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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2月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5

第二部分相关单位职责...........................................................................................5

第三部分计划管理...................................................................................................8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9

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10

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11

第七部分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21

第八部分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23

第九部分监督管理.................................................................................................24

第十部分附则.........................................................................................................26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城建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计划编制、执行、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城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城建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计划,后实施”的原则。

三、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以及通过政府性贷款或通过其它融资渠道筹集并用于城建投资项目的资金(贴息资金除外)。

四、市建委负责对城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相关单位职责

城建资金使用各方主体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与分工: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等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合同约定的事项。

(二)签证及工程量(工作量)计量真实;不得重复送审有关资料;报送的工程结算材料应依据充分、准确,原则上误差率不得超过10%。

二、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

(一)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及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计价、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项目批复概算的总额及科目控制项目资金支出。

(四)依法依规签订各项合同并严格执行。

(五)确保申请资金所提交的各项实际凭证真实客观。

(六)确保填报的累计工程量(工作量)与实际工程进度相符合,累计支付数据真实准确。

(七)负责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以及确保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统计所实施项目历次资金支付情况,并建立支付台帐,每月向市建委反馈。

(九)作为工程结算、决算的主体,负责结算、决算的具体工作。

三、市城投集团

(一)负责筹措资金,审核请款资料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支付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季度用款计划安排相符合。

(二)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原则安排和支付项目资金来源。

(三)负责对照本工作指引具体要求,审核由城投集团投资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四)核查主要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印鉴是否真实。

(五)统计和汇总城投集团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各项目及其合同的资金支付情况,并建立支付台帐,每月向市建委反馈。

(六)按要求办理工程结算内审。

四、市建委(仅列出与计划、资金管理有关的职能)

(一)计划资金处

1.负责城建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执行。

2.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概算调整。

3.负责协调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4.审核项目请款是否在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支。

5.根据城建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审核下达项目季度用款计划。

6.根据本指引审核合同首次请款。

7.负责一类工程变更资金的审定和批复。

8.统筹协调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前期工作处

1.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报批。

3.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筹开展征地拆迁摸查。

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4.提出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需求,并对该费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三)建设(业务)处

1.提出项目建议,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2.统筹协调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3.统筹工程施工管理;负责进度款支付中工程计量的签认。

4.负责一类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核和变更工程量的签认。

5.巡查工程进度及现场情况,并抽查本指引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6.根据本指引审核工程完工后的请款。

7.负责具体项目结算的督办工作。

第三部分计划管理

一、市建委是城建投资项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的计划编制、监督执行管理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30日向市建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稿。

三、市建委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稿,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城建投资项目因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10%或者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申报调整资金计划。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一、城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合同参照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合同中应约定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方面的违约责任,须注明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承发包双方代表签名和单位盖章,原则上一项标的对应一份合同。

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控制。

三、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事项的约定,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执行。

四、除施工合同外,其他合同额不得包含预留金,预留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10%。

五、施工招标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工期超过12个月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对于采取分段费率计提费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合同签订,对同一项目相同性质的工作,如分为不同标段在投资计划年度内实施的,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对同一实施单位签订一份合同。

七、城建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实施单位为社会中介机构或民营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价款的5%~10%控制,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至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为止。

预付款担保金额按预付款数额的100%约定,有效期从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至预付款扣回后28天为止;承包人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交预付款担保。

八、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工程变更达到本指引第七部分相关规定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办理资金申请。

九、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合同经结算已全额付清合同范围内款项之后,不得新增工作内容,不能继续使用原合同申请资金支付。

各类合同在申请资金支付时应通过市建委提供的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体使用详见附件1)填报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

一、城建投资项目实行“季度用款计划”制度。

各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年度计划、概算及实施进度计划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的20~25日报送下一季度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报送方式如下:

(一)按附件2表式填报季度用款计划;

(二)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接收用款计划的电子邮箱地址:

chengjianzijin@。

二、市建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结合城建系统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实施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季度用款计划。

季度用款计划中的项目资金额度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累计使用,每年度清理一次。

每年12月份报送的下一年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在下一年年初通过预计划的形式下达,各项目依据预计划申请用款。

三、未列入“季度用款计划”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支付。

由于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申请支付有关款项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建委书面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申请。

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

一、总体原则

(一)直接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建设管理单位申请;通过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代建单位凭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及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市建委申请。

(二)因工程变更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与原合同合并提交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三)项目用款原则上应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顺序,按不同资金来源申请。

(四)城建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

具体如下:

1.建安工程款

土建、绿化、照明、交通设施、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施工合同的费用。

2.设备、材料款

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包括的费用。

3.待摊投资款

(1)前期工作费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环评、地质灾害评价、地震评估、防洪评价、卫生评估(按需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部明确的专业类别)等费用。

(2)征地拆迁款

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管线迁改、租借地、征地拆迁劳务费、征地拆迁的各项税以及规费等费用。

(3)服务费

招标代理、监理、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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