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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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

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系统选型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严禁系统误喷;

3替代干式系统。

4.2.4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

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4.5m 

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仓库;

2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3.5m 

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3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

系统: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的规定.

4.2.8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

--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

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

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

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

寸超过 

15m(宽)×

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设计基本参数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

走道面积确定。

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5.0.4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划定值的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中的作用面积。

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5 

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6 

的规

定。

5.0.7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 

5.0.5、表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 

4m 

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

本规范表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大于 

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

定;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

(L/S·

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

m,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L/s·

m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5.0.9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表 

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

表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5.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5.0.12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

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

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

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 

0.O3Mpa,且不宜大于 

0.05MPa。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系 

统 

组 

6.1喷头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的规定,仅用于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现定的限

制。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O℃。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

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l.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

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每

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 

只。

6.2 

报 

警 

阀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

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

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 

800 

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OO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

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

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

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 

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总长不宜大于 

20m。

6.3 

水流指示器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

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 

压力开关

6.4.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

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

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

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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