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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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Word下载.docx

为便于消除质量通病和避免质量投诉无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受理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材料厂家在签定合同时,单独列出质量保证金条款,对投产使用后存在严重质量通病或质量投诉无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受理的工程,建议直接扣除质量保证金。

建议对出现严重质量通病或质量投诉问题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3.1.2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出现以往抢工期、轻质量现象。

3.1.3在开工前督促建设各方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3.1.4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本措施的要求。

要求开发商根据施工周期及早订货,确保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周期和产品质量,加强材料设备质量把关,采购合格产品,避免再出现材料到货晚抢进度轻质量现象。

对塑钢窗、外墙保温板、主体砌块、防水材料、基础管桩等重要建筑材料的生产质量,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行驻厂监造。

3.1.5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

应将各专业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

3.1.6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将通病防治列为验收内容。

建设单位在做好一户一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

1)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向用户告知,防止用户因二次装修损坏卫生间防水和破坏建筑物。

2)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

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3.1.7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违法转包分包,在工程施工前期,根据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上报的资料,要求建设单位认真核查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情况,核查各项目经理和所有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

核查所有各工种施工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人数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

发现弄虚作假者,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要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2设计单位

3.2.1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3.2.2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对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3.2.3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认真进行交底,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对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细化设计做法。

3.2.4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监理单位

3.3.1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所有监理人员资质、人数必须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包括见证取样人员、旁站监理)。

不得雇用无资质专业监理人员。

3.3.2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有质量终身负责制理念,要建立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3.3.3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3.3.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专项方案。

3.3.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中,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应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3.3.6 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7应加强工序质量监控,强化事前控制,将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

3.3.8 

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和专检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确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3.9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见证取样人数和人员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且到监督站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与检验工作。

3.3.10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3.11工程竣工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4 施工单位

3.4.1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合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资质必须符合要求,所有施工管理人员资质、人数和进场施工人员资质、人数必须符合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包括见证取样人员)。

不得雇用无资质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

3.4.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4.3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要有质量终身负责制理念,接受往年质量回访教训,从工程开工、施工人员组织、材料进场把关、样板起步、施工过程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等环节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尤其是对“地下基础与防水施工、塑钢窗材质及安装、外墙保温施工、室内抹灰及几何尺寸、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施工、水暖电安装”等关键部位更要精心施工。

3.4.4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重点审查易产生质量通病部位的节点构造做法,对施工操作困难、节点做法控制质量通病困难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3.4.5 

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单独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4.6 根据经审查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按标准开展样板引路。

各建筑单体在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施工样板,样板检查合格后再大面积施工,大面积施工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户(段)质量。

建议施工单位在其施工住宅的空心砌体砌筑与芯柱灌注、砼梁板柱几何尺寸和层高、墙面与地面抹灰、塑钢窗安装、外墙苯板施工、卫生间及屋面防水、水暖电安装等部位必须设置施工样板(段)。

3.4.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严格把关,特别是对塑钢窗、防水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砌块等材料更要高度重视。

3.4.8 在采用新材料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4.9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重要或易引起质量通病部位,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

3.4.10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总结报告》。

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方案、材料检测、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4.11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投产使用后存在严重质量通病工程或质量投诉无人受理工程,要扣除质量保证金。

3.5检测单位

3.5.1检测单位必须到我站办理准入核查,经许可后方可在大庆油田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3.5.2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必须将工程项目的见证员和取样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报我站备案。

3.5.3严格履行质量职责,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和试块检测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手续不全时,各检测单位不得受理。

3.5.4对出具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试块报告单,立即向我站报告。

3.5.5我站将采取随机抽查、备案管理和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测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严重检测问题的检测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并清退出大庆油田检测市场。

一.建筑基础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现象:

近几年,国内因为基础施工原因,造成房倒楼塌现象,很令人震惊,抓好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所有住宅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头等大事。

1地基基础产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

1.1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

1.2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时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

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

1.3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1.4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5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子、石子、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6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

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

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

1.7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

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

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

1.8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休止时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周边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

1.9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

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2.1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0.5%;

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的一致;

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

 

2.2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管桩,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节必须各抽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应使用。

2.3桩基(地基处理)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机械行走路线,避免压坏(偏)已施工的桩基等;

