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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策划计算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340-1017.9-340=982.1(万元)

实例2.某食品零售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年含税销售额为81万元,适用17%增值税税率。

该企业年购入食品46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策划?

该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

46×

1.17=53.82(万元)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81/1.17×

17%-46×

17%=3.95(万元)

该企业税后现金净流量:

81-53.82-3.95=23.23(万元)

该企业的增值率:

[81/(1+17%)-46]/46=50.5%

如果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则该企业税后现金净流量:

分立后的两个零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合计:

81/1.03×

0.03=2.36(万元)

分立后的两个零售企业税后现金净流量合计:

81-53.82-2.36=24.82(万元)

实例3.2008年4月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销售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但B企业无力支付货款,经协商,B企业以市价为117万元的设备一台抵账。

A企业并不需要该设备,从增值税筹划角度考虑,A企业是立即出售该设备,还是先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售价为117万元)?

先使用,再出售,免税。

立即出售,缴税。

出售该设备应缴纳增值税额=117÷

(1+4%)×

4%÷

2=2.25(万元)

实例4.某企业欲出售一套旧生产设备,该设备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

此时有A、B、C三家企业愿意分别以998万元、1010万元、1030万元的价格购买,企业应当如何确定买主?

如果将该设备销售给A企业,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净流量为998万元。

如果将该设备销售给B企业,其升值率R=(1010-1000)/1000=1%,

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净流量=1010-1010÷

2=990.58万元。

如果将该设备销售给C企业,其升值率R=(1030-1000)/1000=3%,

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净流量=1030-1030÷

2=1010.2万元。

实例5.某企业为生产钢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一批运输车辆。

预计2008年销售钢材时取得运费收入1170万元(含税),运输费用为900万元(不含税),其中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5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4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68万。

有两种方案可供企业选择:

一是自营运输;

二是将自己的运输部门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

从税收角度考虑,该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运输?

R=(400/1170)×

100%=34.19%

运输业务不独立

运输业务的税后现金流量=1170-(400×

1.17+500)-[(1170/1.17)×

17%-68]=100(万元)

运输业务独立

1.17+500)-1170×

3%=166.9(万元)

实例6.某水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水泥销售合同,每吨300元,其中包含运费40元,该企业年销售水泥100万吨。

该企业没有自有车辆,由运输公司承运,每吨运费40元。

企业进项税额为2000万元(不含凭运费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较企业直接支付运费和代购货方代垫运费两种方式下的应纳增值税额。

企业直接支付运费,应纳增值税为:

100×

300×

17%-(2000+100×

40×

7%)=2820(万元)

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应纳增值税为:

(300-40)×

17%-2000=2420(万元)

实例7.某果汁企业有一自属的柑橘种植园,采摘的柑橘再送到本企业的果汁加工厂进行果汁生产。

果汁的增值税税率是17%,而只有企业的水费、电费和购入包装物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全年果汁销售收入5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

17%-10=75(万元)

若该企业将柑橘种植园和果汁加工厂分立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立后,柑橘种植园销售自产柑橘免税;

而果汁加工厂购入柑橘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若柑橘园销售给果汁加工厂的柑橘售价为300万元。

17%-10-300×

13%=46(万元)

分立后比分立前节税75-46=29万元。

实例8.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份机电的销售额5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200万元(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0万元。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该厂是否应该把农机项目单独核算呢?

1)未分别核算:

17%-60=25(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300×

17%+200×

13%-60=17(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少纳增值税8万元。

实例9.某制药厂主要生产普通抗菌类药物,也生产计划生育药品。

2008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税收入),计生药品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

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该厂是否应该把计生药品耗用的购入项目(原料、水、电等)单独核算呢?

R=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500÷

(1000+500)=30%

若计生药品耗用的购入项目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则40÷

150=27%<30%,应单独核算。

若计生药品耗用的购入项目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则60÷

150=40%>30%,不应单独核算。

实例10.某人造板厂(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原材料是从附近的木材加工点(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木片。

木片是木材加工点采购原木后加工而成,不属于农产品范围。

人造板厂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采用直接从林场购入原木,再将原木委托木材加工点加工成木片,人造板厂向木材加工点支付加工费。

实例11.某汽车集团,其汽车制造公司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50000元/辆,适用税率为8%。

而向集团的汽车销售公司供货时价格定为120000元/辆,当月制造小汽车500辆。

若由汽车制造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50000×

500×

8%=6000000(元)

若销售给集团的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汽车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20000×

8%=4800000(元)

由此集团少纳消费税:

6000000-4800000=1200000(元)

实例1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销售品由下列产品组成:

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00元)、一瓶指甲油(20元)、一只口红(30元);

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浴液(20元),一瓶摩丝(15元);

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袋(5元)。

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共销售1万套。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

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100+20+30+20+15+10+5)×

30%×

10000=60(万元)

将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100+20+30)×

30%+(20+15)×

17%]×

10000=50.95(万元)

将香水价格调低20元,将指甲油价格调低5元,将口红价格调低5元;

将浴液的价格调高15元,将摩丝的价格调高10元,将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价格调高5元。

将产品分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80+15+25)×

30%+(35+25)×

10000=46.2(万元)

实例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A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50万元;

加工的A半成品运回甲公司后,继续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00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1500万元。

假设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30%,产成品消费税税率50%。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150)/(1-30%)=500(万元)

