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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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請敘明):
以公告招標地點為準。
伍、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醫療、衛生
□護理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財團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
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陸、預估經費:
一、採購金額:
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整。
■本案預算金額:
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整,內容如下:
■99年經費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若有凍結、刪減或刪除,將配合調整經費。
■委託服務費用預算金額:
□採固定金額给付之項目及費用:
新台幣○○○元整。
1.項目如下:
2.採固定金額给付之經費,列入本案議價(約)範圍。
惟決標後無須調整各項單價。
□核實支付項目及費用:
1.核實支付項目如下:
2.核實支付項目之費用:
□採固定金額给付:
列入本案議價(約)範圍。
惟決標無須調整各項單價。
□非採固定金額给付:
列入本案議價(約)範圍,決標後須依決標金額比率調整各項單價。
(一)投標廠商應依□委託服務費用及□固定金額给付□核實支付項目,分別提列各項經費後加總填報總價投標。
(二)注意:
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年,其經費為新台幣○○○元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二、代收代付項目及費用:
(一)代收代付項目如下:
(二)本部分費用,不列入本案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免提列報價。
7、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撰寫格式、內容及相關規定:
1、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撰寫格式:
請依■本署委託勞務計畫書格式撰寫;
□未限定,經費編列請按「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範圍及編列標準」辦理。
2、除A3尺寸繪製之必要圖表(說)外,建議用A4縱向紙張,內文應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撰寫(如有必要時,得以英文註記)。
宜加目錄、編頁碼(下方置中)、加封面(不須編頁碼)並裝訂成冊。
3、封面應載明計畫名稱、投標廠商、申請機構(或團體)名稱,廠商、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姓名及計畫提出日期。
4、投標廠商應提出服務建議書(企劃書)一式10份參與投標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企劃書)經提出後不得退換或更換補件。
5、若於服務建議書(企劃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引用書籍名稱,且不得有「互相抄襲」情形。
如未予登載加註,且內容有雷同之處,由評選委員視其抄襲情節輕重,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
6、投標廠商不依本署之建議製作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時(含所送份數不足時),評選委員亦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
7、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其撰寫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廠商說明:
廠商簡介及辦理相關計畫之實績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廠商應對公開徵求說明書中所要求項目,依序詳盡規劃,以利計畫完整可行。
(3)預估費用:
詳細說明本案所須支出各項明細費用及估算方法與用途,並應檢附經費細項分析及編列依據等資料,報價時須含一切賦稅、運費。
八、本案執行計畫內容如有涉及人體研究,得標廠商應依本署96年7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60223088號公告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規定,於決標日起日內(無者免填),取得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相關文件,倘未於前揭期限內取得,或其審查未獲通過,致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者,本署得解除契約且不賠償廠商之損失,該審查結果併履約成果辦理驗收。
捌、甄選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受理投標方式:
(一)廠商應將投標文件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企劃書)(一式10份【其中一份請勿裝訂,以利複製】)等相關文件資料,以不透明容器密封,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場所。
(二)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本標案「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
(三)投標廠商所送未通過審查之服務建議書(企劃書)與附件資料,限期於7日內由廠商領回,逾期未領回本署得逕予銷毀。
二、審標與評選: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並依「資格規格審查」、「企劃書評選」及「議價」三階段進行。
(一)資格規格審查:
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及規格(「需求說明書」及「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應檢送份數及撰寫架構),經資格規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進入後續評選。
(二)服務建議書(企劃書)評選:
符合資格者,由本署通知進行現場評選,並由參與評選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後,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評分表各項評審標準評分。
玖、招標、決標、評選方式及原則:
ㄧ、招標方式:
(一)限制性招標。
(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委託專業服務□委託資訊服務□委託技術服務。
(三)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
二、決標原則(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
□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決標方式:
(一)採訂有底價並以■總價決標□單價決標
(二)本案採■非複數決標
□分項、複數決標
□分區、複數決標
□固定金額決標
四、評選方式及評定原則:
(一)本案採序位法-評分轉序位評比,並將價格納入評比。
(二)由本署依法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並由各評選委員依據各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及簡報內容,按本案所列評選項目及配分,評定各廠商之得分。
(三)全部評選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比評分表(含序位)乙份,交由工作人員計算總平均分數及序位總和。
(四)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評分結果,總平均分數達7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廠商;
總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
經評定為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優勝廠商。
(五)評選委員對於廠商價格項目之給分,將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服務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他廠商之價格高低相較而決定其得分。
(六)評選委員會之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會議中除評選委員就投標廠商所提資料、簡報有關內容提出發問外,其他列席人員均不得發問。
(七)優勝廠商評定方式:
經計算各投標廠商之序位數總和結果,以總序位合計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第一優勝序位廠商,次低者為第二優勝序位廠商,依此類推。
(八)評比結果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九)評定優勝廠商之優勝序位後,依優勝序位及下列方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議約):
1.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十)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標價相同時,將依下列■方式辦理,決定第一優勝序位廠商: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之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第一優勝序位廠商,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第一優勝序位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第一優勝序位廠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十一)本案依優勝序位選出2名或以上優勝廠商,並辦理議價:
