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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场镇

18

2

珙泉镇

4

底洞镇

12

3

孝儿镇

50

5

上罗镇

60

6

洛表镇

7

洛亥镇

8

王家镇

10

9

石碑乡

曹营乡

11

观斗苗族乡

罗渡苗族乡

13

玉和苗族乡

14

下罗乡

15

沐滩乡

16

恒丰乡

17

仁义乡

合计

243

附件2

2013年珙县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程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2013年我县拟结合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安排开展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利用今年全面完成全县农村C级危房改造任务,着力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为目标,开展农村C级危房改造,消除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破农房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困难群众都住上安全、适用的房屋,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

各镇(乡)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资助政策、申请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

按照新村综合体建设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当地自然和建筑形式,使用地方建筑材料,确保改造的住房既安全、经济、适用、节地,又美观大方。

三、实施范围

全县17个镇(乡)。

四、实施对象

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C级危房中的低保户、建卡贫困农户和其他贫困农户。

C级危房是指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鉴定局部危险需加固维修的房屋。

五、目标任务

2013年安排实施危房改造243户,具体目标任务详见《2013珙县年农村C级危房改造目标分解表》。

六、加固维修要求

房屋的加固维修应以房屋鉴定报告的结论为依据,并编制加固维修方案。

加固维修方案应根据房屋鉴定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综合确定,确保房屋加固后能正常使用并达到抗震设防安全的要求。

加固维修方案可为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加固维修具体要求及方法请参照《导则》。

七、资金筹集及分配标准

1、资金筹集。

农村C级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补助为辅。

2、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C级危房改造中央资金补助标准和省级配套补助标准0.75万元/户。

八、工作步骤

(一)申请。

符合农村C级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优抚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

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乡)政府。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

各镇(乡)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导则》,聘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审。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各镇(乡)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

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验收。

农村C级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

(六)挂牌。

农村C级危房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标识牌。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各镇(乡)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档案内容应包括:

户主申请书、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危房鉴定表、住房情况调查表、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住房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监督检查。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将全县改造实施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珙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程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搞好政策衔接。

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各镇(乡)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危房改造具体实施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危房改造资金。

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建房。

工程实施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应予以减免。

(三)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C级危房改造资金由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各镇(乡)财政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C级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补助资金专项帐户”,实行专款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将核定的补助资金划拨至各镇(乡);

工程竣工验收后,各镇(乡)财政所及时将全额补助资金拔到农户个人账户。

(四)严格要求,确保顺利实施。

一是各有关镇(乡)要尽快落实承担该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二是以村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三是各镇(乡)要做好农村C级危房改造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结合新农村综合体建设,保证改造住房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要积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加强指导,帮助筹备建材,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

(五)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实施农村C级危房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确保顺利完成全县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

通过集中组织培训,帮助镇(乡)村镇建设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农村C级危房改造工作中了解政策规定、明确目标任务、熟悉工作步聚、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确保全县农村C级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3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

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

(报批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

前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我省农村C级危房改造加固维修工作,消除农村危房危害农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达课题研究任务,明确主编单位,并组织力量开展了专题研究及编制工作。

课题编研组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危房实际,在调查研究“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和近3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适合我省农村C级危房维修加固的经验和方法,并经广泛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共分10章183条,以及附录A和B。

主要技术内容依次为:

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要求、地基基础、砌体结构、石结构、木结构、混凝土构件、屋盖系统、围护结构、附录。

本技术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抗震研究所(通讯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政编码:

