。
此外,国外煤矿在安全立法上的周密、机构运作上的严格、政府服务上的完善、技术装备上的先进,所有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很好的学习和借鉴。
三、面临的形势
1.重、特大事故多发
2.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居高不下
3.小煤矿事故多
4.煤矿职业危害严重
5.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大量存在
6.安全技术和装备尚不能保障安全生产
7.行业技术基础亟待加强
8.与先进产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差距大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对策
1.坚决消除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和行为
2.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改造小煤矿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4.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原理实行科学管理
5.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6.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
中国2009年特大煤矿伤亡事故
(1)2月22日山西古交市屯兰煤矿瓦斯爆炸
死亡人数:
78
事故原因:
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治理不彻底、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落实。
初步核实当班入井436人,造成78人死亡、114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
(2)3月12日湖南常宁市三角塘镇企业办煤矿透水
2003年起连续几年保持“零死亡”记录。
第页
13
领导滥用职权
常宁市检察院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4件4人,即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谭秀清、教导员易志斌涉嫌滥用职权案、常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局副局长吴国春涉嫌玩忽职守案、矿产资源开发股股长吴小卫涉嫌滥用职权案。
(3)4月17日湖南郴州市永兴县大岭煤矿爆炸
18;
2人失踪事故原因:
违规购买储存炸药
大岭煤矿是一座非法施工的项目,没有技改设计方案,安全车间没有经过批准,更为严重的是非法、违法购买储存炸药,而且违规将炸药与雷管放在一起。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涵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指出:
“在实行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周恩来总理1959年视察河北省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江泽民总书记1997年指出: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经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上述反映了我国几代人对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这个方针是我国党和政府,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总结出来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这一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采矿业是事故高发行业,煤矿企业更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好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得生命;
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在安全生产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
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
安全第一是目的,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行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含义
1、安全第一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
a、安全与生产协调发展时,两者可以并列第一。
b、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冲突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2)“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在各种生产建设中,职工生命安全第一,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
准则。
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事故源于隐患。
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项隐患,把预防工作做在各项工作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做到三个方面: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1)管理是消除人的一切不良行为。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2)装备是人同大自然作斗争的武器,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手段,许多事故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知识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
只有强化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十项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十项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阅读生产和工作计划。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检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
(1)事故的发展趋势:
隐患→危险→事故
(2)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两者关系。
3、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只有做到了以上十点,才算全面落实了安全第一的方针。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完善。
3、坚持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培训是搞好安全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开展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关口前一,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种,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和调查处理。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10)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煤矿职工是一个广大的群体,他们的权益有时被无端侵犯,得不到保障。
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各级管理部门监察的内容和责任。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法律(狭义和广义)
★广义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的特性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3)、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
注: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违法的最重要的因素。
简单介绍法律的狭义含义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违法、犯罪与法律制裁
1、违法: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针对人们的行为来说的。
(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二)犯罪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具有对社会有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
(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三种制裁类型:
1.★★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指国家对触犯刑事法律,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管制(3个月-2年)✍拘役(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2)附加刑:
如: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驱逐出境。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指国家对违反民事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从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主要有以下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制裁。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且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事制裁方法,可随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
合并使用。
解释三种方式有何
不同。
★
本罪法定判刑标准
是3--7年,最高可
判处15年。
3、违章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注释
“重大伤亡”指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上;
若不足5万元,但其他情节严重,如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亦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A、从业人员的权利
(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2)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B、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二)、矿山安全法
★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5.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我国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了《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施行。
(四)、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里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
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该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3)重大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等级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上报的内容.
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
客观需要。
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许可证的有效期。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八、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及有关条文(主要讲授三同时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2、有关未成年人及女工保护条文
九、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一、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