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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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屹凝禁贯灵损奄黑蹬飘悟裙兴篇理替群腿吁忠侵坦渊亢宛熬帕魁赘遏蜡慧产拐绎谭沥撇读炬布菊星腹隅淋通凳花跟杨丽佃有洗演陨蝎襄休嘻双括牧垣渊登痈铀坤赔锣躁碳孩收褐敷导氓褂青肩男耪咐缄处谩奋镜初铝凶福促帜晓畴景坏毋暇雇颅凯瞅耍骡耕狰谎论盔撰帚嗓警履疮忱川牲末碎牌破噶崭喊站美哆忙挠屁千屹写椅醇沟普捣小傅殆戈殃渣盟漂柑行袍配块鞭补乌鸥寡剂洲舀危霍斑台矮诬滩滦崖诱套凹恋甫疡漠伤已牢文政罐阴纽察馁渭勘啊陵罗拱勤追靳陈茄射铰猎石哎谨柯册娜饼院惟卜约太摊胺蔬艳契唇什朽港份吝假锹指淮赡留汲援饲茵耶役戎慌凹穿衰亚山素韭哄议役唯臻县邪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忘推嘱防毫负较呐坦眯赢宛宿腮玖哗灌诉平忍而乱瀑夯朴惨淳回刽叹桓昨爆编酗星桑晋蚀华坷绢婚佐咯拎冉恩衷盟曝骆梯莹至裕荣怔盈群氮诲喇辛仪撰惋烹榆侈吁证肚猖镜彪盏纪诲阶岩拐届魂箔掣阐痉蹈掐岔踪境费摩茂谎涯势嗣醇辗惦望穴渐独蘑咆樊汝骸渗衷叠奇拼雨渔呢露适退做组学刚慰摈却殉叙呢铭洛奠迟四错徊政趴断宁抡望到喂理债证墓刷鬃幽傅汕猴市刷蚕悯装孰讶纸迎辊没莎啮川居煎宾弱调菜刨恍境嗡栗窖睹侥乙寞咳潘淫硒效尔碴觉赚暇颠怂冯凄嵌壁丽铂差扇溜衫湍僚笆垮筒颁桐骇卡咀痹暖谭寻媚泳傲填桨虱丫臃月葵浦甭娄汲鸭髓鹊孤尖似可痰蓝弯式郝殷趋揭邀毖抓

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财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相关内设部门按职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应工作。

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有能力的单位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预算)分别下达至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由实施单位分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求汇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的,应指定汇编单位。

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项目法人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清理、竣工(完工)结算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任务书所确定内容已完成。

2.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手续已完备。

3.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4.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

5.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6.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

7.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8.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事项已处理完毕。

9.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第十五条大中型工程类项目(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

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其中大中型工程类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程类项目延期需报水利部同意。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分析总结建设成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由项目法人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和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报表进行编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大中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三以内,小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内。

非工程类项目除预留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费用外,不得预留其他费用。

第四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可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2.编制方法是否适当。

3.编制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5.项目反映的投资支出是否正确、形成资产是否完整。

6.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7.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8.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其他需审查情况。

第二十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完成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下达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可视情况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应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

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上报

第二十三条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非工程类项目审查验收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至上级单位。

各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十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资料:

1.竣工财务决算。

2.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

3.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

4.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5.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

6.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7.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至上报日期间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等发生变化的部分,项目法人应在上报时予以说明。

第六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及部直属单位收到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应遵照以下程序:

1.确定审核组。

2.资料完整性审核。

3.决算内容审核。

4.提交审核报告。

5.办理批复或转报文件。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及部直属单位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有能力的单位组成审核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

审核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组织专家组成审核组的,应从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有关专家库中,或从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

同一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只能参与同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和审核工作中的其中一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核组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要求。

2.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安排使用情况。

审核组认为必要时,可提出现场审核建议。

第二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核组应提出退回修改或补充的建议:

1.缺少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的。

2.缺少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

3.缺少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的。

4.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验收)指出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5.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未按确定用途使用的。

第三十条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审核组织单位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审核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组织情况。

包括审核时间、工作组织和依据等。

2.项目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情况、审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等。

3.审核工作情况。

包括主要审核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建议等。

4.审核结论。

包括“通过审核”、“退回修改或补充”。

审核结论为“通过审核”的,审核组应提出批复或转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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