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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http:

//www.nlio.gov.tw/

歷年職業災害案例中勞工常出現之不安全行為:

墜落、滾落:

1.使用不合規定之合梯、如底部未有防滑裝置、未有中間繫條等,或站在梯子上利用腳移動梯子。

2.取用高處物品時,使用未固定之物體當墊腳物,如有輪子之椅子、中空桶子等。

3.雙手抬重物、或高度遮住視線之物體上下樓梯。

4.使用堆高機貨叉上舉、下降替代工作梯從事工作。

5.在未設置適當護圍之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或開口部份作業時,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及配戴安全帽。

6.未採取防護措施,如使用安全索、安全帶、安全帽及適當強度之踏板,或裝設安全網等,即從事石綿瓦、塑膠浪板、鐵皮板材質構築之屋頂作業。

衝撞:

1.車輛、機械或機械人作業時,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碰撞危險之虞之場所。

2.擅自進入或跨越標示禁止進入之區域、場所。

物體飛落:

1.吊物作業時,進入吊舉物之下方(含萬一掉落時會受波及之區域)。

2.使用不合格之繩索、吊具從事吊舉物作業。

3.進入有物體飛落之虞工作場所未確實配帶安全帽(帽帶未確實繫好)。

物體倒塌:

1.從物料堆下層抽取物料。

被撞:

1.乘坐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堆高機後側。

2.堆高機廠內行駛速度過快。

被捲、被夾:

1.戴手套從事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

2.機械運轉中從事清潔、上油、調整、檢查、或修理作業,如攪拌槽、捲胴之清理。

3.從事機械調整、檢查、或修理作業時,未將該機械起動裝置,如電源開關或氣、油壓閥,切斷並上鎖或掛牌標示。

4.如必須在機械運轉中從事清理等作業,未依規定使用合適之手工具。

與高、低溫接觸:

1.從事高溫熔融物之投料、澆鑄等作業,因嫌太熱未穿著適當之防護具。

2.裝有高溫蒸氣之容器,未待溫度及壓力降低至適當值即打開蓋子。

與有害物接觸:

1.每次進入如儲槽、下水道、蓄、污水池等侷限空間作業(含短暫檢視)前,未實施有害氣體測定即進入作業。

2.在規定應戴防護具,如口罩、安全眼鏡等之作業場所作業時,因嫌不舒服或麻煩而不使用。

火災、爆炸:

1.在儲存、製造、使用危險物之場所、設備使用明火(如抽煙、火柴等)或未具防爆性能之電氣設備、用具。

2.在有可燃性揮發氣體場所,未先量測可燃性氣體濃度即從事電焊或切割等會產生火花或靜電之作業。

物體破裂:

1.使用砂輪機之研磨輪側面從事研磨作業。

2.容器加壓或設備充氣壓力超過規定值。

感電:

1.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良導體,如鋼構、鋼板上使用交流電焊機從事作業時,將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功能關閉。

2.未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即從事電路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

3.從事電氣設備檢查修理時,未將電源開關上鎖並掛牌標示。

4.利用吊車在有高壓電線經過處而有碰觸之虞進行吊物作業時,未將該段高壓電線包覆絕緣或斷電。

其他:

1.使用衝、壓、剪機械時,關閉安全裝置,如將光電感應安全裝置關閉、切換成單手操作模式、或將墊物襯在雙手操作開關裡。

貳、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

事業單位如何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

請參考圖二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建立流程,茲就其系統架構敘述如下:

1、安全衛生政策

事業單位能否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與事業經營者之理念有絕對關係,而一個事業經營者應有的安全衛生理念有:

(1)、尊重生命,凡事均以人命優先。

(2)、確信事故是可以防止的。

(3)、推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決心。

而將這些安全衛生理念融入經營理念,就是決定一個事業單位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成功與否之關鍵。

欲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首先事業單位須訂有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政策中明白陳述整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具體目標,由雇主具名承諾執行該政策決心,並且公告周知所有員工,而整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及實施則以此政策為依據。