表层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保证机械行走过程中的稳定性;

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在表层采取铺垫等压实处理措施。

3回填土沉陷

3.1现象

土方回填夯实后,发生下沉、凹陷。

3.2原因分析

1)回填土没有进行严格的分层夯实。

2)没有将最优含水量和实际含水量之差控制在-4%~+2%之间。

3)用有机质和碎块草皮大于8%的土作填料。

4)回填土一次铺填过厚而造成不易夯实。

5)回填土中干土块大而多,难以夯实,待遇水湿润后就产生沉陷。

3.3预防措施

1)严格按设计要求分层夯实,每层铺土厚度不得超过300mm。

2)控制和测定回填土的含水量,一般控制在13%~20%(重量比)。

3)回填土前必须把基坑内的水抽干,淤泥挖除,杂物清理干净。

4)回填土料中不得有大于50mm直径的干土块。

5)含有机质的土料不能作有夯实要求的填料。

6)对重要的填方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根据施工实际测定的参数进行施工。

4回填土挤动基础墙体

4.1现象

夯实回填土时,基础墙体被挤动,发生向一侧位移或砌砖松动。

4.2原因分析

1)回填土过早,墙体砌筑砂浆没有达到一定强度。

2)基础墙两侧回填土的标高不同步向上回填,或两侧回填标高不同。

3)在基础墙单侧回填或在单侧夯实,回填土的侧压力超过基础墙砌体的抗剪强度,而使基础墙向一侧倾斜松动。

4.3预防措施

1)控制回填土时间,墙体达到一定强度后方可进行回填土施工。

2)基础墙两侧必须同步回填,控制两侧填土高差,不得超过300mm。

3)基础墙两侧回填土设计标高相差较大时,在回填土标高低的一侧必须加支撑,以平衡回填土高的一侧回填打夯时传来的侧压力。

5桩基础:

