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复习题及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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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1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1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 

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2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2、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3、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2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二十六条规定:

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日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2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3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2、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

发现学生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3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3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3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门卫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4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4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42、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43、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4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45、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46、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47、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3年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48、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49、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50、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5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演。

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七十二条规定:

结伙斗殴,寻讯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55、2013年3月25日教育部于颁布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手册》,其中共规定了39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岗位职责。

56、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同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57、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食堂加工操作间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58、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59、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60、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61、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62、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63、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64、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65、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66、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先救护未成年人

67、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68、食品米、面在储存时要做到离地隔墙10厘米

69、学生食堂的食品留样一般要留足48小时;

每样食品至少留样200克。

70、灭火器的指针指在绿色区域时,说明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指针指在红色区域时说明压力不足。

二、判断(正确的记“√”,错误的记“×

”。

共40题)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8.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9.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0.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如: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伤害。

1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

1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

1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学生自杀、自伤的。

16.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7.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8.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9.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20.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2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造成学生伤害的。

2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6.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7.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

(×

28.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还要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9.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30.《校车管理条例》规定:

校车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32.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33.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依法督促学校不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的职责。

34.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书记负责制;

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5.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6.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7.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38.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39.根据《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轻微事故情况由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负责汇总处理,每年7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教育厅;

轻微以下事故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汇总处理,每1年将汇总情况报市(州)教育局。

40.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是2011年2月6日颁布并实施,使用期限是6年。

三、单项选择(共90题)三、单项选择(共90题)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B)开始施行。

A、2004年1月1日B、2012年3月28日C、2004年6月1日D、2004年9月1日

2、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B)条。

A、五章三十B、五章四十C、六章三十D、六章四十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学校应当(B)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B、每学期C、每学年D、每两年

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D)日内完成调解。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

5、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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