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福建省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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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脱位(上下肢)

累及关节面的骨折

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

肱骨折

尺桡骨骨折

尺桡骨双折

股骨折

胫骨折

腓骨折

胫腓骨双折

内、外踝单折

双踝或三踝骨折

跖骨折

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膑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手肌腱损伤

跟腱断裂

髌韧带断裂

手部灼伤

锁骨骨折

脊柱损伤

脊椎骨折

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4以上)

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折

外伤性肢体离断残端修复

拇指离断

食指离断

其它各指离断

全拇趾离断并包括蹠骨头的第五趾离断

足各跖、趾离断

其它各肢体离断

肢体离断再植

周围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损伤

尺神经干损伤

正中神经干损伤

桡神经干损伤

胫神经干损伤

腓总神经干及其主要分支的损伤

坐骨神经干损伤

股神经干损伤

头皮、颅脑损伤

单纯头皮挫裂伤

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缺损

颅骨骨折

单纯颅盖部线形骨折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

颅底骨折

脑震荡

脑挫裂伤

颅内血肿

脑干损伤

脊髓损伤

马尾损伤

胸部损伤

胸壁外伤(开放、闭合)

肋骨骨折(单条)

肋骨骨折(多条)

血、气胸

食道损伤

锁骨骨折

腹部损伤

单纯腹壁损伤(开放、闭合)

腹膜后间隙损伤

实质性器官损伤(肝、脾、肾、胰等)

空腔器官损伤(胃、肠、胆囊等)

2一3个月

2一5个月

2一6个月

3一6个月

1一2个月

3一5个月

3周一2个月

3一9个月

4一6个月

4一5个月

6一10个月

6一8个月

9一12个月

2一4个月

2一4个月

1一3个月

3一8个月

6一12个月

6一12个月

2周一1个月

3一4个月

1个月

非手术:

手术:

3一12个月

12个月

2周一2个月

1一4个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同上

骨折临床愈合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

大小便顺畅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好。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

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或基本复位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X光所见,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骨折愈合或重叠愈合。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创口愈合。

感觉、运动功能稳定。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X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轻微凹陷。

神志清楚,无神经系统异常体征。

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同上。

生命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X光片示骨折愈合,皮下血、气肿吸收。

血、气基本吸收,肺功能良好。

创口愈合,能进半流饮食。

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

神经损伤参照神

经外科处理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次修整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脱位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1、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2、严重创伤关节炎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工留薪期。

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再一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术另加治疗时间1一3个月。

多发性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期肌腱移植,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参照烧伤科标准

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进行断指(趾)、肢再植或遗有残端痛需手术治疗、上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3个月恢复期,下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适应锻练时间4个月。

神经移植术,或神经瘤、灼性神经萎缩、神经粘连等需行二期手术,或肌腱移位术、关节融合手术等,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手术,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延期植皮,延长停工留薪期。

1、如需延期补颅骨,延长停工留薪期。

2、遗有脑脊液漏和面神经损伤需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有其他并发症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慢性颅内血肿需延期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评定为植物人时应列为停工留薪期满。

如需进一步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遗留有窦道,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脓胸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作食道重建术或其他治疗者(6周一12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感染,延长停工留薪期。

不包括实质性器官损伤和骨盆损伤。

如合并胰、尿瘘需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经专家认定。

如遗留胃、肠、胆瘘需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经专家认定。

注:

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停工留薪期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烧伤科

手部、四肢大关节

头颈部或会阴部烧伤

大面积烧伤

烧伤50-70%

烧伤70-100%

6个月

8个月

如需整形手术则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多次整形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眼科

眼睑损伤

皮下出血皮下气肿

单纯皮肤损伤

眼睑全层断裂(包括眼睑损伤)

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睑下垂)

合并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眼睑灼伤

眼眶损伤

眼眶骨折(开放、闭合)

眶内异物

眼球突出

眼球陷入

眼肌损伤

结膜损伤

结膜异物

结膜下出血、结膜裂伤

外伤性结膜炎

化学伤、烧伤、灼伤

角、巩膜损伤

角膜异物

角膜擦伤

角、巩膜穿孔

合并白内障

合并眼内异物

合并慢性色素膜炎

化学伤、烧伤、烫伤

虹膜睫状体损伤

外伤性散瞳

前房出血

虹膜根部离断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晶体损伤

晶体脱位、晶体混浊

玻璃体损伤

玻璃体出血、玻璃体混浊

网膜脉络膜损伤

视网膜震荡、视网膜出血

视网膜脱离

黄斑穿孔,网膜、脉络膜破裂

视神经损伤

视神经撕脱、视神经鞘内出血、视神经萎缩

外伤性眼球摘除术后外伤性眼球内容挖除术后

交感性眼炎

电光性眼炎

射线性眼外伤

1周一1个月

1一3周

1一6个月

6一9个月

1一12个月

6一18个月

1一2周

出血、气肿基本吸收。

提上睑肌功能基本恢复,或开睑功能不能治愈,而损伤已临床痊愈。

灼伤愈合。

创口愈合,骨折愈合。

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愈合,眶内并发症已愈合或被控制。

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陷入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

