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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昆曲被选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以后,公民、社会和国家都逐渐意识到保护传统戏剧的必要性。

  然而据统计,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存有的传统戏剧类型有368个;

到上世纪80年代,这一数字下降到317个;

再到本世纪初,我国存有的传统戏剧类型已下降至267个。

  五十年内就有近百种传统戏剧在社会消失,如果再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传统戏剧终将完全消失,中华民族将失去这一文化精粹,这种情况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

  ①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戏剧也走进了市场竞争中,但是基于传统戏剧保护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传统戏剧并未因市场竞争而不断发展,反而出现规模上的不断萎缩、数量上的不断削减,为了更好保护传统戏剧,更好地保持我国国民文化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对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法律保护极为关键。

  一、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就我国目前的实情来看,经济的加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演变,并没有促进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扬和壮大,反而对其产生了不小的冲击,我国传统戏剧的发展也逐渐走入困境。

  这与保护力度的不足以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有关,如果再不加以保护,我国传统戏剧类型将会更快地消失在社会浪潮中。

  对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我国传统戏剧发展和保护前景不容乐观,传统戏剧消失的速度越来越快。

  随着老一代表演者年龄的增加,新一代表演者数量的减少,我国传统戏剧的生存和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而现实也告诉我们,仅仅依靠国民或社会层面人们的自觉与自主保护完全不足以对抗这一现实,必须要国家力量的干预才能保证传统戏剧的生存环境。

  其次,在过去的立法活动中,我们未注意到传统戏剧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将其纳入普遍的立法或预备立法的范围,而随着传统戏剧与市场的结合程度不断增加,我们发现传统戏剧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并且同其他文化形式相比,传统戏剧不容易被年青一代的消费群体所接受,容易被接受的反而是新生的文化类型以及外来文化,同时这种情况是无法通过国民自觉来扭转的。

  然而这就会不断地压榨传统戏剧的生存空间,使其只能一步步走向消失。

  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予以传统戏剧必要的保护,给予其相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能够正常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是当前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重点内容。

  最后,不仅仅是传统戏剧,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现状也不容乐观,对传统戏剧实施法律保护,其更长远的意义在于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其根本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此,更是出于我国文化保护与发展法律保护的积极探索。

  ②二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1抢救和保护传统戏剧。

  经济发展使国民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认为传统戏剧是老古董,其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潮流,于是在现实生活中轻视传统戏剧的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传统戏剧的文化与社会地位也因此越来越低。

  对其实施法律保护,有利于帮助传统戏剧突破现阶段的发展困境,使其在当今社会的文化冲突中生存下来,不至于被人遗忘,避免传统戏剧的消失。

  2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

  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戏剧表演者。

  因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表演和再现传统戏剧的资格。

  然而在现今的市场竞争中,很多经营者喜欢通过情怀牌感情牌利用传统戏剧进行宣传,来刺激老一代人群的消费。

  这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滥用,也会影响到戏剧表演者的经济利益。

  同时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尚未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很多国外的企业利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和宣传,如美国迪士尼公司曾制作过《花木兰》电影,并取得了良好的票房,然而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不仅未取得任何利益,也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去追究迪士尼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我们有完善和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就能够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安全。

  ③3合理开发和利用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下,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严峻形势,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意味着一项民族特色文化、一种民族特征的消亡,这是民族精神的流失,并且这个过程往往是不可逆转的。

  为了克服这一困境,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形式帮助传统戏剧走入市场竞争中,在市场中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其持续的传承和发展。

  二、我国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学理界已承认传统戏剧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列为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自2002年起,中国艺术研究院先后在北京举办了三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此后,国内形成两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致力于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国内的学者也开始展开相应的调查和研究并撰写了大量的相关文章,但是对传统戏剧的保护仍主要停留在国民和社会层面,技术手段也基本集中于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系统性研究较少,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即我国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力度较小,基本形同虚设。

  前述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

  在2004年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根据调查结果统计,我国戏曲遗产的遗失被证实,并研讨和找到了遗失的原因,并且深刻认识到现阶段我国戏剧文化保护中法律机制的不健全,提出了建立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理想目标。

  2008年我国第一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戏剧学术研讨会在广东省召开,会上主要讨论了我国传统戏剧发展现状与困境,证实了相关法律保护措施中存在的空缺,并确定了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个特征,在结合司法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提出了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设的四个阶段。

