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课复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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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三、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
四、审核信用证的印签、密押是否相符
(1)信开信用证审核授权人签字,如果发现签字不清,或在其签册及增补的印签上找不到该人签字时,就要在其来证上注明“印签不符,待证实后办理出运”的字样。
同时,发函或发电查询开证行,待得到证实后再通知受益人,如果得不到证实,则说明是假证。
(2)电开信用证通知行需要核对密押是否正确,如果发现密押不符,那么通知行应在该证上明确注明“密押不符,请勿出运”,“详情后告”或类似字样,提醒受益人注意,待收到国外银行的复电证实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益人,不能口头通知。
如果得不到正式,则说明该证是假证,受益人不能使用。
SWIFT开立的信用证则无需核对密押。
2.海运货运单及其特点P107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一次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
特点:
1.海运单是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使用海运单可节省费用
3.海运单不可转让
4.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目前已成为最主要的海运单据
3.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P183
信用证的内容包括: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L/C种类,金额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量,包装,价格。
3、对运输的要求:
最晚装期,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转运和转运,
4、对单据的要求:
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货物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据等。
5、特殊要求:
上述要求在受益人所提出的单据中表示出来,并做到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
4.海运提单性质与作用P103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6.论述汇付的特点P162
汇付方式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记账赊销等业务。
由于此方法对于交易和收款的安全性完全依赖于交易双方的信誉,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
1、汇付是国际贸易中最早的结算方式,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2、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及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3、汇付的应用面较广,适用于诸如寄售的货款归还、预付货款和定金、汇付佣金、代垫运费等贸易结算,还可以用于非贸易的结算,反是外汇资金的转移都可以采用汇付的方式
7.出口业务用托收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P172
第一、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商品市场信息,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第二、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第三、出口方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保证货物安全。
如买方办理保险,卖方可加保“卖方利益险。
”
第四、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实务中容易把远期D/P改作D/A.
第五、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使用托收方式要特别谨慎。
第六、提单应做指示抬头并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托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
第七、严格按合同装运、制单,不被买方找借口拒付货款。
第八、对进口人诚信无把握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或预付款。
或要求进口人同时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收汇安全。
8.清洁提单:
P104
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良批注例如“被雨淋湿”,“三箱破损”,“四件沾污”。
清洁提单是提单转让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若有批注“旧包装”,非不清洁提单,到银行议付时不可拒绝。
9.公量P32
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称为公量。
(这种计重办法较为复杂、麻烦,主要使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
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10.品质公差P30
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品交易中,买方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有一定幅度范围的误差。
规定方法:
规定上下差异。
11.装运合同与实际到货合同P61(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
装运合同:
国际贸易中,装运合同,即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到达合同:
即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
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
区别买卖合同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而确定合同性质的关键是看它们是属于象征性交货还是属于实际交货方式。
确定合同性质有助于使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更加明确。
(1)装运合同凡是按卖方在出口国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EXW、FCA、FAS、FOB、CFR、CIF、CPT和CIP这8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而且,除EXW属于“实际交货”方式以外,其他7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贷”的方式。
(2)到达合同凡是按卖方在两国边境或进口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
到达合同都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范畴。
下面将介5种D组贸易术语都属于“到达合同”。
12.进口货物在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14日内申报,出口货物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运前24小时申报。
13.指示提单的作用:
提单收货人栏有toorder或toorderofXXX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
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14.不可抗力及特征:
P248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并不统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同,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15.贸易空运方式有: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3)集中托运方式(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16.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附加险的险种P128
1、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可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险别
平安险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和之前或之后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为防止或减小货损支付的合理费用
(6)共同海损
(7)在中途港和避难港的损失
(8)运输契约中所制定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WPA(水渍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上述平安险
ALLRISK(一切险)
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货物在运输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
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二者均不能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投保的附加险,投保了一切险则不用再投保一般附加险,因为前者包括可后者;
特殊附加险是在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1、一般附加险
①②③短量险(riskofshortage)④混杂、玷污险(riskof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⑤渗漏险(riskofleakage)⑥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
breakage)⑦串味险(riskofodour)⑧受潮受热险(damagecausedbyheating&
sweating)⑨勾损险(hookdamage)⑩锈损险(risksofrust)包装破裂险(lossofdamagecausedbybreakageofpacking)
2、特殊附加险①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yrisks)②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③舱面险(ondeckrisk)④拒收险(rejectionrisk)⑤战争险(warrisk)⑥黄曲霉素险(aflationrisk)⑦罢工险(strikesrisk)
17.通关基本环节: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P付款交单P167
付款交单:
是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交出货运单据。
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
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9.记名提单及特点指在提单(straight)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
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
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
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0.外贸中俗称“抬头”指的是什么
21.商业发票:
抬头是买方,就是收货人海运提单:
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也就是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汇票:
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支票:
抬头是收款人信用证:
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
21.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主要区别。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2)空运提单(Airwaybill)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空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也不以交出提单作为提货的条件。
空运提单(Airway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
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空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不同,空运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空运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空运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
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1)海运提单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ANDOTHER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2)空运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
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
22.共同海损由谁承担P126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即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
这种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
23.索赔的种类
A.贸易索赔B.运输索赔C.保险索赔
24.设有自由港、自贸区的国家,关境小于国境。
25.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的什么险别P132
陆运险:
水渍险
陆运一切险:
一切险
26.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用“文字说明买卖”的方法(salebydescription)
(1)凭规格买卖(Specification):
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长短和粗细等。
如:
东北红小豆水分(max):
14%含油量(min):
18%杂质(max):
1%
不完善率(max):
7%
(2)凭等级买卖(Grade)
(3)凭标准买卖(Standard)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sbybrandortrademark)
(5)凭产地买卖或凭地理标志买卖(salesbyoriginname)
(6)凭说明书或图样(salesbyspecificationorcatalog)
(二)用“样品表示”的方法(salesbysample)
1.概念:
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适用于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和土特产品等
2.主要种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买方样品买卖
(3)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给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有时也称“回样”
业务上有时还称为“确认样”。
27.信用证的特点P190
(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即使在开征后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赔行进行追索。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
“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该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该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28.11种贸易术语交货点和风险划分点P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