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审批注册工作流程相关问题解答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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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审批注册、

工作流程问答

一、问: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审批注册的依据是什么?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国家主席令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3.《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济教行字[2005]32号)

二、问: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答:

1、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3、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

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

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

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4、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

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

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

30的比例配备。

学校教师的教师的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5、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

全合同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

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安全、卫生、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

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

6、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设备。

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7、办学流动资金: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3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8、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9、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记录。

三、问:

民办学校设立范畴?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问:

申办人向哪个部门提交办学申办报告?

答:

直接向历城区区教育局职成教科(洪楼南路2号历城区机关第三办公大院102室)提交申办报告。

咨询电话:

88023795

五、问: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审批流程?

答:

1、举办者递交申办报告和30万资金有效证明文件,工作人员当场查验,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现场说明理由。

2、举办者筹设完毕后,向教育局递交申办材料,通过查验材料和现场后,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报局党委批准,达不到设立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报市教育局备案,发放办学许可证。

六、问: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答:

1、填写《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2、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个人简历)二、机构名称(济南市历城xx培训学校)三、办学地址四、拟设专业五、培养目标(培训科目的内容、目的、目标等)六、办学类型(社会组织办学或个人办学)七、办学规模八、办学层次(初等培训)九、办学形式(业余培训或全日制培训)十、办学条件(1、学校硬件建设;2、人员配备情况)十一、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十二、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按照《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社会组织)登记表》要求填写并提供材料。

举办者为个人者,按照《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个人)登记表》要求填写并提供材料;银行资金证明等。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协议期限等。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学校章程按照《XXXXX学校章程(样本)》要求提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按照《XXXX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登记表》要求填写并提供材料;首届筹备会议决议按照《XXX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样本)》要求提供。

5、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教师、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登记表》要求填写并提供材料。

6、学校用地、校舍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赁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7、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办学资金等有效证明文件。

教学仪器设备,应当提交审批机关指定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银行验资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学注册资金应予承诺监管的,由拟举办者填写《济南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资金承诺书》,并将规定数额的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

8、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内容主要包括:

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安全紧急预案、财务、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参照《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6章制定)、教学管理等;2、消防检查证明。

七、问:

为什么暂停审批同步文化补习班?

答:

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对违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4号)第六条“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场地;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

一律不得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文化同步培训班(含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奥赛班及各类以学科竞赛为目的的培训班。

各民办学校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班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辅导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教成字〔2010〕3号)第一条“各民办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四禁止”规定。

(一)禁止面向中小学生举办与其校内各年级、各学科学习进程衔接的同步文化辅导班(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实验班、奥赛班等)”和“第三条支持原文化辅导类民办学校经批准,面向社会旨在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相关培训班”的相关要求,济南市教育局并要求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再审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文化同步培训班(含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奥赛班及各类以学科竞赛为目的的培训学校,已经教育部门许可、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得新增设此类专业和新增开设此类专业的教学点。

八、问:

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分工?

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规定:

1、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

4、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城区教育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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