  自此,我国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逐渐走上正轨。

  三、现阶段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一概念定位上的问题。

  概念是法律保护的关键,只有在明确概念之后才能分析其特征,依据特征和现实基础实施法律保护。

  然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概念和定位仍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的争议。

  如果是公权利,那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表演和盈利的活动应当如何定性,是否需要特别授权,如果认定其为公权利并予以保护,那么一定可以保证其不被侵犯,但不利于传统戏剧的传承和发展;

如果将其认定为私权利,那么权益的主体、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定位如何又将无法确定,这种情况虽然有利于传统戏剧的传承和发展,但不利于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

  ④二立法上的空缺。

  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活动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适用《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普遍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能够提供的法律保护限度极为有限。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计四十五条一条为技术性规定,虽然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但大多是纲领性的内容,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细节进行规定,同时也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市场特征进行结合,现实司法活动中的可操作性较有限。

  三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社会调查和统计,国民对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是当美国迪士尼公司通过《花木兰》影视作品盈利时,只有极少数专业人士意识到这是迪士尼公司对我国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犯,国民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会影响到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法律普及,最终影响到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

  四司法不足。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存在实体,对其进行保护应当如何入手,虽然可以通过立法确定相关理念,并通过政策来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但是能够发挥的效果极为有限。

  我们能够通过司法活动与所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子做斗争,但是不能强迫所有人都去发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保护只能延缓传统戏剧消失的速度而并不能最终避免其消失。

  四、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一保护理念的确立。

  根据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保护现状,结合现阶段司法活动,应当先确定以下保护理念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传承,是为了促进传统戏剧的可持续发展,使传统戏剧后继有人;

抢救,指的是在保护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哪些传统戏剧保护的优先级较高,比如就现阶段实践活动来看,京剧的普及程度较高,需要采取的法律保护力度也就相对较低;

利用,利用更多的是指传统戏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到市场竞争中的盈利性活动,不能过度保护也不能放任其自由竞争;

传承和发展是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最终目的,使其能够恢复往日的规模,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良性循环,不断地传承并融入更多的时代特征,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

  ⑤二完善相关立法。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建立的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极不健全。

  在立法活动中应当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常规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根据传统戏剧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化的法律实施保护。

  当条件成熟时,可采取推出单行法的形式予以法律保护。

  三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国民相关法律意识会影响到具体保护工作的展开,应当提高国民的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

  可通过相关普法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普活动进行宣传,使国民了解到传统戏剧的魅力,意识到保护传统戏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自觉地在生产生活中自发地参与到传统戏剧的保护活动中。

  四保护传承人。

  保护传统戏剧传承人的工作除了需要改善现有传统戏剧表演者的生活条件之外,还需要改善传统戏剧表演教育的环境,促进传统戏剧表演者的培养工作。

  通过推动传统戏剧表演教育,促进年青一代表演者培育,填补传统戏剧表演者缺失、断层现象,中老年的传统戏剧表演者也能够很好地选择适合传统戏剧表演技能传授的继承人。

  通过传统戏剧表演技者的代代传承来促进传统戏剧的代代传承,以此来推动传统戏剧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⑥五相关政策配合。

  传统戏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仅仅依靠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和配合是极为重要。

  首先,当地政府应当认识到传统戏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政府的支持,传统戏剧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会有所提高。

  其次是当地政府应当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对传统戏剧施以保护,比如传统戏剧剧团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或赞助,能够维持传统戏剧剧团的运营进而保护传统戏剧剧团。

  最后是政府直接的经济援助,帮助传统戏剧剧团购进相关表演设施、组织传统戏剧剧团公演等,这也有利于提高国民对传统戏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程度和保护意识。

  六为传统戏剧融入新的时代精神。

  传统戏剧是传统文艺的代表,其表演内容上多为传统剧目,有些甚至是当地妇孺皆知的历史故事、传说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现今就显得相对老旧,对于年轻一代的吸引力不足,不利于其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相应的就需要对传统戏剧的剧目进行扩充,将现代流行内容或新闻热点事件通过戏剧表演的方式演绎出来,将大众喜闻乐见的固态文化转变成为可视的动态舞台剧种,同时可以将表演通过舞台和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扩散。

  这样可以提高传统戏剧与时俱进的创新能力,并能够一定程度上扩大传统戏剧的吸引力、影响力,进而促进传统戏剧的传承和发展,最终推动相关保护工作的进行。

  作者刘冬单位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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