所謂職業安全衛生具體目標,並非提口號、貼標語,如「加強工安」、「降低職業災害」等,而是需考慮事業單位內安全因素,及執行安全衛生工作經費等,提出一可努力達成之量化目標,如「無衝剪機械傷害事件」、或「年度內虛驚事件二件以內」等,然後依據執行成效再檢討、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方向,如此持續不斷改善修正,逐漸建立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以期達到「零災害」最高目標。

圖二、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建立流程

2、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其次,為達成安全衛生政策,事業單位須設有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以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工作,而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三0至九十九人之事業單位至少須設置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使其接受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訓練,並填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如附件一,向檢查機構報備,而僱用勞工人數三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則至少須設置有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該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負責下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3)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4)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6)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7)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8)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而「安全衛生、人人有責」,事業單位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須負執行安全衛生工作之責,使安全衛生工作現場化,這也是安全衛生成功的關鍵。

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執行事項有:

(1)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2)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7)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8)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以上是法令規定的最低組織人員標準,但實際運作上,事業單位應根據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具體、明確地賦予其安全衛生責任,並定期、不定期考核之,只有全員參與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才能發揮災害防止的績效。

而事業單位為加強其安全衛生工作之規劃與推行,可視其需求洽安全衛生方面專家協助,

3、安全衛生規劃、執行

安全衛生制度之建立需從法規查核及危害鑑別二方面著手,所謂法規查核就是檢討事業單位內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種類、機器設施、使用原物料、人員教育訓練、自動檢查等是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以先提供勞工一個合乎法令基本要求之安全工作場所。

但在實施法規查核前,事業單位應對本身概況進行調查,以作為法規查核之依據,事業單位概況說明一覽表製作請參考附件二,而法規查核表參考例如附件三。

如前言所述,法令所規定的只是最低之安全標準要求,無法涵蓋所有作業及設施,欲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此時則端賴危害鑑別工作之實施。

所謂危害鑑別則是事業單位本身將作業、設備、環境、原料等對勞工會造成傷害之潛在危害因子找出來檢討,依其危害風險大小,擬定改善及防範措施,如改善設備、變更作業流程、設置安全裝置、訂定安全作業標準、加強教育訓練並擬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等。

安全衛生計畫包含:

(1)教育訓練

每年規劃、督導教育訓練計畫,依員工負責之職務,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相關教育訓練,有關教育訓練計畫請參考附件四。

教育訓練應就現場安全設施、注意事項、作業標準程序、作業管制等予以教導。

一般安全衛生訓練之目的是要能讓受訓員工了解其工作中有哪些危害、危害之嚴重性、防災設施以及如何作業才不會發生災害。

勞動檢查時常發現當事業單位之作業方式或流程變更時,未對操作員工實施再教育及訓練,或僱用新進員工時,新進員工表明自己熟悉該項作業,事業單位卻未確認或教育,即讓其從事該項作業,員工依以往程序、方式操作致發生災害,故當員工未具上述能力時,或有不安全行為時,應實施再教育、再訓練。

事業單位在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無論新進員工或是臨時工均須接受作業前之安全衛生教育,方能讓其從事該項作業。

2.工作調換或作業流程、方式一有變更均須對該項作業之員工實施再教育及訓練。

3.各項須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作業主管,務使該受訓主管實際負責該項作業之安全衛生督導、指揮,而非僅應付檢查。

4.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須有足夠之受訓合格人數,例如設置鍋爐一座,但該鍋爐須二十四小時運轉,作業為三班制,則受訓合格之鍋爐操作人員至少三人。

5.取得法定資格或受訓合格之人員於請假或出差時,事業單位內須有合格(具備相同之資格)之代理人執行其職務或操作該機械設備。

6.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時數至少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附表十一實施,而非上所謂之工作規則(出勤、請假、獎懲等)內容。