610081)。

编制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田文

副主任委员文技军、王德华、高黄根。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科、王建平、

阮娟、肖承波、

吴体、罗进元、

赵常颖、高永昭。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肖承波、吴体、高永昭、凌程建、

李德超、王磊、陈雪莲、汪建兵。

目录

1总则1

2术语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5

3基本要求6

4地基基础11

4.1一般规定11

4.2加固维修方法11

4.3施工要求12

5砌体结构13

5.1一般规定13

5.2加固维修方法13

5.3施工要求17

6石结构23

6.1一般规定23

6.2加固维修方法23

6.3施工要求24

7木结构28

7.1一般规定28

7.2加固维修方法29

7.3施工要求34

8混凝土构件36

8.1一般规定36

8.2加固维修方法36

8.3施工要求40

9屋盖系统43

9.1一般规定43

9.2加固维修方法43

9.3施工要求45

10围护结构49

10.1一般规定49

10.2门窗50

附录A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51

附录B置换法54

附录C砌体压力灌浆修补裂缝55

附录D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混凝土结构施工要求57

附录E木结构日常检查内容60

附录F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加固维修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62

1总则

1.0.1为指导本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的加固维修,做到确保质量、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且房屋为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为300㎡以内,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户自建居住房屋。

未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以及危险性鉴定为B级的农户自建居住房屋,可参照执行。

1.0.3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地区的房屋加固维修,尚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

2011>

115号)规定,参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的要求一并实施。

注:

本导则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4房屋屋面、墙面和门窗破损渗漏、上下水管道破损渗漏等使用功能的维护修缮,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实施。

1.0.5房屋加固维修,应符合当地行政区域规划对建筑风格风貌、美观的要求,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要求。

1.0.6承担房屋加固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单位、有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

1.0.7承担房屋加固维修的施工单位和有证工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加固维修的施工质量负责,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加固维修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

1.0.8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加固维修质量的指导和管理。

1.0.9房屋加固维修,除应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危房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1.2B级危房、C级危房

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将房屋危险性鉴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

B级房危,是指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的房屋。

2.1.3墙体面层加固法

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4外加柱加固法

在砌体墙交接处等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约束砌体墙的加固方法。

2.1.5壁柱加固法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的加固方法。

2.1.6增大截面加固法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

2.1.7钢构套加固法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约束原有构件的加固方法。

2.1.8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法

在钢筋混凝土梁、板、柱上采用结构胶粘剂粘贴碳纤维布,以达到提高承载能力或约束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1.9墙体置换法

采用新的墙体块材和砌筑砂浆置换原砌体墙中受损严重部分的加固方法。

2.1.10扶壁砖柱加固法

沿砌体墙体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将局部墙体加厚形成墙带垛加劲墙体的加固方法。

2.1.11结构胶粘剂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胶接的,能长期承受荷载作用力和环境作用的专用胶粘剂。

2.1.12裂缝压注胶

采用低黏度改性环氧类胶液配制的、以压力注入结构或构件裂缝腔内、具有一定粘结能力的胶粘剂。

当仅用于封闭、填充裂缝时,称为“裂缝封闭用压注胶”;

当用于恢复开裂构件的整体性和抗拉强度时,称为“裂缝修复用压注胶”。

粘剂配制的用于混凝土的胶粘剂,也称裂缝修补剂。

2.1.13灌浆料

一种高流态和可塑性良好的灌注材料,具有不分层、不分化、固化收缩极小、体积稳定的物理特性,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粘结性能和力学性能。

一般分为改性环氧类灌浆料和改性水泥基类灌浆料。

2.1.14植筋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件。

2.1.15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以碎石或卵碎石为粗骨料制作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主规格尺寸为390㎜×

190㎜×

190㎜,简称普通小砌块。

2.1.16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为骨料制作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主规格尺寸为390㎜×

190㎜,简称轻骨料小砌块。

2.1.17构造柱

按构造要求设置在砌体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柱。

2.1.18芯柱

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称素芯柱,小砌块墙体内的孔洞内插有钢筋并浇灌混凝土称钢筋混凝土芯柱。

2.2符号

2.2.1材料力学性能

MU——砌块(砖)的强度等级;

