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借鉴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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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MF的研究,大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营业规模标准、资产规模标准、注册资本标准、应缴税款标准、雇员数量标准、特定行业标准等若干方面。
另外,有时采用某一种指标作为认定标准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规模状况和运营情况,因此,需要采用多个指标来综合评定,来明确某企业是否属于大企业。
美国采用的是资产规模标准。
IRS将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子公司、合伙公司认定为大中型企业,由LMSR负责管理。
LMSR又把这些大企业分为两类:
一是协调行业客户CIC。
这类企业是指资产规模极大、经营业务类型多元化、管理环节很多、关联方关系复杂而需要审计小组进行协作审计的超大型企业,这类企业大约有1200多家;
二是一般的大中型企业IC。
这类企业是除了CIC之外的资产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除了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企业之外,LMSR也负责以下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包括:
第一,居住在外国或美国领地的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
第二,在海外保持账目和记录的企业;
第三,非居民外国人和公司;
第四,放弃公民身份并移居外国的美国人;
第五,存在税收协定问题或者其他国际特征的个人。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一)管理模式
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属于全功能型的集中管理模式,拥有了对大企业税收征管的所有职能,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风险评估、执行欠税、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
它的管理体系是一个功能非常全面、高度集中化的管理体系,LMSR总部设在华盛顿,国内各区域设有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在区域的大中型企业进行日常征收管理。
大中型企业局总部下设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9个处和5个派出分局。
其中分局是按照主要行业分别派驻各行业在全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别是:
自然资源分局,零售、食品与医药业分局,金融业分局,重工业制造、建筑业与交通运输业分局,通讯、计算机与媒体业分局。
行业工作量过大的,除了分局所在地外,还可以在本行业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实践证明,对大中型企业实行行业化税收管理,不仅有助于建立起关于具体行业的一定层次的专门税收管理体系,积累管理经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够使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发现行业中特定的税务遵从风险,进行恰当的风险评估,规避行业税收风险,做到行业中税法实施的一致性,从而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遵从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更为有效的沟通和管理。
(二)组织安排和人员配备
LMSR总部配有局长和副局长,其作用是领导整个大中型企业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职能运转,包括项目规划、财务管理、协调联络等;
在美国主要城市派驻了按照行业类型开展业务的基层机构,它们可以直接向国内收入局(IRS)总部报告。
人员配备与大中企业税收管理局所管理的户数及其业务功能直接相关。
截至到2007年,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具有职员6243人,占全部国内收入局职员总数的6.6%。
职员中涵盖了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人员,包括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经济师、国家税收专家、行业分析专家、计算机工程师等。
三、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能
LMSR的职责涉及到了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包括负责制定并实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计划、对大中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评估、帮助大中企业了解税法并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开展其他业务(例如与各类专家联系、国际交流等)。
具体分析如下:
(一)税收风险评估
不同类型的大企业具有不同的税收风险,有效的税收风险评估对于提高大企业的税收遵从度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征管资源,要确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并对其排序。
在评估风险时,风险指标的选择成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
LMSR在选择风险指标时,主要考虑到不同类型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跨国经营活动给企业提供了大量转移定价和成本分摊避税的机会,因此,是否从事大量的跨国经营活动成为税收风险评估的一个方面;
其次,大企业管理环节复杂,增加了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以及网上经营的企业财务系统,会造成交易的复杂性以及经济活动和交易标的分离。
因此,大中企业管理环节的复杂程度也成为税收风险评估的一个方面;
再次,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了很多特定类型经济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享受了大量税收优惠,从而会提高税收风险;
最后,企业的其他活动或特征。
例如有些大企业曾经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
(二)大企业纳税人遵从管理
大企业纳税人遵从管理是大企业管理结构的重要职能之一。
美国LMSR制定并开始使用可以早期识别并解决遵从问题的方法,采取了行业问题遵从管理策略,通过将技术和经验相结合,识别遵从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在整个行业的普遍程度和其蕴含的遵从风险对问题进行排序,然后将税收征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大的领域。
