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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解读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李军救李军救基本情况基本情况v发布时间:

2007年3月12日。

v施行时间:

2007年5月1日起。

v法律地位:

属部门规章,于2006年11月2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卫生部高强部长以卫生部令53号发布。

v体例结构:

共8章63条。

办法办法出台的意义出台的意义v维护患者的权益:

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v维护了医师和医疗机构的权益;v将会减少因处方开具不规范而导致的医疗缺陷v规范开具处方,可防止利用处方“漏洞”制造事端的“医闹”闹事。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v第一条第一条v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v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术职务任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病区用药医嘱单。

v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v第三条第三条v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v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督管理。

v第四条第四条v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v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v第五条第五条v处方标准(附件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式印制。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1处方标准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一、处方内容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以、正文:

以Rp或或R(拉丁文拉丁文Recipe”请取请取”的缩写)标示,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及审、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v二、处方颜色二、处方颜色v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v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急诊”v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儿科”v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精一”v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上角标注“精二精二”。

v第六条第六条v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v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v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v(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日期。

v(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等含糊不清字句。

v(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要时要注明体重。

v(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v(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得超过超过5种药品。

种药品。

v(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前写明。

v(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v(十)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v(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v(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第七条条v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剂量单位:

(g)、毫克(毫克(mg)、微克(微克(g)、纳克(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为单位。

v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v第八条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v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第十条v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v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第十一条第二款v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v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机构有处方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v进修医师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进修医师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第四章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v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处方集处方集v是指各自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是指各自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主要诊疗范围是什么,规定本院处方所主要诊疗范围是什么,规定本院处方所涉及的药都有哪些,处方中可能常见的涉及的药都有哪些,处方中可能常见的问题是哪些。

问题是哪些。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语(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v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剂型的复方剂型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v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v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准的名称。

v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称开具处方。

药品通用名药品通用名v以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的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的问题。

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问题。

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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