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2.2几何参数

b——加固后构件截面宽度;

h——加固后构件截面高度。

3基本要求

3.0.1房屋的加固维修应以房屋鉴定报告的结论为依据,抗震设防区房屋的鉴定报告应包括抗震鉴定。

当鉴定报告的深度不足以指导加固维修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持证人员对房屋结构的结构体系、使用现状、损伤情况及主要材料的强度等级等作详细的检查,并编制加固维修方案。

3.0.2加固维修方案应根据房屋鉴定(危险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综合确定,确保房屋正常使用要求的安全和抗震设防安全的要求。

加固维修方案的意图应明确、受力传力途径应合理、加固方法应成熟可靠且易于实施。

3.0.3加固维修方案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房屋结构构件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

当房屋加固维修的费用超过新建相同建筑造价的70%及其以上时,不宜进行加固维修,可考虑拆除。

3.0.4对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的房屋,或房屋场地属于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发震断裂带地表错位的抗震危险地段的房屋,不应对房屋加固维修,建议拆除。

对房屋场地属于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河边的边沿、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抗震不利地段的房屋,应综合评估地基加固的难度和费用,确定是否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

3.0.5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构件安全隐患的加固维修,应进行加固维修方案的设计,并经有资格的结构工程师审查认可。

加固维修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1新增的结构构件或结构构件的局部加强,应使其对结构体系或构件的质量和刚度均匀、对称,防止局部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局部过度加强而导致的结构刚度或强度的突变,避免对未加固部分和相关的结构构件、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新增结构构件与原有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2房屋竖向承重结构构件的加固维修,应从结构构件的竖向承载能力、抗侧力能力和支撑联系的整体作用考虑。

新增的墙、柱等竖向结构构件宜与原房屋平面布局均匀规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和设置可靠的基础。

3屋盖结构的加固维修,应从更换或补强屋盖已损伤、腐朽、虫蚀的结构构件,减轻屋面覆土等屋面材料荷重,加强屋盖构件节点连接、屋盖支撑等方面综合考虑。

4木结构房屋围护墙的加固维修,应从围护墙自身的稳定性、安全性考虑,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以围护墙的损坏不致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为原则。

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防止围护墙向房屋室内侧倾斜、塌落。

3.0.6对鉴定为不符合要求的女儿墙、门脸、檐口及出外墙的装饰物、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撤除或采取降低高度或加固等措施。

3.0.7加固维修中使用的钢筋、水泥、砖、砌块等主要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严禁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水泥。

3.0.8当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加固维修使用的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天)。

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块外壁厚度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

2砖砌体结构加固维修用的块体,宜采用与原结构同品种块体。

块体材料强度等级:

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低于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U10。

3砌体加固维修用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

但基础、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

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7度及其以下抗震设防区不应低于M2.5;

8度及其以上抗震设防区不应低于M5.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5.0。

4混凝土强度等级:

基础加固不应低于C15,上部结构不应低于C20。

3.0.9结构加固维修用的钢筋,应采用HPB235级、HPB300级、HRB335和HRB400级钢筋,钢筋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中不得使用废旧钢筋,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对钢筋加工处理。

3.0.10结构加固维修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必要时,可以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3.0.11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的木结构构件应予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

加固所用的木材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承重用的木构件宜选用原木、方木和板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

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5%。

3.0.12外露铁件应采取可靠的防锈处理措施。

3.0.13对严重酥碱、开裂错位、空鼓歪闪的土石围护墙(含土夯、土坯等生土墙和毛片石、毛卵石等毛石墙),以及抗震设防为8度及其以上地区的土石围护墙,应予拆除并采用砖或砌块重砌。

毛石围护墙的加固维修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的石材,其形状不能过于细长、扁薄、尖锥或接近圆形。

砌筑砂浆应采用混合砂浆,不得采用干码甩浆和空心夹层的砌筑方法。

3.0.14加固维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方应与加固维修方案设计方和住户进行技术交底、沟通,清楚加固维修的内容和要求,并制订有效可行的施工方案。

2施工方应确保加固维修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本技术导则的要求。

施工中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质量记录。

3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应按本导则各章的要求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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