第一,根据具体问题对大企业进行有限检查(LIFE)。
它是指对审计范围加以限制的审计,即利用风险分析方法确定的因素对审计范围进行限制;
第二,填报纳税单前协议(PFA)。
它是指纳税人和联邦税务局通过合作方式在填报纳税申报单之前就问题达成的协议,其中涉及的问题一般都是事实性质、而且法律规定明确的问题;
第三,行业问题解决方法(LIR)。
行业问题解决项目涉及到众多的纳税人,它是解决整个行业中企业共同出现的一些频繁的税收争议,通常采取发布税收指南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
第四,快速解决问题的通道(FTS)。
在税务机关和上诉部门的帮助下,纳税人可以使用一些调停手段来减短大企业的整体审计时间。
(三)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
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不仅要求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征收管理,还要与大企业之间建议一种透明、信任、相互理解的“新型关系”,因此,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都把协调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职能来履行,从现有资料来看,各国大都改变以往“填报纳税申报单之后才进行检查”的方式,转向“通过对于大企业的实时和预先管理”来协调与大企业的关系。
美国LMSR制定了遵从保证项目,要求国内收入局和参加项目的大中企业纳税人之间进行紧密合作,在遵从保证项目中,税务机关在大中企业填报纳税申报单之前就对其进行实时审核,从而对问题进行识别并解决。
(四)大企业管理机构内部管理
由于大企业管理需要处理复杂的交易活动,而且要面对大企业跨区域交易所产生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因此,税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税法和财务等特定的知识和技术,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致力于培养和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能力。
就美国而言,LMSR制定了若干目标和战略以应对这些挑战。
首先,它确定了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经常性培训。
例如在2007年度对所有人员进行了财务报表方面的培训。
另外,还召开研讨会,邀请各界人士共同探讨解决复杂国际税收问题的经验;
其次,为税务人员提供学习机会,以使他们了解各大企业纳税人的经营战略及其变化;
最后,为税务人员提供各种工具,以使他们准确、及时回答大企业纳税人的问询。
总之,美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涉及到了很多方面,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然而,大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到管理过程本身,还涉及到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等外部的联系。
因此,大企业税收管理不仅强调内部管理过程,而且将管理环节延伸至外部,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环节比一般税收征税管理环节要复杂的多。
第二部分英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英国国内收入局(IR)于1997年建立大企业服务局(LBS),目的在于确保大企业和高收入者能依法纳税,帮助纳税人遵守纳税义务,提高税收遵从度,保证税收收入;
1999年4月,该局进一步扩大,征管局的个人所得税处也并入该处;
另外,该局还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石油税收处,专门管理石油行业纳税人的税收事务。
英国对大企业的界定较为复杂,它是以综合因素为标准,综合考虑了企业的雇员、营业收入、资本规模、管理的复杂程度等,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雇员人数超过250人的英国企业;
第二,雇员人数少于250人,但是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或者资产超过4300万欧元的英国企业;
第三,由国外跨国集团公司拥有,英国雇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英国企业;
第四,具有避税行为或者部分免税高风险等级的英国企业;
第五,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并缴纳所得税的英国商业企业。
从以上看出,英国大企业分类标准比其他国家的分类标准更加复杂,符合标准的大企业大多数都是较大的跨国公司,此外,对于该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地方金融机构等具有管理复杂特征的金融类企业一般都被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的范围。
二、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
英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全功能型管理模式,负责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大企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英国大企业局下设13个分局负责大企业的公司所得税征收,12个分局负责雇主的税收及基金的征收;
另外,还按照行业类型设立15个组派驻各地,大都在公司税分局所在地办公。
包括银行业、保险、建筑、不动产、零售、电力、水、媒体、汽车制造、石油、医药、电信、航空、铁路、航天。
英国大企业服务局管理800多家大企业和3000多名大雇主的税收征管,有雇员790人,其中一线操作人员有700人,500人在企业所得税分局工作,200人在个人所得税分局工作。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所负责的具体工作
英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大企业的公司所得税以及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管理工作也是涉及到征管的各个方面,总的说来,主要负责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
英国的大企业管理局对大企业纳税人进行税收风险评估,并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来确定税务处理的方式,其所评估的税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的遵从态度;
第二,大企业纳税人与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对税务遵从的影响程度;
第三,应缴未缴的税款或延期纳税风险、由于税法缺陷或不足而引发的税款流失风险、税收筹划安排而引起的税款流失风险等等。
LBS从7个方面对大企业纳税人的遵从风险进行评估:
第一,税收收入的变动趋势。