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创口愈合,出血基本吸收。

结膜炎症消退。

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角膜上皮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创口愈合,白内障摘除,或白内障尚不宜摘除而创口已愈合。

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炎症消退或基本被控制。

结膜充血消退,角膜上皮愈合。

瞳孔复原,或无法治疗复原。

出血吸收。

炎症消退或被控制。

刺激症状消失。

出血、混浊吸收或不能吸收,但已控制。

出血、渗出吸收或机化。

网膜复位,如不能治疗复位,而炎症反应或刺激症状消失或已被控制。

病灶机化或静止。

临床症状静止,受控制。

炎症消退。

症状消退。

需整形、植皮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整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合并颅脑损伤,按颅脑损伤处理。

如有异物伤及视神经、眼球、副鼻窦等,按并发症处理。

合并眶骨骨折,按眶骨骨折处理。

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果遗留睑球粘连需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合并铁锈症、铜锈症,延长停工留薪期。

炎症复发,延长停工留薪期。

波及房角继发青光眼或需角膜移植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合并角膜血染或继发青光眼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继发青光眼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玻璃体混浊,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二次成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炎症复发延长停工留薪期。

耳鼻喉科

外伤性疾病名称

备注

鼻部损伤

外鼻挫伤、鼻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开放、闭合)、鼻窦损伤

咽喉气管食管损伤

咽、喉、气管损伤

食管化学伤

耳部损伤

耳廓开放性损伤

外耳道损伤

单纯性鼓膜穿孔(单侧、双侧)

鼓膜穿孔(单、双侧)所有听骨链损伤)

内耳损伤、颞骨骨折

急性声损伤(包括爆炸、火器或其它突发性巨响引起耳聋)

1一8个月

3一18个月

3个月

1、创口愈合,骨折愈合,肿胀消失,鼻腔基本通畅。

2、鼻部轻度变形。

3、嗅觉减退或丧失。

1、吞咽、发声、呼吸基本恢复正常。

2、遗有喉轻度狭窄,声带轻度麻痹。

1、固体饮食顺利通过,

2、轻度咽食困难,半流质食物能顺利通过,

3、中度咽食困难,流质食物才能通过。

1、外耳道基体畅通。

2、外耳道部分狭窄,但不影响听力。

中耳无分泌物,鼓膜形成疤痕。

1、鼓膜形成疤痕,听力接近正常。

2、鼓膜穿孔,鼓室少量分泌物,听力(500、1000、2000赫)在30一40分贝。

3、鼓膜未愈合,听力(500、1000、2000赫)在30一40分贝。

1、骨折愈合,保持部分听力(500、1000、2000赫)在30一40分贝。

2、听力障碍(500、1000、2000赫)在41一60分贝。

1、听力恢复在30分贝以内。

2、听力损失在30一40分贝。

3、听力损失在40一60分贝。

4、>

60分贝。

需整形延至8个月。

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需再次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

整形延长停工留薪期至12个月。

整形延长停工留薪期至6个月。

口腔科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

牙外伤,齿槽骨骨折

颌面部软组织及颌骨外伤缺损

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颌骨切除

创口愈合,肿胀消退。

骨折愈合。

伤口及骨折愈合。

伤口愈合。

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有严重功能障碍需综合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二)职业病

职业中毒疾病

慢性铅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汞中毒

慢性汞中毒

急性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

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慢性

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慢性锰中毒

急性镉中毒

慢性镉中毒

急性铍中毒

慢性铍中毒

急性钒中毒

刺激反应

急性砷化氢中毒

急性氯气中毒

急性二硫化碳中毒

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急性磷化氢中毒

工业氟病

I期

II期

III期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

观察对象

急性三烷基锡中毒

急性羰基镍中毒

急性甲苯、二甲苯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中毒

吸入性肺炎

慢性溶剂汽油中毒

急性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和热裂解物中毒

急性二氯乙烷中毒

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慢性氯丙烯中毒

急性氯丁二希中毒

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急性丙烯腈中毒

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

急性溴甲烷中毒

急性杀虫眯中毒

急性五氯酚中毒

硫酸二甲酯中毒、甲醛中毒、氨中毒、光气中毒、氮氟化物中毒等刺激性气体

硫化氢中毒、氰化物中毒等窒息性气体

1一2年

2周一3个月

6个月一1年

8个月一1年

2一3个月

1一3个月

1一18个月

5一7天

15天一1个月

3一7天

1一2个月

7一15天

8一12个月

尿铅量、尿粪卟啉或O一氨基乙酰丙酸、血液点彩红细胞或碱粒红细胞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腹绞痛、贫血、感觉型多发性神经炎或伸肌功能基本稳定。

除上二项外,铅麻痹或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

震颤、肝肾损害。

“汞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恢复正常。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炎消失。

除上项外,汞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

白细胞、血小板计数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骨髓造血功能稳定。

肝、肾、造血及视功能基本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血液高铁血红蛋白、变性珠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肝损害恢复正常。

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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