7.有合格證照之人員經過一段時間未從事該項作業,如欲再從事該項作業時,須接受再教育及訓練,以確認其仍擁有足夠負責該項作業之能力。

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或工作經驗豐富人員發生職災亦時有所聞,大多數都是過於自信,未能依規定從事作業,故除了法規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亦應利用集會場合宣導有關安全衛生資訊,發現之不安全行為,或是職災案例,增加員工危害意識。

(2)自主檢查

自主檢查係事業單位自行、主動實施工作場所危害辨認、控制,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措施。

歷年來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中,究其原因大多數是自主檢查工作不夠確實,或根本未實施,使勞工作業時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當該潛在危害因素顯現,或未及時發現、控制時,往往就失去一條寶貴的生命,自主檢查實為事業單位內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最重要的一環,它是一種技術,一種對生命尊重的文化行為,惟有運用智慧透過管理藝術,引導形成員工隨時隨地自我檢查之文化,才能使員工安全衛生獲得保障。

有關自主檢查,事業單位常以為在自動檢查表上打勾簽名便算完成,事實上自主檢查可分為「法定自動檢查」和「自行檢查」,所謂「法定自動檢查」係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之檢查項目,規定由雇主實施,屬法令強制及非自願性質;

而「自行檢查」則係指雇主自動自發實施安全衛生檢查,不侷限於法令規定事項,其檢查包含:

1.作業前安全評估:

各項作業事前均實施危害鑑別,發現該項作業之可能危害因素。

2.危害控制:

發現之危害因素必須加以控制,其控制對策優先順序如下(請參考圖三):

(1)本質安全:

改善作業流程或機具設備,避開作業危害。

(2)使用安全裝置:

危害因素未能消除時,應設置安全裝置,阻絕危害途徑。

(3)採用警告裝置:

安全裝置防護不足時,則應設置警告裝置,降低事故發生機率及嚴重性。

(4)安全作業標準與教育訓練:

若上述方法尚有不足處,此時則有賴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要求作業勞工確實遵守,以及加強教育訓練彌補。

3.安全裝置及措施之自動檢查:

作業前均須對安全裝置及措施實施自動檢查,確保該安全裝置及措施正常,以保障作業時勞工之安全。

4.動態巡視:

雇主、安全衛生人員或各級主管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巡視作業活動之進行,其重點為作業人員有無不安全行為,機械設備狀況是否良好等缺失,巡查結果應當場糾正,並記錄作為檢討依據。

自主檢查之實施,首先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其計畫內容除了涵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之機械設備、作業等,亦應將事業單位內其他有潛在危害因素之機器設備、作業納入,實施每年、每月、每日等定期自動檢查或作業檢點,及動態性檢查、巡視等,以確保設備、作業環境安全無虞。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請參考附件五。

自動檢查實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自動檢查表上檢查項目語意不明,無法明確指出該項檢查項目之實際檢查結果,例如檢查項目為「地板、通道、樓梯有無滑倒、跌倒等不安全狀況?

」,檢查結果欄位為「V」,主管人員審閱該檢查表時,無法得知該些設施是否處於安全狀況,故檢查結果非用數據展現之項目,應以文字明白敘述取代「V」、「○」、「×

」。

2.專業檢查之項目,檢查人員須有該項檢查之專業能力,才能發現真正問題所在,達到真正檢查之目的。

3.檢查表格之檢查項目之製定,除參照法規要求檢查事項外,應依機械設備、作業實際情形增修,而非一成不變,或明列許多與該設備、作業無關項目。

4.每項機械設備、作業須有自己的自動檢查紀錄表,而非相同設備僅共用使用一張檢查表,如有三部堆高機,雖檢查項目均同,但各堆高機須有自己的檢查紀錄表,如此方能了解各堆高機情況。

5.各機械設備、作業之安全裝置或措施務必明列予作業前之檢點項目。

圖三、危害因素控制流程:

(3)動態安全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巡視作業活動之進行,其重點為作業人員有無不安全行為,機械設備狀況是否良好等缺失,巡查結果應當場糾正外,並作成紀錄供檢討改善。

