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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2.0.18 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0.19 指定分包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20 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0.21 中间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2 交工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3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工程保修期满,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解除承包人工程保修责任的证明文件。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1)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2)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4) 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

(5)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要和经确认的其它文字记载。

3.0.2. 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和保修期。

3.0.3 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0.3.2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3.0.3.3 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3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

3.0.4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2)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4)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立的测量网

点或基线;

(5)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6)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

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7)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8)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

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9)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

并签字,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0)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

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

(11) 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12) 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13) 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支付申请;

(14)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

业主转报;

(15) 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

(16) 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17) 协助业主审查竣工结算;

(18) 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况。

3.0.5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力:

(1)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

(2)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3)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4)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5)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

(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7)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

时,报告业主同意后可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

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人。

3.0.6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1)设置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业主认可;

(2)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3)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情况;

(4)及时向承包人转达业主指令和修改设计;

(5)及时转达承包人对业主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和支付

等签认手续。

3.0.7 监理人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3.0.7.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

告工作;

(2)明确监理机构职能分工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4)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5)组织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有关文件,下达有

关指令;

(6)参加招标和评标工作;

(7)审批承包人申报的有关申请报告和报审表;

(8)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9)组织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和交工预验收;

(10)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1)组织整理工程竣工监理档案资料,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0.7.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组织并指导监理员的工作;

(3)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4)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或测量基线;

(5)核实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6)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7)检查工程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问题;

(8)进行工程计量;

(9)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资料;

(10)做好监理日记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月报和

监理工作总结。

  3.0.7.3 监理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1)掌握工程施工情况,旁站监察承包人施工;

(2)记录工程进度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情况;

(3)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做好详细准确的监理日记,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

报现场的异常情况。

3.0.8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用表,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承包人用表。

常用施工监理表见附录 A。

3.0.9 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权利、义务;

(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单位有利害关系;

(4)监理人员不得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5)监理人员不得泄漏获悉的工程有关的商业秘密。

4  施工招标期监理 

4.0.1 施工招标期,监理机构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协助业主核定工程量;

(2)协助业主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3)协助业主审查投标人资格;

(4)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

(5)协助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5  施工准备期的监理

5.1.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出能满足

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组建监理机构。

5.1.2 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

场,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与设备。

5.1.3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并掌握有关标准及测试方法。

5.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按时报送业主。

5.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施行。

5.1.6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组成、结构型式等;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范围和目标,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质量等级、进度、费用控制等;

(4)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计

划安排等;

(5)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工地会

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分解、质量控制程

序、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风险控制措施等;

(7)工程进度控制,包括进度控制目标分解、进度控制程

序、进度控制要点和进度风险措施等;

(8)工程费用控制,包括费用控制目标分解、费用控制程

序和费用风险控制措施等;

(9)合同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分包和索赔的管理及协调

方法等。

5.1.7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控制目标;

(3)施工工序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4)采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5)隐蔽、分项工程的验收方法和程序;

(6)文件处理程程序

6  施工期监理 

6.1工程质量控制

6.1.1 工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

(2) 巡视和旁站;

(3)典型施工确认;

(4)实验成果和检测结果的审查;

(5)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检查;

(6)组织召开必要的现场会议;

(7)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6.1.2 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循下列的原则。

  6.1.2.1 工程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监督承包人按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1.2.2 应以合同文件和有关标准为依据,督促承包人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3 应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6.1.2.4 对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3 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自检合格填写的“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报验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掩盖或下道工序施工。

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责成承包人限期纠正后并重新报验。

6.1.4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定货前,应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考察。

对新材料、新产品应核查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2)对进场的材料,承包人应取得材料质保书,进行复检,并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对重要材料应由监理机构进行平行试验;

(3)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经承包人复检、测试合格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产品合格证书。

6.1.5 对承包人自行检测的材料的混凝土试件,监理机构应按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进行平行试验。

6.1.6 巡视和旁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目视、测量或抽检试验等手段,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2)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部位的混凝土浇注和倒滤层、沉桩、灌注桩、强夯、排水板、主要构件及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3)对巡视和旁站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视程度可采用口头通知、监理例会纪要或监理通知单等形式,要求承包人予以改正,承包人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6.1.7 对重要工程部位的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要求承包人进行典型施工,并在典型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查确认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6.1.8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并进行工程的预验、复验、中间检查等工作。