如果大企业缴纳的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出现了显着下滑而又缺乏充分的理由,那么大企业税务机关应该对其进行关注;
第二,经营环节的复杂性。
大企业一般都从事高度复杂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这种经营活动涉及到若干不同的税种,因此,管理和经营的复杂性成为评估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企业的特别交易行为。
有时候企业进行了一些特别的交易行为,例如收购资产和公开出售资产等,这些交易行为往往没有彻底考虑税收方面,形成税收风险;
第四,企业税收筹划的不当使用。
一些大企业大量利用税收法律的模糊条款来进行毫无商业理由的税收筹划;
第五,税收缴纳过程。
很多大企业在一些税收的缴纳上,曾经存在重大错误或申报不及时等现象;
第六,企业的税收管理。
有些企业的税收管理责任不清楚,管理层和董事会对于税收问题的重视不够,在提出和解决税收问题时,无法重组分享相关信息,无法与税务部门建立稳定、具有对话意义的关系;
第七,大企业的关联方。
很多大企业都具有复杂的关联方和关联活动,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了大量的转移定价交易,与避税地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很容易产生国际税收风险。
(二)大企业税收遵从管理
英国LBS使用风险资源策略,即按照税收风险评估的结果来分配税收管理资源。
这可以将最有力的税收管理资源应对风险较大的大企业,同时鼓励高税收风险大企业转化为低税收风险大企业。
另外,针对国际税收风险,该机构还成立了大企业转移定价专家处,以提高对于国际风险的回应速度。
(三)对于大企业的实时和预先管理
英国成立了预先协议处,与英国的大企业签订预先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在早期发现并解决问题。
预先协议的范围包括涉及到所有税种的重大投资活动和公司重组发生的税收事项。
首先,它可以对企业采取延期结算方式以及对企业进行实时对话,这些措施将为大企业的重大商业交易的税收事项处理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其次,这个机构可以采用新的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的协商框架以保证充分考虑企业的观点,并对制定了更新大企业税收管理指南的计划;
再次,该机构制定了新的大企业转移定价调查方法,其中规定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对于企业的案例调查;
第四,它使用了顾客关系经理(CRM)的方法处理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方式可以高效率地、清楚地说明企业问题的解决方法,又不会引起税务机关和大企业之间的争论;
最后,建立了风险控制系统,将相当大部分的大企业定位低税收风险企业,由此降低了他们的遵从负担。
第三部分荷兰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1990年1月,荷兰对其税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税务和海关管理总局对其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按照纳税人类型重新设置了机构,分别成立了大企业、小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税收管理机构。
荷兰主要采取应缴税款标准和特定行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为大企业:
第一,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利润(所得税或公司税)、增值税和就业税的加权平均值(简称为WOLB)超过2500万欧元的企业;
第三,金融行业(银行、保险)的所有企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所有企业,能源供应行业的所有企业;
第四,WOLB超过3750万欧元的非盈利性组织即被确定为特大组织;
第五,其他一系列特殊规定。
大企业纳税管理局设有一个总部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11个大企业监管处。
总部不直接处理业务问题,其职能是监管全国范围内11个大企业处的业务工作;
11个大企业管理处则负责大企业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纳税服务、大企业审计、税收的征收监控和税收处罚。
截止到2009年5月,大企业管理处的全部税务人员约为750人,约占税务和海关管理全部人员的2.5%。
三、荷兰大企业机构的职能
大企业纳税管理局负责管理大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公司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包括对企业的税收申报进行监控,纳税义务的遵从、审计、处罚执行,其职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大企业税收遵从和税收风险管理
荷兰的税务机关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管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在对大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之前,税务机关首先与大企业进行合作,了解其运作和法律结构、税收策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于税收的态度以及经济过程中如何确定和控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收风险。
通过提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同时惩罚不自愿遵从的纳税人来实现遵从管理的目标。
为充分了解企业纳税人的信息,大企业管理部门采用了“账户管理”的模式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即把关于纳税人的信息加以集中在不同的“账户”(税务档案)中,税务部门经常就这些信息与大企业纳税人进行交换意见,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
税务机关将这些沟通和服务信息记录在案,每年对大企业纳税人的遵从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因此,税务机关能够做到充分了解大企业纳税人的信息。
(二)对于大企业的实时和预先管理
与其他国家类似,荷兰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也会采取一些措施,为大企业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大企业纳税的确定性。
其方式有多种:
第一,税务机关可以与大企业签订备忘录或其他书面协议,以明确企业某些交易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和后果;
第二,税务机关可以在大企业填报纳税通知单之后,签发最终核税通知单,以提高纳税确定性;
最后,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它规定了未来交易、协议和转移定价的方法,保证大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降低税收风险。