為防止動態巡查不夠落實,或只是交差了事,事業單位應採各部門交叉巡查,並訂有評比辦法。

動態巡視紀錄表請參考附件六。

(4)工作許可

各特殊作業如動火作業、電氣作業、高處作業、侷限空間作業、起重吊掛、危害物使用等危害性較高之作業須建立工作許可制度,要求作業前須事先提出申請,由相關負責人員確認該作業之危害因子(如相關作業主管是否在現場監督,操作人員是否有合格證照,作業場所是否有危險物存在,使用之機器設備是否安全等)已在掌控中,方能簽認同意該作業之進行。

工作許可實施辦法至少應包含:

1.作業申請程序

2.申請表格

3.指定核發許可人員或部門

4.指定現場監督人員或部門

5.核發許可所要注意事項,如特定設備使用程序、爆炸環境、通風、氧氣濃度及有害氣體之監測等。

6.規定應使用之個人防護具、逃生及急救、滅火設備。

7.現場作業應注意事項。

8.每次核發許可之時間限制應不逾一日。

工作許可書之製訂請參考附件七(動火及侷限空間作業參考例)。

(5)安全作業標準

對有危害因素存在之作業須訂定安全作業標準,標準中明確指示作業程序,操作失誤可能引起之危害及危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並要求作業勞工充分了解、確實遵守,切莫仗著經驗豐富或技術佳而恣意行事。

安全作業標準並非一成不變,它須依作業中發現之缺失適時加以檢討修正。

安全作業標準之製訂請參考附件八。

(6)承攬管理

承攬人到事業單位作業,常因不了解事業單位作業環境所存在之危害因子,或使用不合格之機器設備及操作人員未受合格之教育訓練,致承攬人之勞工常在事業單位作業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所以承攬管理在有交付承攬作業之事業單位是相當重要的。

承攬管理包含:

1.門禁管制:

首先承攬人須依施工計畫所需之人員、機具向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進場,申請人員與機具應具備從事其工作相當之安全條件、符合法令的要求及工地特殊的規定,如承攬人勞工之勞保、健康檢查、教育訓練、填具工安紀律承諾書,及承攬人勞工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是否取得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是否具合格證照等勞工法令規定之各事項,原事業單位審查核准後,始發給准許進場作業之核可證件。

而在承攬人每次實際進場作業時,原事業單位亦須對承攬人勞工及所携入之機械設備再經確實查證無誤後,始得同意進入事業單位作業。

2.教育訓練:

承攬人均須接受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該作業相關教育訓練後,方能同意承攬人從事該項作業。

3.危害告知:

於承攬人作業前應以書面明確告知該作業所存在之危害因素,並納入承攬契約書中,要求承攬人做好防範措施,並且將該危害因素明白告知到承攬人之作業勞工。

4.危險工作許可:

各特殊危險作業應要求作業單位於作業前事先提出申請,由相關負責人員確認該作業之危害因子已在掌控中,方能簽認同意該作業之進行。

5.協議組織:

與多個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有協議組織指揮協調共同作業各包執行職業災害防止事項,如起重機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示,有害物容器放置場所,電動機械、器具及施工架等使用上之安全措施等,避免因工作干擾釀成災害。

以上有關承攬管理詳細作法可參考北區勞動檢查所編定之製造業承攬安全管理實務手冊及營造工程承攬安全管理與實務。

(7)作業環境衛生及勞工健康管理

作業環境衛生:

1.噪音作業場所改善及控制措施

2.有害物工作場所充分之通風換氣設備

3.作業場所充分照明設施

4.危害物作業須被有適當之個人防護具,並要求勞工配戴。

5.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定期測定勞工作業環境所存在危害因子(如鉛、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及粉塵等)濃度及噪音值等,並作為改善勞工作業環境之依據。

(環境測定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之環測機構及合格人員實施之)

作業環境衛生管理請參考附件九。

勞工健康:

1.工作場所須設置急救藥品及器材

2.僱用勞工時施行體格檢查

3.在職勞工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4.從事特殊作業(如鉛、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及噪音作業等)在職勞工之特殊健康檢查

