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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第八条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第九条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第十条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第十一条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三条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四条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第十五条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

第十六条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第十八条安全奖励支出;

第十九条抢险救灾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投入,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矿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煤业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各自的分工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

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的计划项目安排与落实。

具体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预算科:

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及计划项目执行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财务科:

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筹集、结算和统计、执行监督等工作、

供应科:

负责安全费用计划项目采购,组织到货验收等工作。

机电科:

负责机电项目的初审、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

技术科:

负责顶板管理,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项目的论证、分级报批等工作。

安监处:

参与安全费用项目的审查、设备到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监督等工作。

企管科:

负责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监督工作,要对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进行核实,防治发生合同纠纷。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负责报送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费用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的随意变更。

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煤业公司财务部审批,为列入安全费用计划的项目部的签订合同,采购订货,付款,财务结算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交接,为按规定程序验收的安全费用计划项目不的投入生产,财务部门不的付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额超过计划资金的,或需追加的计划项目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汇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计划科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计划执行中其计划项目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或生产急需项目所需资金能在计划资金中调整的,经总工程师同意后,由预算科报公司企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预算科、财务科、供应科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月、季、年度报表。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矿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进行考核,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按照其上面对应的项目管理及实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分季度进行。

考核内容:

(一)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按调整次数给予考核,(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调整一项就算一次)

(二)是否发生计划外工程、购置计划外设备、发生计划外费用。

(三)设备购置是否按计划型号购置,到货时间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

(四)每月需要实施的项目或完成的项目是否安装规定的时间上报到预算科。

每发生上述其中一项或调整一次,扣罚相关责任人员100-2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三、各段队、班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四、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六、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检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

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矿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

矿级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落实”原则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检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由安检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每年初煤矿与管理人员和各段队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抵押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让各级肩上有压力,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二、全年未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中层以上干部(含安全员)奖2000元,对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每人扣2000元。

三、提升运输管理,坚持使用一坡三挡,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坚持提升设备每日检修保养,全年未发生责任飞车事故,司机奖1000元。

如把关不严,发生飞车事故罚,500元/次,重大的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坡三挡不全或使用不灵活,人车同行,责任人员罚款500元/次。

四、机电设备防失爆管理制度,严格检查井下机电设备防爆工作,每周开展专项防失爆检查,如全月未发现失爆隐患,奖励电工500元;

如发现一处失爆隐患,电工罚1000元/处。

五、安全隐患管理制度,为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隐患过班,如出现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扣区队长和责任人各1000元/次,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顶板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控制顶板事故发生的关键,严格把关,每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工程要处罚,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垮顶事故罚2000元/次,安全管理人员和区队长个人各承担罚款的70%。

七、反三违管理制度,反“三违”是煤矿长的工作,煤事故的80%是因“三违”造成的,要遏止三违现象,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凡三违者,罚款500元/次,并在全矿做检查。

区队领导要承担罚款的30%,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

八、“一通三防”管理。

严格做到以风定产,杜绝任何瓦斯事,严把瓦斯关,对违犯瓦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0元/次,对破坏风门设施者罚款1000元/次,并通报全矿,取消年终各种奖励。

九、全年在安全生产上做出特殊贡献者(如小改革、抢险救灾等)给予重奖,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检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管理、监督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工区、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灾、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等。

三、安全隐患的确认

每月由矿长负责召集分管领导、各专业、各工区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对下月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并形成例会制度。

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对本矿B、C级安全隐患直接确认,A级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报集团公司确认。

四、安全隐患的治理

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必须坚持贯彻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组织整改落实。

隐患涉及相邻其它矿井的,报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监控治理。

隐患整改资金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用中列支。

隐患整改做到七落实,即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进度、人员以及责任落实。

五、安全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

1、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将矿上月隐患治理情况和下月隐患排查情况报送集团公司,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前,必须每次都报。

其他有关隐患管理的上报按照上级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活动的具体要求进行及时上报。

2、开展矿、科室、工区、班组、现场岗位工五级排查机制,要求矿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科室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区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每班下井的各级管理人员配合班组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安监员与岗位工时时进行隐患排查。

