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不协助法院受处罚案例之欧阳术创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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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协助冻结工资法院罚款8万元

2010年10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林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在石门某商业银行有工资存款,每月1336.8元。

因此法院裁定冻结蒋某工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0年11月1日起每月冻结500元。

11月1日,法院向该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对蒋某的工资账户予以部分冻结。

但该行却以其银行系统无部分冻结功能为由,拒不协助执行,并退回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又先后两次与该行行长、副行长接洽协助冻结事宜,但该行仍以无法执行部分冻结为借口拒不执行。

11月4日,该商业银行收到了石门法院发出的一份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3.拖延办理冻结账户法院罚款15万元

2011年6月17日,内蒙古红山区法院三名执行干警前往赤峰市一银行对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手续后却以需要有关领导的签字才能办理,领导暂时没在为由拒绝办理。

经执行法官与银行工作人员的交涉,银行方面同意自行找领导签字后再予以协助办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银行工作人员只将查询存款回执单交回,并通知执行法官称已到下班时间,无法协助办理冻结手续。

在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恶意转移,执行法官将相关冻结账户手续留置送达,并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

4.拒绝协助冻结私自转移账户资金法院责令银行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并罚款20万元

2011年6月25日,吴兴区法院两名法官前往安徽省淮南市区某信用社对一案件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被告知账户上有存款90余万元。

法官遂向信用社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存款50万元,然而信用社工作人员却拒绝办理。

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工作人员告知法官,因该企业在信用社有贷款,现账户上的钱已划出用于归还贷款,余额只有100余元。

法官遂要求提供贷款合同等还贷手续,但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

鉴于该信用联社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吴兴区法院法官于7月4日再赴安徽省淮南市,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对案件被告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向该信用社送达了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和罚款处罚决定书,要求信用社在10日内将擅自划出的款项追回,并罚款20万元,信用社表示拒绝履行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法院遂依法对信用社在其它银行营业部账户上的20万元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

2008年10月13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太原市分行广场支行的账户存款47.3万余元。

2009年4月9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在冻结期限将届满时,对该账户进行续冻。

该行以该笔款项已被扣划为由,拒不执行协助冻结。

清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该行罚款30万元。

该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自己一直在配合执法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撤销清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广场支行已于去年10月13日协助清徐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的款项,并出具了书面回执,该笔款项已冻结,该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冻结款项流失均为不当,故维持了清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6.故意拖延、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法院罚款3万元责令银行限期追回

石狮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某单位道路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3月11日下午到石狮某商业银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该商业银行经办人员以查询、划拨账户应经行长批准为由,故意拖延时间,拒绝协助执行。

并帮助被执行人在报其行长批准期间转移存款。

法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罚3万元。

并向该行发出限期追回存款通知书,责令该银行限期追回存款29.2万元。

如追不回存款,由商业银行承担相关责任。

7.协助提供账户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法院罚款3万元

2007年7月12日10时30分,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派出工作人员携带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依法到某银行红荔支行办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及存款事宜。

该银行红荔支行未按规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支行所有开设账户及存款情况,仅于当日上午10时33分向法院提供了A账号,法院依法对该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1063.38元予以冻结。

10时49分,该支行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B账户,该账户打印出来的当日交易明细账单显示:

10时21分,往来入账人民币100万元;

10时47分,划款人民币90万元;

10时52分,划款人民币29137.91元。

由于该支行未及时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导致该账户人民币1106128.75元未被及时冻结,其中款项人民币929137.91元被划走。

在法院要求该支行对前述情况作出解释的情况下,该支行于第二天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行开户的另外38个银行账户,其中两个是银行保证金账户,但该支行拒不协助法院予以冻结。

在法院指出其错误行为之后,该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负责人及其红荔支行行长到法院致歉,承认错误,并表示会主动追回被划走的款项提供给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亦主动找到法院要求清偿债务,并于7月20日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

对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和某银行红荔支行的上述违法行为,法院研究决定对两单位予以处罚,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罚款人民币3万元;

某银行红荔支行拒不协助及时查询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所有账户和拒不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账户,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两被处罚人对该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并于2007年7月30日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2010年8月5日下午,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山东青州法院执行人员来到长治市某银行某支行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

当执行人员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执行公务证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后,一工作人员称根据内部规定,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不管用,必须提供身份证。

为了尽快查询账户,一名执行人员拿出了身份证多番协商之后,工作人员才最终同意给予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上有银行存款170余万元。

执行人员决定直接扣划16万元。

但银行工作人员称法院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执行人员称法院有权决定采取冻结或扣划,但遭到了拒绝。

僵持不下时,大厅内突然冲入一群陌生人,将执行人员团团围住,执行人员只能退到一间小屋中。

此后仍然遭到谩骂威胁,相关公文也被抢去。

半个小时后,在匆匆赶到的长治中院工作人员调解之下,青州法院执行人员只能做出不冻结和扣划存款的承诺后,才被解救出来。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长治市某银行作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已构成拒不协助查询、划拨存款行为,应予处罚。