打(压)预制桩

5.1沉桩达不到标高

5.1.1现象

沉桩困难,桩矗立地面或送桩达不到标高。

5.1.2原因分析

1)持力层高低起伏。

2)勘察资料控制不够或失实。

3)群桩施工时,后沉桩因土层挤密致使沉桩困难。

4)预制桩质量差,沉桩过程中发生桩身断裂、桩顶破碎。

5)沉桩设备选择不当。

6)接桩时下节桩尖在硬土层上,接桩后停歇时间过长。

5.1.3预防措施

1)探明工程地质条件,试沉桩发现异常时应作补勘。

2)预制桩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和满足设计要求。

3)合理选择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及沉桩机械设备。

4)沉桩困难时可采用植桩法。

5)沉桩工艺要连续。

避免接桩时下节桩在硬土层中,减少接桩时间,做到沉桩基本连续。

5.2桩身断裂

5.2.1现象

沉栏时桩突然错位,或桩身出现沿主筋方向的裂缝。

5.2.2原因分析

1)桩身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2)桩身弯曲,长细比过大。

3)桩养护不当,开桩、吊桩或运输不当而降低桩身强度。

4)遇到地下坚硬障碍物。

5)接桩不在同一轴线上,接桩面不平整、不吻合。

6)桩主筋触及桩顶,锤击时发生纵向裂缝。

5.2.3预防措施

1)清除浅层地下坚硬障碍物。

2)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制桩和养护,执行强度和龄期双控方法。

3)开桩、吊桩、桩运输须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桩身垂直地面。

5)接桩须在同一轴线上。

5.3桩位偏差、桩身倾斜

5.3.1现象

桩身倾斜,偏离设计桩位。

5.3.2原因分析

1)场地没有平整,桩架不水平。

2)插桩时偏斜、未到位。

3)接桩不在同一轴线上,接桩不牢固。

4)群桩施工时,因桩距过近,沉桩时土层挤密产生侧向力,使已沉桩位移。

5)沉桩期间施工工地或邻近工地取土,造成桩身倾斜。

6)桩身弯曲。

5.3.3预防措施

1)平整场地,安稳桩架,保证桩架平整,桩位对中。

2)保证接桩牢固且在同一轴线上。

3)沉桩期间不宜同步开挖基坑取土。

4)密度大的群桩工程可采用植桩法。

5)桩身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5.4.接桩处开裂

5.4.1现象

沉桩时,接桩处松脱开裂。

5.4.2原因分析

1)接桩焊接质量不好或硫磺胶泥配比不当。

2)接桩前未将两节桩连接处清理干净,保持平整。

3)上下两节桩不在同一轴线上,桩底平面和桩顶平面结合缝隙超标。

4)连接铁杆及法兰面不平。

5.4.3预防措施

1)接桩前清理桩边接处的杂质、油污等,填平接桩面。

2)接桩时严格要求上下两节桩在同一轴线上。

3)法兰面或连接铁杆要求平整、焊接牢固。

5.5.接桩处开裂

5.5.1现象

5.5.2原因分析

5.5.3预防措施

1)接桩前清理桩连接处的杂质、油污等,填平接桩面。

4)硫磺胶泥配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5)桩底和桩顶平面不平整时要加垫铁垫平。

6混凝土预应力管桩施工要求

为了保证预应力砼管桩基础施工质量,在预应力管桩的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对其质量进行控制。

根据对预应力管桩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提出预应力砼管桩基础施工检查要点供参考。

6.1预应力砼管桩基础施工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建筑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6)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GB13476-1999;

7)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03SG409。

6.2施工准备:

6.2.1场地要求:

1)施工场地的动力供应,应与所选用的桩机机型、数量的动力需求相匹配,其供电电缆应完好,以确保其正常供电和安全用电。

2)施工场地已经平整,其场地坡度应在10%以内,并具有与选用的桩机机型相适应的地耐力,以确保在管桩施工时地面不致沉陷过大或桩机倾斜超限,影响预应力管桩的成桩质量。

3)施工场地下的旧建筑物基础、旧建筑物的砼地坪,在预应力管桩施工前,予以彻底清除。

场地下不应有尚在使用的水、电、气管线。

4)场地的边界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桩机最小工作半径的要求,且对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对施工场地的地貌,由施工单位复测,作好记录;

监理人员应旁站监督,并对测量成果核查、确认。

6.2.2桩机的选型及测量用仪器: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方提交进场设备报审表,并对选用设备认真核查。

桩机的选型,一般按1.2-1.5倍管桩极限承载力取值。

桩机的压力表,应按要求检定,以确保夹桩及压力控制准确。

按设计如需送桩,应按送桩深度及桩机机型,合理选择送桩杆的长度,并应考虑施工中可能的超深送桩。

2)建筑物控制点的测量,宜采用有红外线测距装置的全站仪施测,而桩位宜采用J2经纬仪及钢尺进行测量定位。

控制桩顶标高的仪器,用水准仪监测即可。

测量仪器应有相应的检定证明文件。

6.2.3对施工单位组织机构及相关施工文件的审查:

1)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内容是否齐全,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对其进行审批。

3)核查其施工设备、劳力、材料及半成品是否进场,是否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4)审查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批准其开工。

6.2.4对预应力管桩的质量监控:

1)检查管桩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准予其生产预应力管桩的批准文件。

2)检查管桩砼的强度、钢筋力学性能、管桩的出厂合格证及管桩结构性能检测报告。

3)对预应力管桩在现场进行全数检查:

a.检查管桩的外观,有无蜂窝、露筋、裂缝;

色感均匀、桩顶处无孔隙。

b.对管桩尺寸进行检查:

桩径(±

5mm)、管壁厚度(±

5mm)、桩尖中心线(<2mm)、顶面平整度(10mm)、桩体弯曲(<1/1000L)。

c.管桩强度等级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并且要达到龄期。

d.管桩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以防不均匀沉降造成损桩,并采取可靠的防滚、防滑措施。

e.管桩现场堆放不得超过四层。

6.2.5管桩桩位的测量定位:

1)管桩桩位的定位工作,宜采用J2经纬仪及钢尺进行,其桩位的放样误差,对单排桩≤10mm,群桩≤20mm。

2)管桩桩位,应在施工图中对其逐一编号,做到不重号,不漏号。

3)管桩桩位经测量定位后,应按设计图进行复核,监理对桩位的测量要进行旁站监督。

做到施工单位自检,总承包方复检,监理单位对测量定位成果进行检查(简称“两检一核”)无误后共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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