3、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调度审查和排查,各有关单位必须汇报上月隐患治理以及下月本单位、本专业隐患排查情况,并将该月隐患治理反馈表在每月末17:

00前报安监处;

各有关科室必须在每周日下午17:

00前将上周隐患治理情况和下周隐患排查情况书面报安监处;

各有关工区必须在每月10号、20号以及30号下午17:

00前将上旬隐患治理情况和下周隐患排查情况书面报安监处;

每班下井的各级管理人员对所检查区域查出的问题必须填写班隐患台帐并限期整改,由当班所属区域跟班管理人员签字落实整改,跟班安监员负责复查销号。

4、各有关科室、工区的周、旬隐患报表必须字迹清晰,参加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现场班隐患台帐必须填写认真、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5、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准生产。

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报销号。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管理,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严防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重大隐患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其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一、危险源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矿山的危险源主要有:

有坍塌、倾覆、压埋的场所;

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

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场所;

有高空坠落的危险场所;

有提升、调运系统危险的场所;

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

有触电危险的场所;

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

有被电器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

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

三、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

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

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风险控制,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四、通过对危险源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A级:

重大危险源,由企业、矿部、班组三级管理与控制;

B级:

较大危险源:

由矿部、班组二级控制管理;

C级:

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

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六、三极危险源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

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对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指定专人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指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经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进行演练,必要时加以修订。

1、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

2、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

3、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粉尘分析。

4、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的评估。

确认现有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进行评估。

5、完成应急预案编制。

提出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程序。

6、提出预案的落实、更新、培训和演练计划。

九、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运输、消防、

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降低消耗,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部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职责

1、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的制定及考核,负责监督各车间、部室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

3、负责公司各车间、部室劳动防护用品月份资金计划和领取明细的审批与汇总,并按时将月份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部。

4、负责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招标、议标和生产厂家资格的审定工作,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5、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与基层车间进行核对.

6、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规划发展部职责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价格的市场考察工作并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选择的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招标、议标工作。

3、负责公司各车间、部室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审批工作,并对月份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和出库审核工作。

5、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信评价工作,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第七条经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招标、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商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1、负责为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提供必要的费用,对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予拨款和报销。

2、负责各车间、部室领取月份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内部支票的管理和月份劳保费用的核算与统计工作。

3、负责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招标、议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购销处职责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厂家的信誉和质量情况的跟踪与信息反馈。

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库存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向公司主管部门上报库存情况。

4、负责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商资质评估认定工作,建立供应商信息库,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参与供应工作。

第十条基层车间职责

1、负责按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上报月份劳动防护用品资金计划和领取明细,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审批工作。

2、负责按照计划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使用监督和登记等工作。

3、负责做好本车间劳保信息档案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周期领取和发放。

4、负责了解、收集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意见,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一条公司购销处根据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发放期限按期采购、发放,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和登记台账。

第十二条购销处在采购劳保用品时要做到:

1、所选择的厂家必须是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具有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2、所购防护用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证明书等证件齐全。

特种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是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附有安全鉴定证书。

3、采购人员应对所购产品质量负责。

凡购买无证、伪劣、不合格的防护用品,造成后果的,由采购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需经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后再行发放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发放

第十四条在生产作业现场,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因未按规定佩带或使用不当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对防护用品进行破坏、更改或添加装饰物,以保证其应有的防护性能。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必须妥当保管,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所在车间视其情节责令全价或折价赔偿(赔偿计算方法:

供应价格÷

使用周期×

剩余月份),然后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审批和领取。

对有意将防护用品变卖或挪做他用的,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追回原物或按市价赔偿。

第十七条特殊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到期必须更换,防止超期使用,造成伤害事故。

第十八条来公司实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厂代培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一律自带,我公司到外地实习的人员执行实习车间的标准。

第十九条公司各车间的劳务工、回聘工等,按照“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原则,根据岗位享受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车间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二十条凡是从事兼工作业的员工,应当按照主要的作业工种的劳动条件配备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领取其他工种的劳保防护用品的,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对于生产工艺改变或作业环境得到改善的岗位,需要新增或变更原标准,由基层车间提出变更标准意见,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不准私自提高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第二十二条需要超标准发放(因检修、抢修、抢险等特殊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需补发或提前领取的)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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