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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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
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系统选型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严禁系统误喷;
3替代干式系统。
4.2.4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
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4.5m
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仓库;
2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3.5m
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3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
系统: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的规定.
4.2.8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
--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
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
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
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
寸超过
15m(宽)×
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
走道面积确定。
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5.0.4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划定值的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中的作用面积。
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5
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6
的规
定。
5.0.7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
5.0.5、表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
4m
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
本规范表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
4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大于
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
定;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
(L/S·
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
m,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L/s·
m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5.0.9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表
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5.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5.0.12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
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
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
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
0.O3Mpa,且不宜大于
0.05MPa。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6
系
统
组
件
6.1喷头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仅用于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现定的限
制。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O℃。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
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l.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
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每
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
只。
6.2
报
警
阀
组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
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
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
800
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OO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
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
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
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
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总长不宜大于
20m。
6.3
水流指示器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
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
压力开关
6.4.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
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
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
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