应缴消费税=500×

30%=150(万元)

甲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500×

50%-150=600(万元)

甲公司的税后利润为(所得税税率25%):

(1500-200-150-200-150-600)×

(1-25%)=150(万元)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仍以上例,如果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原料加工成B产成品,原料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320万元;

加工完毕,运回甲公司后,甲公司对外销售仍为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00+320)/(1-50%)]×

50%=52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1500-200-320-520)×

(1-25%)=345(万元)

自行加工

仍以上例,甲公司将购入的价值200万元的原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450万元,售价1500万元。

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1500×

50%=750(万元)

税后利润=(1500-200-450-750)×

(1-25%)=75(万元)

实例14.某小汽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小汽车共有三种价格,以20万元的单价销售150辆,以22万元的单价销售200辆,以24万的单价销售50辆。

当月以5辆同型号的小汽车与一汽车配件企业换取其生产的汽车玻璃。

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小汽车的价格。

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

请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240000×

8%=96000(元)

纳税人经过筹划,将这5辆小汽车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缴纳消费税为:

[(200000×

150+220000×

200+240000×

50)÷

(150+200+50)]×

8%=86000(元)

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10000元。

实例15.某卷烟厂生产一种新型号卷烟,考虑每标准条定价(不含税)在70元附近。

期间费用按销售收入的分配率为5%。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缴纳率为1.5%。

分析其定价策略。

将各项数据代入公式:

P=G(t2-t1)(1+j)÷

[1-(t2+0.17)(1+j)-V]

P=70×

(56%-36%)×

(1+8.5%)÷

[1-(56%+17%)(1+8.5%)-5%]=96.14(元)

70+96.14=166.14(元)

实例16.某上市公司拟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亿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应缴纳的营业税:

10000×

5%=50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与教育附加费:

(7%+3%)=50(万元)

若该公司用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个子公司,然后再将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可免税。

实例17.某空调专营销售公司(商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每台空调的平均单价为3000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3050元(不含税)。

另外每台空调向客户收取234元的安装、调试费,安装调试耗用的材料含税价35.1元。

试从纳税策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是否应将安装调试业务分立出去。

安装调试是营业税项目,其增值率=(200-30)/30=567%>26%

正常情况下,销售并安装、调试一台空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050×

17%+234÷

(1+17%)×

17%-3000×

17%-35.1÷

17%=37.4(元)

若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售后服务公司,由售后服务公司直接为客户安装、调试并收取安装调试费,则销售一台空调应缴纳增值税为:

17%=8.5(元)

安装、调试一台空调应缴纳营业税=234×

3%=7.02(元)

整个销售安装并调试一台空调纳税合计(不包括城建税等)为:

8.5+7.02=15.52(元)

独立核算可节省税款=37.4-15.52=21.88(元)

实例18.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销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销售货物业务30万元。

发生混合销售业务50万元,其中建筑材料售价30万元,安装收费20万元。

试从纳税策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是否应将安装业务分立出去。

(1)混合销售业务应纳增值税:

(30+50)/1.03×

3%=2.33(万元)

(2)如果將安装业务分立出去,则:

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

(30+30)/1.03×

3%=1.75(万元)

安装应纳营业税:

20×

3%=0.6(万元)

合计缴纳1.75+0.6=2.35(万元)

(3)如果该商店调整业务,改变收费标准,使混合销售业务50万元中,建筑材料售价为5万元,安装费45万元。

这样年总收入仍为8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收入合计35万元,安装劳务费45万元,营业税劳务占总收入比重超过50%,该商店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零售建筑材料应纳增值税:

30/1.03×

3%=0.87(万元)

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

50×

3%=1.5(万元)

合计缴税0.87+1.5=2.37万元。

实例19.2008年3月,某歌舞厅收取门票费20000元,台位费4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饮料食品费80000元。

歌舞厅的营业税税率为20%。

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20000+40000+10000+80000)×

20%=30000(元)

如果该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出售烟酒饮料食品的小卖部,并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单独核算,则娱乐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就转为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算纳税:

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000+40000+10000)×

20%=14000(元)

小卖部应纳增值税=80000÷

(1+3%)×

3%=2330.10(元)

少缴纳税额=30000-(14000+2330.10)=13669.90(元)

实例20.A企业是一家既生产玻璃幕墙又具备工、民建三级施工资质的综合性企业。

现在有一个新建的大楼招标玻璃幕墙工程。

A企业分析后,认为300万元的总造价能够中标,在工程的总造价中玻璃幕墙的价款是200万元,安装价款是100万元。

试从纳税策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是否应将安装费独立核算?

如果签订合同的内容只有300万元的总造价,则纳税300×

17%=51(万元)

如果注明安装费100万,则少纳税100×

(17%-3%)=14(万元)

实例2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公司将1000m2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在合同签署上可有以下两种方案:

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含水电费。

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

1000×

5%=7500(元)(其他各税费忽略不计)

该公司提供给乙公司的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000×

0.40×

17%+1600×

1.25×

13%=804(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500+804=8304(元)

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

转售价格电0.6元/度,水1.75元/吨。

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142.4元/平方米,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则该公司应分别缴纳营业税为、增值税为多少元?

营业税:

142400×

5%=7120(元)

增值税:

(4800×

17%+2800×

13%)-804=376(元)

合计:

7120+376=7496(元)

方案2比方案1节税8304-7496=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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