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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出资贬值

以出资时的价格来判断是否出资充足,后面的贬值属于商业风险,股东无责任

出资瑕疵

1对公司/公司的债权人:

补足、发起人连带(股权转移获得的股东不连带);

2.对其他发起人:

违约;

3.自己权利受限制:

新剩利(实缴)

登记/交付

股东权利以交付为准,交付后有股东权利,没交付没有,但依然有过户登记的义务。

抽逃出资

假账、假交易、关联交易,将自己出资抽逃,后果:

侵犯公司财产权,返还,协助者(董事、高管、工作人员)连带【垫付出资人不与发起人承担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可转让,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该股东+受让人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增资

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增资没有发起协议,跟发起人无关!

股东增资瑕疵

可要求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高管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

出资人认缴后有股东资格和权利,但新剩利按照实缴

股东名册

对内(有没有股权、股东需要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为准。

工商登记

对外(转移股权等),以工商登记为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股二卖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代持股

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加入公司成为股东,需要经过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人数))。

名义股东:

1.是股东,有股权同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补足,如果是发起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发起人补足即可);

2.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善意取得(公司法只是参照善意取得,不要求无权处分);

3.内部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

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代持股协议问题,签协议的是被告。

股权转让(有限公司)

股东之间

不限制、无优先购买权、无需通知

对外转让

第一步:

同意阶段,人数过半同意(非表决权),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步:

转让的阶段,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包括反对股东)

【至少给30天时间】

同等条件

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章程限制

可以对转让有所限制,但不能导致股权无法转让,否则章程无效

继承/遗赠

股权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

按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同意,优先购买【不要和继承混淆】

股权被强制执行

无需同意,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

董高害股东,原告:

股东;

被告:

董、高,胜诉利益归股东

股东代表诉

董高监害公司,原告:

股东(股东以自己名义);

董、高等

原告:

有限公司所有股东;

连续180日+1%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置程序:

书面请求另一方,被拒、30、急,方可起诉

胜诉利益:

归公司,公司承担合理的费用

股东撤销诉

(程序)违法、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原告:

股东,被告:

公司,对内有效力、对外无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撤销】

决议无效诉

(内容)违法,原告:

任何人,被告:

公司,内外都有效,因为违法

公司解散诉

目的:

解散公司,僵局!

(亏、知情权、不分红、被吊销、未进行清算等都不可成为解散之诉的事由)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被告:

公司

解散公司诉讼中,对股东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注重调解。

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一事不再理,除非新情况。

异议股东回购诉

起诉目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原告:

投反对票的股东(之前赞成的不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

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应当解散却修改章程续存。

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前置,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起算点是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分立(没有转移主要财产)

股份回购

原则: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滥用股东地位、财产混同、抽逃出资、逃避债务、不是公司活动却以公司名义,原告:

受损债权人,被告:

单个股东、不得牵连无辜股东。

1.不是惩罚、这个股东本来就该负责

2.单笔债务连带、其他不连带(个案约束力)

【注意】公司内部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无原/被告资格,只能以公司名义)

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

场所

应当在证交所进行

股东限制

发起人: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原始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董监高限制

①持股披露义务②任职期间:

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③公司上市的,上市起一年内禁转④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

股东会

(有限公司)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任一监事)

(股份公司)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连续90日以上+10%以上股份

重大事项【2/3】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其他均过半数】

职权和任职

股东会职权

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修改章程、资本、合并、分立、解散;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与报酬(没有经理)

董事会职权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高管(经理);

制订方案(分红\补亏\增减资本\合分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经理的职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定公司中层(但不可聘高管);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监事会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高管:

监督、质询、建议、纠正、建议罢免;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调查;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费用公司承担。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董事长

章程规定。

选举。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

(1)无、限制人;

(2)因犯有经济型犯罪: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所有犯罪)

(4)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公司、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

(5)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负有个人责任,3年内;

(6)个人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包括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财务与会计

分红

按实缴比例

公积金用途

补亏(除资本公积金)增资;

扩大生产【不能用于分红】

法定公积金

利润补亏后剩下的10%(税后利润);

50%注册资本(累计不再提);

增资后留存≥25%(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定,无限制

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知情权

会计账簿:

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不可复制),股份公司不可查、不可复制

财务会计报告、决议、章程等:

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可复制,股份可查、不可复制

合并、分立、减资、增资

程序

均需股东会(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均要10日通知债权人,并30日公告

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对债权人

债权人无权对合并、分立、减资提出异议

(合并、减资)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无风险)

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公司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拘束力,但跟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权人有拘束力

公司变更

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法人)之间转换:

先注销登记,再设立登记,

法人→法人,非法人→非法人,只需要变更登记

一人公司(题目说全资…,就是一人公司)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

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

股东可分期可一次缴纳出资

特征

(1)股东一人:

自然人/法人,但不能是其他组织。

(2)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会全无】

计划生育+绝育手术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法人的一人公司无限制

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强制审计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资委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发行债券国资委定。

其他董事会定(包括经理解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董事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均由国资委指定

监事会

职工代表≥1/3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并非工商登记生效)

绝对禁止(也不可约定)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4)(普合)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享分担。

(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

(5)普合合伙人,不得与企业同业竞争。

【自我交易协议有约定可以】

相对禁止

合伙协议/一致同意的除外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自我交易”“竞业经营”自由,但协议可禁止。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新合伙人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入伙协议。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之间转变,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不经过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我交易”。

但协议可另约定。

企业债务

1.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顺序)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原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例外:

表见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事务):

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

1.禁止抵销;

