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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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
(6)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成果图》、《阳江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图》(含实测1:
500
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8)建设工程的竣工图和数码相片。
(9)有关电子文件。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B市政类竣工规划验收
(1)《阳江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
(6)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阳江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阳江市建
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图》(含实测1:
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图二套;
(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复
测资料。
(10)有关电子文件;
(11)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5、发证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今后省住建厅统一格式后可能改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名称
地址
申请
(姓名)
电话
邮政编
码
人
受委托
联系电
话
办公:
手机:
项目名称(用
栋
层数
基底面积
建筑面积(Mi)
途)
数
地上
地下
(M)
竣工
项目
所需文
件内
容(须参照所需资料规定填写)
文件
编号
张数
1、
2、
所需
3、
资料
4、
5、
6、
7、
我单位(本人)
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
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若有任何虚报、
瞒报、
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审批机关可终止审
理,我单位(本人)
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工程施工单位盖章)(工程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月日
申请人
邮政编码
受委托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架空线路□也下管线
原审批
竣工测量结果
工程内容
工程
内容
起止点
跨越
区域
起止
占
八、、
断面形式
桥面
宽度
线路
规格
管线
道路长度
(桥梁长度)
桥梁
长度
道路宽度
净空
高度
走廊
面积
占地
其它
所需文件内容(须参照所需资料规定填写)
文件编号
我单位(本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若有任何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审批机关可终止审理,我单位(本人)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工程施工单位盖章)(工程设计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已按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需提供的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
件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
份);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复印件一份);
(6)、《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需公安消防审批项目);
(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一份);
(9)、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一份);
(10)、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原件一份,不用提交);
(12)、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一份);
(13)、市政工程需提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复印件一份);
(1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一份);
(15)、商品房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各一份;
(16)、商品房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表(一份)
(17)、电梯使用证(复印件一份)(七层以上需提供,含七层);
(1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人防意见等)
3、流程:
受理(窗口)—审查(科室)—审批(主管领导)—办结(窗口)
4、办结形式:
在备案表签署备案意见
三、商品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
市政府《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A规划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已按要求建设完成(含小区配套项目);
B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C水、电、电话、有线电视、信报箱等项目已安装交接或移交。
2、方式:
资料审查——现场核对——组织验收——呈批——签署意见
参加的主要单位:
住建局、城管局、消防局、人防办等
3、需提交的资料:
1、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复印件)
3、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最后一期不用提交)
5、供电局正式接管商住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的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
8、人防地下工程验收意见书或易地建设费证明文件(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自来水、信报箱安装等情况)
四、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如下问题可能会出现行政处罚或不予办理情况
1、规划验收方面:
a注意施工误差的控制,尽量不超过建筑面积的
1%;
b注意边长长度不要超过7cm;
c建筑物不要超越建筑红线;
d小区总的容积率不要超过3%;
e报建时应注意是否存在需分期建设,实际施工
存在进度不一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方面:
a不要违反强制性条文;
b专项验收项目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尽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报送备案资料;
c工程发包和施工报建应注意工程项目是否与规划报建一致。
3、小区综合验收方面:
a应配套的设施应在最后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b认真核对原规划规定的绿地面积和停车位数
量。
(不足部分要补交易地建设费)
4、其他方面:
a未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b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平面布局,造成施工图重新
审查无法通过;
c随意改变原批准的建筑立面,造成建筑风格和
形式变化较大,给城市景观造成影响;
d配套工程要与建筑工程一起报建。
五、行政处罚引用的主要依据:
1、规划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验收备案方面: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