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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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巴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州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贷款业务的委托)巴州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贷款偿还担保)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借款人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2、抵押住房的现值,若购买住房则以购房价格为准,建造或大修理住房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为准,抵押额最高值的70%。

3、抵押人应向抵押房屋坐落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收押,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收存并备档。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5、作为抵押的住房,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6、借款人不能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其处理收入:

(1)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款;

(2)扣除抵押人所欠违约金;

(3)扣除贷款本息及罚金;

(4)剩余返还抵押物原主人。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五、(贷款对象)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住房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即:

(购、建、大修的住房全部是自己的或部分是自己的),必须是用于自住住房的。

六、(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具有巴州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巴州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3)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4)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七、(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款规定的条件。

八、(贷款期限)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

借款人贷款期限以批准期限为准。

九、(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售房价格或抵押物评估价(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70%;

(二)贷款最高限额15万元;

十、(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

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十一、(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十二、(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十三、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借款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借款人应当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住房者:

(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

(2)借款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3)借款人个人还款计划和收入资信证明;(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5)共同借款人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和同意共同借款的证明及复印件;(6)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借款申请人交纳预付房款(不低于房价的30%)收据及复印件;(8)期房必须有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合同(开发商和委托银行必须有合同约定);

2、自建住房者,还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均为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备案)以及工程估价或预算;

3、翻新大修住房者,还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备案)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借款人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愿参与还贷的同户成员的身份证及各种权证,经查验并留存法律有效依据后发还。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借款申请的审批)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贷款手续的办理)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四)(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

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2)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3)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4)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5)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6)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五)(贷款资金的支付)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

(六)(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贷款的偿还方式有现金和转账支付两种,亦可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款,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七)(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并通知委托银行。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

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八)(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

十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放款的责任)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逾期还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审批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申请人对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办法自批准日起实行,原各中心已实行的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为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栏目:

政务信息----编号:

1306----加入日期:

2007年8月17日

巴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补充规定

一、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至贷款时,累计缴存24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分房方案,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可以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已交付所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二手房付所购房全部价款40%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二、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共有人、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

由自治区建设厅、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集资建房:

计委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集资分房方案或集资购房协议原件(方案或协议必须有每户预算集资总房价、房屋面积、房屋单元号、房层号);房改房:

提供房改办批复及住房计价明细表原件;二手房: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原房产证、原户主身份证及过户后房产证原件、契税发票及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买卖双方带原房产证、原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经中心同意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填制的巴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5、用本人及他人房产低押:

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用当年竣工房产(竣工日距借款日在12个月以内)作抵押的,可不进行评估,其抵押值以购买抵押房时所支付的房价总额计算(需提供购买抵押房时的房价证明手续);集资建房及房改房:

集资建房及房改单位扣款及代办抵押协议;

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的方式: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

抵押+保证、低押、保证等。

对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低押+保证方式,对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可实行低押方式,对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也可实行保证方式。

期房的抵押实行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及回购协议及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表,单位集资建房和房改房实行扣款及代办抵押协议或第二套房产抵押手续,二手房交易实行房产过户后房产抵押,自建住房实行其他房产抵押或有能力的担保人提供保证。

2、保证人的条件:

担保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行政事业单位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担保能力;给他人担保不超过一人,自己无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每个购建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建房屋总价款的限额标准:

商品房70%,二手房及自建、翻建、大修60%;2、每个购建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各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权限为十万元、贷款期限15年,超过权限的报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审批)。

五、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六、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现执行的年利率为1-5年4.5%,6-20年4.95%。

现行利率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一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还借款来计算还款期限;对还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男60岁、女55岁)。

 

栏目:

政务信息----编号:

1304----加入日期:

2007年8月16日

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所有者购建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    方面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决定对《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结息结转额):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以正常缴存、逐年变更缴存基数作为公积金借(贷)款人,借(贷)贷款办结后,可以支取夫妻一方公积金。

贷款满一年,正常缴纳、正常还贷的,职工自有住房公积金上年度存款余额足以偿还一年度贷款本息的(夫或妻),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度还贷款本息。

二、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凭年度内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和30%首付款票据(商品房)、房产证和契税发票(二手房)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三、2003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当夫妻双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方可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2004年1月1日后(含)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建房的,凭年度内房产证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证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或配偶患久治不愈的重大疾病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地区职工最低工资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问答

甲:

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需要提供怎样手续?

乙:

建房单位有合法建房手续,包括政府、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开工许可证)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核资料,提供经研究确定分房方案(不能更改)预收的建房款收据。

甲:

单位职工怎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乙:

凡属建房单位的正式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凭单位的分房方案,即可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甲: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的确定?

乙: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甲:

每个职工是否都能办理2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

乙:

单位集资建房是根据单位集资建房的总房价核定贷款,按规定只能按房价为70%核定贷款。

甲:

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房价怎样确定?

乙:

参照按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

甲:

贷款是否需要单位担保?

乙:

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只需提供个人担保和房产抵押。

职工贷款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房产证不能及时办理,故单位应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职工房产证的协议。

甲:

单位集资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无优惠条件?

乙:

单位集资建房,由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较多,涉及到公证、商业银行等部门,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协调各部门到集资建房单位现场办公,集中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职工本人不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只需集资建房单位委托专人与中心联系相关事宜。

甲:

单位集资建房职工首付款怎样确定?

乙:

职工首付款由建房单位确定,但是不能少于集资建房总房价的30%。

如有多交部分,办理贷款时,仍按房价的70%给予办理贷款。

职工贷款低于70%的,个人可按资金的实际需要,申请办理贷款。

甲: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否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否有违约金?

乙:

职工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按整数(万元以上)提前还部分或全部还款。

没有任何违约金。

甲:

何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贷款利率是多少?

乙:

建房单位确定分房方案后,即可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1-5年为4.5%/年,6-20年为4.95%/年。

栏目:

情况通报----编号:

1213----加入日期:

2005年9月6日

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图

(一)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经单位核实并盖章的书面申请、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房合同)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建房贷款合同贷款建房的提供此项)

3、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

4、销户支取(离退休证明、户口迁出本县或出境定居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或分次领完失业保险金后、死亡证明)

注:

a)以上证明只需提交复印件,但必须同时验证原件。

  b)购买自住住房的,若已经办理房屋所以权证而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验证的,可只提交复印件,但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若以贷款方式购房的,还需提交借款合同。

  c)销户支取只需提交其中一项的证明。

(二)支取流程图

个 →提出申请附以上材料→ 单  →报审支取→    住房

                          公积金 

人 ←领款支付给职工 ←  位  ←单位结算←    中心

 

栏目:

情况通报----编号:

1211----加入日期:

2005年9月6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贷款申请

↙   ↓   ↘

再交易  现房   自建

(产权过户) ↓  (三证及文件)

抵押评估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   ↓    ↘

再交易  现房   自建

(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提供担保)

↘  ↓  ↙

办理公证

办理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款通知书

办理贷款

 

栏目:

情况通报----编号:

1207----加入日期:

2005年8月4日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写一份书面借款申请报告(一份)。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4、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还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计价明细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手房转让协议),(两份);

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三份);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两份);

8、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9、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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