6.1.9 对大型工程,监理机构应组织召开现场会,由各相关承包人对各施工项目进行互检。

6.1.10 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0.1 监理工程师应对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送的“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进行验收;

6.1.10.2 监理工程师对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应签认“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

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

 “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6.1.11分项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检合格报送的分项工程“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6.1.11.2 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确认;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

6.1.12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对施工过程中可以弥补的质量问题,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必要时应进行返工。

 6.1.12.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人写出质量问题报告,并报告业主,由承包人按设计单位的意见进行修补和加固。

 6.1.12.3 对施工期间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的技术处理措施。

当提交的技术处理措施得到批准后,应恢复施工。

6.2工程进度控制

6.2.1 工程进度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各施工项目之间的合理搭接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2)审查承包人的人员、船机、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3)检查进度安排与施工程序的协调;

(4)检查施工进度与其他计划的协调;

(5)审查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6.2.2 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应保证合同文件约定的工期目标;

(2)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关键路线进行控制。

6.2.3 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对承包人报送的总进度计划、年计划、季进度计划,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对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计划进行审查签认;

(3)对月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工期目标的应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要求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直至实现计划目标。

6.2.4 应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做到日掌握,周检查,月总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有关进度报表资料;

(2)应检查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核实承包人提供的进度报表、资料,每半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工程进度统计,报送业主;

(3)应定期主持或参加有关工程进度协调会议;

(4)应采用反映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异的进度控制图、表,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6.2.5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对实际工程进度的分析,当影响关键路线的工期滞后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进行调整,加大施工力度,其调整措施应经监理机构批准;

(2)因业主、设计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签认并经业主批准,由承包人重新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3)对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机构提出的进度调整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6.3工程费用控制

6.3.1 工程费用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核工程费用年度使用计划;

(2)签认予付款申请;

(3)工程计量,签认中期支付申请;

(4)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5)定期进行工程费用分析;

(6)制定索赔防范措施,签认索赔文件。

6.3.2 工程费用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6.3.2.1 应依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等有效控制工程费用。

  6.3.2.2 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工程计量。

  6.3.2.3 监理工程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认工程款申请。

  6.3.2.4 对工程费用的索赔应合理、公正。

6.3.3 工程予付款申请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银行保函后依据合同文件签认。

6.3.4 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价合同,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和确认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总价合同,应根据承包人中标价,按项目进行分解,并将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在各项中,形成调整单价,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3)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可每月计量一次,也可按工程部位计量;

(4)工程计量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有异议时,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核实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并通知承包人;

(6)监理机构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已完工程的费用。

6.3.5 中期支付申请,应以核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为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中期支付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扣除工程预付款。

6.3.6 因工程变更、物价和费率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工程费用,并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6.3.7 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或对承包人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并经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认。

6.4合同管理

6.4.1 合同管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包工程管理;

(2)工程变更管理;

(3)索赔管理;

(4)工程保险管理;

(5)争端调解。

6.4.2 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6.4.2.1 监理工程师应科学公正地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6.4.2.2 监理工程师应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违约行为。

6.4.3分包工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1分包工程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分包工程管理人员的资质及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类别与数量;

(3)分包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4)分包工程的工期。

  6.4.3.2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理。

对指定分包工程发现的问题应由指定分包人负责。

6.4.4 工程变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1 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4.4.2 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变更,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6.4.4.3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取得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6.4.4.4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报业主批准。

6.4.5 对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就其中申诉的理由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程序报业主批准。

6.4.6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工程保险情况的检查。

工程保险应满足合同保险金额和合同工期的要求。

6.4.7 当业主和承包人因合同争端要求调解时,监理工程师应对争端事件进行调查,并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调解。

当需由仲裁机构仲裁时,监理工程师应为仲裁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

6.5工地会议

6.5.1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具体特点,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其形式宜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周例会、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和专题会议等。

6.5.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2.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令前进行。

6.5.2.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主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设计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负责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6.5.2.3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人员介绍;

(2)承包人施工准备情况介绍;

(3)业主职能部门和办事程序说明;

(4)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程序和确定协调方式确定。

6.5.3 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符合下列规定。

  6.5.3.1 业主、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应通过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5.3.2 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在施工期内定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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