(以上各項檢查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勞工健康管理請參考附件十。

(8)危險物及有害物管理

1.危害物質容器須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之分類、圖示及格式明顯標示。

2.每種危害物質須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並置於工作場所中亦取得處所,並應注意其正確性隨時更新(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

物質安全資料表請參考附件十一。

3.製作危害物清單以掌控事業單位內危害物數量及使用、儲放位置。

危害物清單請參考附件十二。

4.訂定危害通識計畫,請參考附件十三。

5.危害物之儲放應採集中管理,遠離熱、發火源,不可散置工作場所各處,但共同儲放時須考慮危害物間之不相容性。

6.作業場所應採危害物最小量操作,切莫貪圖方便,堆置大量危害物,以免萬一發生事故時,增加嚴重性。

(9)事故調查處理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時,應確實實施調查,發生原因分析,不可為推諉責任而將發生原因輕描淡寫,並檢討、擬定日後防範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災害分析調查報告表請參考附件十四,而對於所提出之改善措施應有後續追蹤是否被確實執行,以避免重蹈覆轍。

(10)緊急應變計畫

各項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作為,如勞工教育訓練、危害鑑別,自主檢查等均期能事前防止災害之發生,但總是有疏忽之時或不周之處,或難以預測之天災如颱風、地震等,致仍有意外災害發生。

故事業單位應未雨綢繆,訂定可能發生意外災害之緊急應變計畫,並經常實施演練,使員工熟悉各自負責工作,在意外災害發生時從容地採取最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災情擴大及減少意外造成的損失。

緊急應變計劃請參考附件十五。

四、績效評量與稽核

每個安全衛生計畫或制度之訂定並無法保證完美無缺,在執行時應有稽核,發現缺失,並依稽核結果實施績效評量,以驗證該計畫或制度之成效,作為安全衛生政策之修訂及安全衛生人員擬定合適計畫之依據。

績效評量可分為主動及被動式,所謂主動式係指將平時自動檢查、動態巡視發現之缺失統計分析;

而被動式則指將發生災害案件,含重大、輕傷職災及虛驚事件,分析統計發生原因。

事業單位於安全衛生制度所實施之各項作為,其實施成效及檢討缺失,包括主動、被動績效評量均須隨時分析評量,並將評量結果回饋到安全衛生政策、組織,安全衛生計畫及執行依評量結果作必要之修正,如事業單位年度被衝剪機械壓傷災害事件佔大多數,檢討災害發生原因非設備上或安全裝置之異常,而係勞工未依規定作業,則可能教育訓練有瑕疵,或是現場巡視不足,相關之安全衛生計畫應據以改善補強,安全衛生政策也應修以訂降低衝剪機械壓傷災害為目標,如此才能形成一個循環、進步、完整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安全衛生工作持續不斷改進,自可逐漸建立一個安全之工作環境。

參、結語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乍看下似乎繁雜,但其作為只不過是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再加上一些事業單位之「自主管理」作為,使得安全衛生工作更加完整。

勞工為公司重要資產的一部分,保障勞工生命安全,提供勞工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是雇主責無旁貸的責任,而是否能成功的建立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取決於雇主對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的重視程度,所以雇主應在事業單位開始建立全員參與的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體系時,全力支持,展現下列重視勞工安全衛生之作為:

1、您巡視現場時應先關心勞工安全事項,如糾正員工不安全行為、防護具未使用、現場危害未控制等,並詢問員工安全衛生方面是否有尚待改進的地方,而非先關心產量及品管等。

2、規定廠內任何事故、災害均須實施調查、分析災害原因並擬定改善措施送陳您親自批示,不准他人代為決行。

3、要求各部門主管應實施安全巡視,且安全檢查紀錄、改善結果等須按週陳報您核閱。

4、每一至二個月由您親自主持安全衛生會議,並於會議中要求各部門主管報告安全衛生執行成效。

5、要求幕僚人員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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