第一優勝序位廠商議價不成,則由第二優勝序位廠商遞補,依此類推。
五、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配分: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
1
計畫執行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20
2
計畫是否能達到預期成果(包括所需硬體、軟體及執行方式)
3
人力配置適當性、計畫主持人應具備政策分析之能力,並有多年從事相關領域之工作經驗
25
4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
5
計畫內容依年度目標撰寫完整,可完成本計畫之需求。
15
六、本案之「評比評分表(序位法-評分轉序位法)」及
「評比總表(序位法-評分轉序位法)」(詳如附件1、2)。
七、簡報及答詢:
(一)投標廠商至少應由負責人或指定授權人員1人出席評選委員會議簡報。
列席簡報人數最多2人,所有參與人員請攜帶身分證件備查。
(二)簡報之順序,將於本署完成資格審查後,當場由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抽籤決定,廠商不在場時由本署代為抽籤決定。
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出場外。
(三)簡報時間及地點,由本署另行通知資格合格廠商。
簡報型態由廠商自行決定,除會議室現有播放硬體設備外,其他必要設備由投標廠商自行攜帶準備。
(四)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應就所提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內容對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進行口頭簡報(20分鐘)與答詢(10分鐘)。
簡報結束前3分鐘按鈴聲-短音,簡報時間到按鈴聲-長音,廠商應即停止簡報。
(參與簡報廠商如達3家以上,本署得經所有參與簡報廠商同意後,酌予縮短簡報時間為15分鐘)
(五)簡報時廠商若經本署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該項目以「0」分計,評選委員得逕依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內容進行評分。
(六)簡報資料以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原有方案內容表達為主,現場不接受廠商補充資料,且簡報不得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七)問題答詢:
簡報結束後,得由各評選委員就廠商簡報及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內容提出詢答。
(八)所有參與評選廠商,均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
(九)評選合格者,如發現有資料提列不實或抄襲之情事者,由廠商自負相關責任,且本署得立即取消其議價資格。
八、評選結果經機關奉核後,另行通知各投標廠商,並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拾、驗收及付款:
一、驗收方式:
■本案採分段查驗及期末成果報告1次書面驗收,其驗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召開審查會議。
□以書面資料審查。
□本案採分期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本案採一次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請載明)
二、本案採分3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第1期款:
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且99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給付契約總價30%。
(二)第2期款:
於□年月日前■自決標次日起6個月內(一段期間)完成期中報告(1式7份),經機關查驗認可後,給付契約總價40%。
(三)第3期款:
於■99年12月10日前□自決標日起日內(一段期間)完成期末報告(1式7份),經機關召開審查會議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給付契約總價30%。
三、其他事項:
(一)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前,將期末成果報告(一式10份),以公文送達機關辦理書面驗收結案手續。
(二)得標廠商實際完成履約之日期,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三)代收代付部分於全案計畫執行完成,並經本署驗收合格無誤後,由得標廠商檢據辦理核銷,核實支付。
拾壹、罰則:
詳如本案契約書(草案)
拾貳、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案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請依本案投標須知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企劃書)(一式10份)。
(三)本案服務需求(規格)說明書1份(請加蓋投標廠商大、小章)
二、廠商投標時,請將前條所列投標文件裝入不透明容器(封套)密封,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地點,投標信封上應註明「本案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三、本案報價應含各細項費用及一切稅賦。
四、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本案得標廠商應繳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
_____;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____%。
六、本案得標廠商應繳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______;
七、本案保固期限:
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___年。
(無者免填)
八、得標廠商之專業服務成果,如侵害第3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責任。
九、本案需求說明書及廠商服務建議書(企畫書)之內容,決標後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經契約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十、本項委辦業務經費係屬99年度預算,如因政府法令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致無法按期给付價款時,本署得通知得標廠商變更付款方式或終止契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成立當日起,本契約所有權利及業務之執行全部轉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承受,並辦理換約。
十一、本案經議價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依下列規定,調整決標單價分析表經費:
(一)人事費:
自決標日起算調整。
(二)業務費:
扣除調整後之人事費後,其餘按決標金額比率逐項調整(不得僅單純調整某項),無法除盡之部分得調至「管理費」項下。
(三)調整後之各項單價,不得高於原報各項單價金額,另調整後之總價金額應與決標價相同。
(四)採固定金額给付之經費,於決標後無須調整各項單價。
(五)核實支付項目之費用調整方式:
1.採固定金額给付:
議價決標後,免調整單價。
2.非採固定金額给付:
議價決標後,須依決標金額比率調整各項單價。
(六)調整後之單價分析表,應經請購單位人員審查確認無誤,始得辦理後續契約書印製事宜。
十二、決標後15日內(無者免填),得標廠商需提出詳細工作進度表及細部執行計畫,以作為履約進度掌控之依據。
十三、委託製作之各項作品(含宣導)及設計附件,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署,未獲採用之服務建議書(企劃書)限期於7日內由廠商領回,逾期未領回本署得逕予銷毀。
十四、本採購標的所需製作之材料、設備,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十五、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署食品衛生處
聯絡地址: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樓)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2樓)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3樓)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5號)
聯絡電話:
02-8590-6858張瓈云小姐
02-8590-6861楊淑如小姐
附件1
廠商評選評比表(序位法-評分轉序位法)
案號:
99TFDA-FS-412
採購案名:
「93-97年度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之血液脂肪酸組成之營養生化評估計畫」委託辦理計畫
重要性(%)
配分
廠商
名稱
評分
總分(總滿分:
)
序位
評選委員簽名:
意見
註:
1.序位評比依下列方式辦理:
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轉換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數。
2.評選完成後,本表併評選委員會委員代號對照表密封,並由評選委員會會議主席彌封。
附件2
廠商評選評比總表(序位法-評分轉序位法)
「93-97年度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之血液脂肪酸組成之營養生化評估計畫」委託辦理計畫日期:
年月日
位
序
出席評選委員
序位
A委員
B委員
C委員
D委員
E委員
F委員
G委員
H委員
序位合計數
總分合計/總平均分數
是否達合格分數
優勝廠商序位
(全部出席評選委員綜合考量
及過半數決議)
出席
委員
(簽名)
姓名
職業
請
假
委
員
受評廠商之總評分平均分數未達合格分數70分者,不得為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