遂下达罚款决定书,对该银行罚款30万元。

9.声称若扣划先冻结拒不配合扣划遭罚款

阜阳一家面粉公司与安徽某面粉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经省高院终审调解结案。

调解书生效后,安徽某面粉公司未履行义务,阜阳这家面粉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阜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安徽某面粉公司在亳州市某银行谯城区一营业部的账户上有存款1.9万余元。

2013年1月6日,阜阳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营业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但营业部工作人员却称,该行有“内部规定”,如果要扣划,必须先冻结才行,拒绝协助法院扣划。

执行法官虽然反复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营业部工作人员仍执意拒绝协助扣划。

1月18日,当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该营业部要求协助扣划时,却被告知该账户内存款已被取走。

随后,法院已对该营业部作出罚款10万元的制裁决定。

10.银行不配合法院调查被重罚

2009年2月,滨湖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无锡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某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调查路桥建设公司银行开户登记情况时,该支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授权为由,拒绝提供相关开户登记的计算机信息。

为此,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该支行拒不提供涉案当事人开户的计算机信息的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民事制裁决定书送达后,该支行不服而向无锡中院申请复议,认为他们是国家行政机关而非金融机构。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计算机中存储的信息不得对外开放的规定,其不提供储户信息的做法不违法,滨湖法院对其不提供储户信息而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无锡中级法院复议并撤销滨湖法院对其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该支行的性质确属国家行政机关而非一般的金融机构,但无锡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该支行作为掌握涉案当事人信息的金融管理机关,在法院要求查询当涉案事人相关开户登记情况时,理应及时、直接提供计算机中的有关信息,其拒绝提供该方面信息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

滨湖法院对此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法院处罚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风险提示】

一、协助法院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对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银行需切实做好配合和协助义务。

二、实践中法院认定为拒不协助的表现方式

1、拖延办理,故意提供不完整开户信息或提供部分账户信息,隐瞒其他账户信息,争取时间让客户转移账户资金;

2、收到法院协助文书后,先期扣还贷款或者编造理由支付账户资金;

3、账户资金被冻结后擅自解冻转移资金或者配合其他法院等有权机关扣划;

4、不予协助法院分期冻结的要求。

三、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的分类和权限

人民法院: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

税务机关:

海关:

人民检察院:

有权查询、冻结单位、个人存款,无权扣划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走私犯罪侦察机关:

监察机关(包括部队):

有权查询单位、个人存款,无权冻结、扣划

审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权查询个人存款,有权要求对单位、个人存款账户暂停结算,无权冻结、扣划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银行工作人员需注意:

一是明确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范围;

二是明确各有权单位的职权范围,防止执行单位越权行为,避免自己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

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应注意的问题:

有关协助查询文书部分内容填写错误后,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可否现场更改?

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更改人在更改处签名确认。

有权机关要求非存款人开户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协助查询,是否应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条第4款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建议:

首先应尽量说服有权机关去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要求协助查询,如说服无效,且有权机关拟予以处罚的,应予以协助。

2、冻结:

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办理轮候冻结需注意事项:

(1)有权机关要求轮候冻结时必须写明冻结的起止时间;

(2)银行必须在冻结回执上注明轮候冻结

(3)轮候冻结转化为正式冻结时,冻结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期限届满日。

续冻:

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

解冻:

工作证件+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

3、扣划:

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注意事项:

1、必须有权机关2人以上持有效证件办理;

2、必须有权机关来人亲自办理。

依据: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21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四)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5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四)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留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原件);

2、留下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复印件;

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4、留下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的复印件;

5、查询结果(出具回执)。

(五)金融机构应及时、如实提供资料1、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2、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

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4条: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5条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帐簿、有关对帐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3、冻结:

最长6个月,可续冻、续冻日期不超过3个月,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被冻结人若有异议需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银行无权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扣划:

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六)依法不能查封、冻结、扣划的存款:

1、社保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

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2、国库款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规定:

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4、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

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5、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6、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因查询产生的其他案例

错误查询串户错划造成纠纷

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在有权机关手续不全且未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而导致的串户错划纠纷。

2003年年初,某法院受理一市民遗产诉讼后至某银行,要求对该市民养母的生前存款情况进行查询。

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仅凭法院提供的存款人姓名即办理了查询,误将一名同名同姓客户的存款情况提供给了法院,法院据此将该笔存款判定由该市民继承。

随后该市民持判决书来银行申请存单挂失,经办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与账户信息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挂失,后存款被提前支取。

银行发现错划后请求该市民退还存款未果后产生纠纷。

有权机关对个人进行查询时,不能提供账号的,银行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而不能在有权机关仅提供个人姓名的情况下协助查询,否则容易造成查询到同名他人的账户信息而侵犯其他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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