禁止代位。

可用收益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普伙人入伙、退伙的债务

1.(普通合伙人)入伙→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有伙人入伙、退伙的债务

1.(有限合伙人)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普伙转有伙

对转前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对转后的债务“有限责任”

有伙转普伙

前后均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的全票决(人数)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补充和修改合伙协议;

(8)新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

财产份额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

2.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

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无善意取得)

3.财产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

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善意取得)

4.合伙人离婚时,其配偶不可直接取得财产份额。

按照财产份额对外转让规则处理

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人:

对外代表合伙;

其执行合伙事务后果归合伙企业;

2.在确定执行人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但越权行为的合同有效(保护第三人)。

普通合伙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竞业禁止(绝对);

自我交易限制(相对)

出资和利润

普通合伙人出资无限制(实物使用权、劳务均可\可协商作价)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依顺序:

约定-协商-实缴-平分。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享分担)

退伙

1.约定合伙期限:

出现法定情况时可退伙。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2.未约定合伙期限:

无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

3.当然退伙:

死\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

或转有伙或退。

(客观情况)

4.除名退伙:

未出资;

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有过错)

5.一般情形退伙的后果:

依据退伙时状况结算;

可退钱或退物;

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退伙人+其他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6.普合继承人:

继承人同意+合伙协议/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合伙人资格(否则按照退伙处理)。

7.继承人为无\限人:

或转或退。

有限合伙

合伙人范围

国独\国企\上市公司\公益单位等,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不能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退伙事由

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成为退伙事由

继承

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合伙人资格。

转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股权:

提前30日通知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将财产份额出质;

可同业竞争;

可自我交易(合伙协议禁止的除外)

强制执行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自然人、个人无限责任/家庭共有财产无限责任

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不缴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对受托人、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只对内不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散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5年的除斥期间

三资企业,不用管

破产法

破产原因和申请

1.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申请:

重整、和解、清算;

2.债务人: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未出现现实的不能清偿)→仅重整;

3.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申请:

重整、清算【不能和解,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4.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宣告前,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转为重整。

以下不属于抗辩理由,要受理:

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不需要提前交)、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扭亏无望

程序转换

1.破产宣告后不可转化,只能破产清算。

2.重整、和解程序之间不可转换

3.活→死(重整→清算;

和解→清算),不可以申请,只能和解、重整失败被动转。

4.死→活(清算转重整;

清算转和解),可以申请,和解只能债务人申请,重整可以债务人、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

受理

1.受理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禁止所有个别清偿行为,同时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

无效。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由管理人决定,或解除或履行。

(1)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解除;

(2)催告之日起30日内管理人未答复→解除;

(3)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解除;

(4)管理人决定履行+提供担保:

对方应当履行。

3.诉讼/仲裁/执行→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

4.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管理人

(中立)

1.由法院指定,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必要开支;

3.管理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委员会=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

≤9人)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

6.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

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7管理人报酬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权人对报酬有异议,向法院提出。

债权人会议

全体债权人组成,包括有担保的,9人委员会,要有1个员工

有担保权债权人:

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

【重整有表决权】

特殊事项:

出席+过半数+债权份额2/3(无担保)

通过重整计划(分组)通过和解协议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范围

1.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是债务人财产

2.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可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是债务人财产

3.执行回转的财产,是债务人财产

不是债务人财产

1.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出卖人可取回的在途货物;

(1)通知承运人\通知管理人主张取回;

(2)限于货物在途时提出主张;

(主张即可)货物运到之后在主张的,不支持,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

被破产企业无权处分

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归第三人,原权利人可以救济

救济按照时间处理:

1.受理前转让→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受理后发生转让→共益债务。

第三人支付价款但没登记/交付,物权归原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第三人可以救济。

被违法转让毁损灭失的

损失者可以救济

破产债权

可申报

民商(平等主体)的债,财产为内容、有效、无需到期、但要受理前成立的债(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不得申报。

设定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债权;

连带债务人求偿权(已还\未还,均可申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

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取回权;

罚金;

罚款;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行政罚款不得、税无需)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

1.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

2.未替,还是可以申报未来追偿部分。

期限

原则申报期限内,例外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必要的破产程序性开支,法院诉讼费/管理人工资/分配管理财产的费用【一定有】

共益债务

使债务人财产保值的成本,获取更多破产财产的风险,受理之后的: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劳务工资(受理之前不算)

【可能有】

清偿

1.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随时清偿;

对外优先,内部按比例。

2.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内部,按比例清偿)

破产撤销权

受理前1年内

恶意的可撤销:

无偿转让;

不合理价格交易;

突击设定财产担保;

放弃债权。

受理前6个月内

恶意可撤销,个别清偿可以撤销,例外:

清偿受益(担保财产低于债权)司法程序的清偿;

水电费;

劳动报酬;

人身损害赔偿金。

抵销权

受理前互负债务,不论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已经到期,附条件的也可以抵销。

单向

只能由债权人(非破产企业)提出。

禁止抵销的情形

1.申请受理后取得(不需要明知)

2.破产前1年内+明知;

3.破产前6个月(不需要明知)

4.一年前不管

注意:

股东个人欠债不可抵消欠公司的债

重整、和解

重整期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不含“重整计划执行程序”)

不得转为和解,也不可申请破产清算(只能重整失败后自动转)

担保权暂停行使、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可以申请自行管理

董监高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重整计划

1.分组讨论;

2.组内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2/3);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某些组不通过,法院可以强制通过。

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计划执行不能的后果

清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暂停分配(其他债权人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有效。

谁能申请和解?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程序

时间点

一旦法院破产宣告裁定做出,意味着案件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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