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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概论复习材料

第一章概论

●治安管理的基本特征(P8)

答:

1、管理措施的特殊强制性;

2、管理主体的武装性;

3、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4、管理活动的社会性。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P48)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的概念:

是由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或者派出的,率领、组织直接面对公众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具体空话基层社区内或者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治安管理组织。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主要批以下五类组织:

1.公安派出所,以及作为市县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的警署之类组织;

2.治安民警队、治安行动队、交警民警队、巡警队、消防队、防暴队之类的组织;

3.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精神病管制院之类组织;

4.治安治安检查站之类组织;

5.没有下辖民警队而是直接从事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业务科室。

领导、指导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内保科,以及通过领导、指导交通民警队、消防队等组织去实施管理的交通科、消防科等,一般不直接担负一线实战任务,因而不是基层组织,而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部门。

●派出所与民警的职权(P48)

一般公安民警依法拥有的以下职权,派出所民警理所当然地同样拥有:

〔1〕依法当场盘问、检查权;〔2〕依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治安处罚权;〔3〕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有当场作案嫌疑,或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所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员,依法带到公安机关盘问权;〔4〕对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5〕遇有拒捕、暴乱、袭警、抢夺枪支,或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且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时,有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权;〔6〕为紧急追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处于生命危险状态的公民,有依法征用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权。

除派出所民警个人可以行使的职权外,公安派出所还具有以下职权:

〔1〕依法批准并实施留置;〔2〕依法对人员、车辆的通告或者停留予以限制,依法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3〕依法对辖区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统计,颁发和查验身份证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4〕时行安全检查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治安案件;〔5〕依法对案件、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依法侦破和侦破刑事案件;〔6〕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依法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监外罪犯进行监督改造;〔8〕依法建立使用秘密力量,收集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信息,协助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盘查的概念和性质(P88)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形迹可疑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

盘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实施盘查时,就应当依法进行。

《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据此,盘查权的实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盘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实施盘查权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实施盘查权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4、盘查的实施对象必须是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5、盘查具体包括两种行为:

盘查和检查,即对形迹可疑人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实行盘问,以及对被盘问人员的人身及其携带物品、车辆等进行的检查。

●《有关继续盘问的假设干规定》:

时限等(P93)

〔一〕有关时限的规定

一般来说,继续盘问的时限为12小时。

对于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正式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到24小时;对于不讲真实、住址、身份,而且在24小时以内仍然不能正式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还可以延长到48小时。

〔二〕有关四种人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继续盘问最长时限为48小时,但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必然在24以内盘问完毕:

第一,怀孕的妇女;第二,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第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四,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而且对他们还有特殊规定:

一是不能将他们卷入候问室进行继续盘问;二是如果是在晚上9点到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他们的,还应当通知其或者监护人领回,如果是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的,应当护送其回住地。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P67)

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传唤

〔二〕约束

〔三〕强行带离现场

〔四〕强行遣送

〔五〕收容教育

〔六〕收容治疗

〔七〕强制戒毒

〔八〕强制拘留

〔九〕强制检查性病

二、对财物的强制措施

〔一〕扣留

〔二〕强行铲除

〔三〕强制拆除

〔四〕暂扣车辆

〔五〕收缴

三、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三〕扣留居民身份证

〔四〕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对经营权利的强制措施

〔一〕限制整改

〔二〕暂时收回许可证

第二章公安人口管理

●身份证的有效期(P134—P135)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及发还(P134—P135)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识别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丧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房屋出租与承租的规定

答: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暂住证的申领——《暂住证申领办证》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三章公共秩序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开办人与从业人员等等(P169)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的范围(P167)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娱乐场所的定义及管理范围,治安部门管理的娱乐场所主要是那些歌舞、游艺场所,这样的娱乐场所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即经营者开办娱乐场所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或者公众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的活动场所,不在娱乐场所管理的范围。

第二,是向社会公众开放。

这主要区别于单位内部场所,那些在单位内部设立的,仅针对本单位人员开放的娱乐场所,不在管理的范围。

但是,那些实行会员制的娱乐场所并不是单位内部场所,由于它是向所有具有入会资格〔通常是交纳会费〕的公众开放,因而仍是娱乐场所的管理范围。

第三,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因而,演出、放映场所,酒吧、茶馆、桑拿按摩场所均不在娱乐场所之列。

●大型活动的特征(P184)

答:

1、具有一定的规模。

2、具有一定的影响。

3、安全保卫工作难度大。

4、活动场所的不特定性。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范围(P186)

答: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方法》的规定,以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如果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才可举办:

1、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以下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2、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

3、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破坏大型活动秩序的处罚(P191)

控制活动现场的治安秩序,发现有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情况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

(1)发生公安机关不予许可举办活动的九种情形之一的;

(2)举办者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3)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4)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5)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6)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如活动现场声响过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影响周围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等;

(7)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和紧急情况的。

注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在活动进行中,现场人民警察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查处,现场可能处理的,在现场处理;参加活动的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或者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尊重群众风俗习惯的;〔2〕不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服从疏导和管理的;〔3〕阻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行为的。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的人员以及发现有违法行为在现场不方便处理的,可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入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现场管理(P196)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对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的安全检查

〔二〕设置警戒区域

〔三〕维持交通秩序

〔四〕临时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五〕催促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

〔六〕处置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特种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的范围(P201)

目前我国全国性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是:

旅馆业、印章业、印刷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各省特种行业的具体管理范围。

●旅馆住宿登记:

未如实上报登记旅客住宿行为(P211)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答: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典当业开业审批(P226)

设立典当行或者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部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缺席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市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颁布《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章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物品的范围、分类(P235)

〔一〕范围:

公安机关通常所说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杀伤、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特别防护或管制的物品。

〔二〕分类:

〔根据危险物品的用途、理化性状和性能及危险特性等划分〕

1、枪支弹药

2、管制刀具

3、化学危险物品

●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P238)

以下单位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专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依据(P24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地点

答:

第三十条 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章治安案件查处〔重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内容

看条文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特征(P308)

〔一〕概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标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

〔二〕特征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治安违法性

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P315)

答: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措施(P316)

答:

根据法律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关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一)收缴、追缴

(二)责令严加管教

(三)责令来回看管和治疗

(四)约束

(五)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内观看同类比赛

(六)强行带离现场

(七)责令停止活动

(八)责令改正

(九)取缔

(十)强制性教育措施

〔十一〕没收

●治安案件的回避(P319)

答: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与执行(P322)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决定,是指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之后,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案件中的行为人作出不同处理的法律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作出处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违反治安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现处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是指依法实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

其中罚款和拘留的具体执行内容如下:

(一)罚款的执行

1、自觉履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依据,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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