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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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

(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

(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5.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6.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分析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

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7.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

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

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

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

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

可行性方法有:

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

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8.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

9.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

请问:

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10.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

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

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

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

问题三:

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

(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

(一)、

(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

(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

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

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

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

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

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

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11.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细说明。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

说明理由。

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

(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

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

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

12.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

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

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

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插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

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

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

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

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

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问:

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法律依据)?

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

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

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2.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

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浸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

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仅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3.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

4.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3.燕妫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该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2001年1月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的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了巨额利益。

2003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是侵权。

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台车滑道密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的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14、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

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

理由是什么?

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

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15、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

(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16、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1989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

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

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

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

杭州市云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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