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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

最古老的渊源

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一般法律原则:

如:

善意、禁止反言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

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

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

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

特征:

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的表现:

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

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

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

1)主权国家

2)政府间国际组织

3)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国家

构成要素

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类型

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

基本权利

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国家主权

的豁免

1)含义:

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2)表现:

在司法豁免方面

3)放弃条件:

必须“自愿、特定、明确”

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

构成:

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不构成:

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默示放弃

4)豁免原则的发展:

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国际法上

的承认

特征

1)承认的主体:

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

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3)承认的性质:

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明示承认

认为是承认:

a、建立外交关系b、缔结政治性条约c、正式接受领事d、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认为是承认:

a、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b、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机构c、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默示承认

(4+3)

种类、后果

法律承认:

具有溯及力,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时

事实承认:

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比较模糊,可随时撤销

新国家和

新政府

的承认

新国家的承认——发生在四种情况下:

a、国家独立b、国家合并c、国家分离d、国家分立

新政府的承认——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情况下,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家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

国际法上

的继承

国家继承

分为:

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最重要】

1)条约继承:

约定——无约定:

a、领土条约:

继承b、人身条约:

不继承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不同,条约继承也不同

a)国家合并——部分不及整体,仅对原部分有效

b)国家分离或分立——整体影响部分

c)领土部分转移——随领土发生转移效力

d)新独立国家——独立自主决定

2)非条约继承:

a)财产继承——a、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b、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其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并转移

b)档案继承——:

协议无协议(就: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3)债务继承:

a)国家债务,不包括:

地方化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债务、本国私人对外国政府所负债务

b)合并:

全部转属继承

c)分离、分立:

协议——无协议,公平的按比例转属继承国

d)独立:

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

国际组织

1)法律人格

派生的、有限的

2)成员

a)正式成员(原始成员和纳入成员)

b)非正式成员(准成员和观察员)——没有选举权、没有表决权

3)机构

a)权力和决策机构:

通常称为:

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有些组织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b)执行机构:

通常称为:

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

c)行政机构:

一般多称:

秘书处

4)表决制度

a)全体一致通过

b)协商一致通过

c)多数表决通过,根据投票权分配方式不同,分为平权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加权表决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联合国体系

1)成立:

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

2)宗旨:

维持和平、促进合作

3)主要机关:

(下图)

4)专门机构

正式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有17个,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有合作关系,被视为类似的专门机构

特征:

a)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b)专门机构是成员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而不包括区域性组织

c)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

d)它们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联合国大会

性质

1)审议和建议机关,而非立法机关

2)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一般为期3个月

3)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一般决议为多数通过,重要决议为2/3多数通过

表决:

重要问题

2/3多数通过

1)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

2)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

3)新会员国的接纳

4)会员国权利的中止或开除会籍

5)实施托管问题

6)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

效力

1)有约束力:

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

2)无约束力:

对于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

性质

1)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物理行动。

2)安理会除一年两次定期会议外,在安理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提请时,应当召开

3)职权:

a、促使争端和平解决b、维护和平c、其他方面

理事国

1)5个常任理事国:

中、法、俄、美、英

2)10个非常任理事国:

按地域分配名额,任期2年,不得连任

表决

1)安理会表决采取一国一票

2)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2/3)同意即可通过

3)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大国一致原则”

4)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通过,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采用“大国一致原则”

适用非程序性

事项表决的

1)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

2)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3)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

4)向大会建议开除会员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年两次常会

托管理事会

名存实亡

国际法院

由15名法官组成,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

1)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2)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推荐委任,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3)大会有权拒绝安理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但无权任命安理会未推荐的人

4)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不得担任秘书长

(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2)在性质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实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

3)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接纳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审批给予它们在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

行为归因

于国家

作为、不作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点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

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承担间接国际责任。

8)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

违背国际义务

1)分类:

国际不法行为——一般国际责任国际罪行——国际刑事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排除国家赔偿责任)

a)同意:

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b)对抗:

条件:

针对性和适度性

种类:

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使用武力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d)危难和紧急状态:

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5)保证不再重犯

6)限制主权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1)国际形式责任问题——“双罚原则”,国家和领导人

2)国际赔偿责任问题——从赔偿责任的主体,分为:

a)国家责任制度,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公约》

b)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和营运人共同承担

c)营运人赔偿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包括: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构成

领陆

1)边界:

在协议划定边界时,如无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的处理:

a)以山脉为界时,依“主分水岭”。

b)以可航行河流为界时,依“主航道中心线”。

c)以不可航行河流为界时,依“河流中心线”。

2)边界制度:

a)界标维护——若一方发现,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建或修复。

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在边境设立靶场或可能危及对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武装试验和演习

c)界水的利用——在本国一侧捕鱼,在本国一侧航行,航行时有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

领水

——包括:

内水和领海

河流:

1)内河:

完全主权

2)界河:

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时不得损害邻国权益

3)多国河流:

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

4)国际河流:

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由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5)国际运河:

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条约确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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