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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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方式、培训主要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费用、资金筹措方案等;
其他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地点、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效益分析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基础资料不全、深度不够的前期工作文件,需待补齐相关资料后审批。
(三)经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四)以其他投资为主,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立项审批时,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其他投资单位的审批。
第三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
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编报的原则:
必须以实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先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经济发展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依据:
经备案的项目库以及资金可能性。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年度在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的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主要工程量、资金数量、项目法人或建设责任主体等。
第十五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库进行编制,区分不同情况逐级上报批准或备案。
其中,省级扶持资金和因人口自然减员等原因发生的结余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其项目计划报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省拨付的中央结余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其项目计划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上报前,一般应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批复各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并按要求上报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在一定范围公布,保障移民群众依法获取项目扶持信息。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当年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年度终了时,要及时办理项目的决算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收到上级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本地实际,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按工程进度拨款、报账制等形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规划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监测评估费等可按照(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规划(计划)或项目投资。
规划费可参照《XX省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冀水办〔20XX〕18号)执行。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费、设计费、预备费等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XX〕10号)执行。
监理费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XX〕28号令)执行。
监测评估费用可在规划中安排。
在国家尚未制定取费标准之前,可参照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小农水项目可参照《XX省小农水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XX〕113号)执行。
水土保持项目可参照《XX省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冀水保〔20XX〕60号)执行。
各项费用的提取必须有据可查,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更不准变相提取相关费用。
与今后国家出台的费用提取标准有矛盾的,一律执行国家新的规定。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要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实施前要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依次开展招投标、建设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制。
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承包队伍。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制。
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要依据批复计划及相关规定与从事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依据行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要跟踪调查培训的实际效果,做好总结。
培训总结应包括:
培训内容、培训移民人数、转移移民劳动力人数、产生的经济效益、问题及建议。
职业教育按相关行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扶持项目监测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市级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移民主管部门。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项目管理权限,六个月内进行验收。
验收分自验、初验和竣工验收。
设区市审批的项目,由县级组织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质量合格。
(二)项目自验、初验已经合格,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包括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投资情况、受益总人口、受益移民户数和人数等;
2.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情况及变更申请批复情况;
3.项目施工情况;
4.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5.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6.审核、审计情况及项目竣工决算;
7.资料归档情况;
8.自验、初验结论和建议等;
9.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实行监理的项目)。
(四)验收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
1.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2.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批准文件;
3.项目招投标资料;
4.设计变更及批准文件;
5.施工原始记录、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7.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8.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实行监理的项目);
9.项目建设管理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建成后工程管理方式,管护责任主体等。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要列席会议,接受验收组成员的质询。
验收组要依据行业验收有关规定,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查阅工程建设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填写统一制订的验收表格,存入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项目档案资料。
后期扶持项目档案资料以项目为单位按年度整理,主要包括:
项目选择确定时征求意见资料、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计划批复文件、有关招投标资料、合同、开工申请单、实施过程档案资料、预(决)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交接手续以及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监测评估
第三十六条监测评估包括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年度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三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移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实施效果。
第三十八条监测评估可采取现场监测、跟踪检查、资金审核、后评估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监测评估工作的成果是监测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监测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移民机构承担,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要委托专业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十二条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按要求审批有关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全省移民干部培训,对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核、批准各县年度计划,审批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对辖区内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本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编报年度计划,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调整或者修改年度计划项目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基金的。
(三)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对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各设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省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
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XX〕426号)及《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XX〕13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XX〕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或项目、预期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移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选定
第五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年度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库区、移民安置区以及受移民安置影响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3.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驾驶技术培训除外);
4.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5.移民避险解困搬迁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当建立项目库。
项目库的建立原则上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及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为主体,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项目库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各地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库的调整。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作为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入库项目选定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尊重移民意愿,移民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同意;
(二)直接受益移民较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较好;
(三)严禁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安排立项,严禁拆分项目立项,严禁采取挂靠或变相安排非移民村组项目,严禁对没有直补移民的村组进行产业扶持,严禁以各种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严禁“造盆景垒大户”;
(四)原则上不得安排跨行政村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后扶项目。
确有必要的跨村项目,应书面征得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各地应在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下达项目报备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备案。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批并及时将本地年度项目计划审批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是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调整或变更的资金额度不应超过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总额的20%,要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根据项目类别所属行业规定以及投资规模大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村民自建制。
第十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组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工作,并对实施的全过程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个计划项目编制一个实施方案,报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开展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要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效益分析、建后管护主体、保障措施等。
扶持资金额度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简化实施方案内容,但必须明确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建设地点和规模、扶持对象的受益及利润分配形式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会同乡镇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与其覆盖的移民户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受益分成,落实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移民贴息贷款项目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金融机构与扶持对象签订协议书。
第十三条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支持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民主化管理。
技术含量较低和投资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四自”(移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管理模式,由项目实施村组出具自建证明,项目实施管理小组(3至5名移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出具项目实施管理承诺书,就项目实施时限、质量与成本控制等做出书面承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审批后12个月内必须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项目招标、设计、监理、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相关费用可参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取费标准执行,并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项目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初验并向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个月以内,召集相关单位人员、乡镇有关负责人、村(组)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项目实施承包方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项目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
项目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
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十九条验收结果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明确项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和移民项目管理档案的通知》(赣扶移综字〔20XX〕69号)规定,建立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统一保存,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将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年度项目计划审批通过后,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政务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具体项目应同时在项目实施乡镇、村委会和移民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和工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来源、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监督电话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1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永久性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或规模、资金投入等,自觉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示牌应当按经济实用的原则制作,并与路面、坡面或墙面紧密契合安置,做到美观大方、坚固耐久,防止临时搭建。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统一制发。
第二十六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5年。
现有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三: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后扶项目实行民主管理。
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后扶投资用于移民村公益性的生产生活设施;
省核准到移民村的项目投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建设管理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项目建设自主权归移民群众所有。
第二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资金,商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市、区)年度项目投资依据移民人口基数、库区类型、贫困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依据移民人口基数等因素将投资分解到村;
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建设项目,经县、市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备案,并在省水库移民网站公示一年。
第三条,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要求简要实用,主要包括工程量、概算表、施工图和施工注意事项;
技术性较高的项目编制初步设计。
第四条,民主选举项目理事会。
村项目理事会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理事会。
必须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确保项目理事会成员公信度。
理事会一般设立工程、财务和监督小组,确定财会人员建帐。
理事会在村委会领导下,受村民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
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建管分开,建立协调、制衡制度。
村委会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等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
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管理财务和报账等。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式。
对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一般不实行招投标,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技术人员旁站服务,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支付报酬,村民劳务报酬经村级公示,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
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或技术发包,组织村民自建;
对村民无能力施工的项目,理事会作为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建设。
第七条,后扶项目配套。
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分段、分单项实施工程配套。
第八条,项目建设审议和公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理事会要根据工程进度,张榜公布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