(三)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和人才建设
税务机关的职员经常参加由高校教授、税务顾问以及特大企业的执行总裁和财务主管讲授的关于税收保证与公司财务方面的课程;
并和很多大学合作进行审计培训,培训对象为税收审计员、税收检查官员等;
定期参与有关于谈判和合作的有关高级培训课程。
这些课程强调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之间要进行充分的合作,鼓励彼此之间信任、理解和共同提高,促进职员在实际工作当中不断采用崭新的思维方式。
针对工作人员不断退休和人才的更替,税务机关采取师徒教练、团队工作、职员轮岗的方式,保证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不断向新手传授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尽快让新手熟悉情况。
第四部分澳大利亚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1994年7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对其内部结构进行了全面改革,采取了基于“纳税人类型”的组织结构,即按照企业规模来设置机构,分为大企业、小企业和个人税收管理机构,成立了大企业及国际税务局(LB&
I)。
澳大利亚采用行业标准和规模标准,大企业纳税人的标准包括以下:
第一,年营业额达到2.5亿澳元以上的经济集团和单一企业;
第二,银行、保险公司和石油租金资源税(PRRT)和国家税等值规定(NTER)的纳税人。
按照以上标准,截止到2006年7月,澳大利亚管理的大企业纳税人数量为950家企业,占整个企业总数的0.25%。
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也是全功能型,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管理企业所得税,以及“极其富有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业务,包括业务咨询、纳税人服务,审计、有限征收监控、政策法规工作、协定谈判、收入预测以及政策研究等。
该国大企业和国际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结构是行业类型和特定业务类型的混合形式,这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对不同行业纳税人和特定税收问题进行高水平的关注,并优化了税收征管资源。
其中行业包括金融服务业、多媒体和信息技术、能源和资源以及全国性的客户群体(生产、运输、零售、商业服务和重大建筑项目);
特定问题包括企业国际化、创新、私有化、资本利得税、亏损以及企业租赁、合并以及金融安排的税收问题。
大企业管理机构在堪培拉设立了一个总部机构,并在主要的首府城市设有10个地区中心。
LB&
I中税务人员的层次从整体上来说比其他部门要高,一般具有各种知识背景,如会计、律师、经济师、统计人员、金融分析师和商业分析人员,还雇佣一些专业人士,如具有金融管理、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
三、管理职能
澳大利亚大企业及国际税务局(LB&
I)的工作重点是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
这种风险分析可以是针对某个行业、某个交易或者针对整个税基,风险管理的结果取决于风险的性质以及对待风险的认识。
建立风险机制能更好地了解其管辖的纳税人。
它使大企业管理局能够对所有纳税人的风险情况做出合理正确的判断,从而支持大企业管理局在税务遵从、税收收入和管理效率方面的工作。
(一)针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和税收遵从管理
澳大利亚的风险管理和遵从管理方法包括:
第一,风险评估。
该国机构利用财务比率、情报交换和行业分析来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评估。
另外,该国建立了强有力的情报收集部门,识别并确定税收问题;
第二,信息公开。
该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将遵从计划和项目向大企业公布,并在各种场合宣传遵从项目的问题和风险;
第三,案件选择。
一旦选定了案件,税务机关就对企业进行重点风险审核,确定集团企业的实质税收风险。
税务机关就采用各种方法(审计、公开裁决、诉讼)处理风险;
第四,预先遵从协议。
税务机关与大企业之间签订了协议,以在税收事项发生之前,实时的讨论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主要问题;
第五,其他方式。
例如税务机关定期检查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程序,定期拜访和就纳税申报事宜与纳税人进行定期约谈等。
例如该国税务机关经常拜访最大的100家集团公司,和企业高管谈论一些诸如税收风险、纳税服务等问题。
(二)大企业的实时和预先管理
该国税务机关近年来一直在与企业合作共同设计制度,以为大企业进行实时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税收确定性。
第一,澳大利亚税务机关与大企业之间签订了预先遵从安排协议(FCA)。
这些协议有助于在企业交易活动税收风险发生的早期就解决问题;
第二,年度遵从安排(ACA)。
它是指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每年进行讨论,不断披露企业的涉税信息,保证纳税申报单的内容准确。
在定期讨论之后,税务机关会向企业提供一份风险清单和一个预先计划来处理那些税收风险。
这种方法有助于企业公开财务信息,降低处罚风险,并促进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双向合作。
第五部分加拿大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情况介绍
加拿大采用营业规模标准,它对大企业纳税人的定义是毛收入超过2.5亿加拿大元的企业。
按照这个标准,截止到2006年7月,纳入该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大企业数量大约为900家,覆盖了银行业、保险业、通讯、能源、零售、制药、重型制造业和运输业等20个行业。
加拿大的管理模式也是全功能型,其具体负责大企业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该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是以行业划分的,这些行业反映了该国经济的主要经营活动。
截止到2007年,加拿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职员人数达到了1366人,占整个税务机关总人数的3.4%,其中包括大企业审计人员585人,国际反避税人员374人以及处理恶劣税收筹划的人员407人。
加拿大大企业纳税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能包括进行大企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处理其遵从问题以及降低纳税风险。
一般而言,这些职能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大企业纳税人遵从问题
加拿大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发现89%的税收政策调整是针对20%的大企业,因此,该国集中关注这20%的高税收风险企业。
其特色是建立了专业技术鉴定中心,该中心使用经济师和行业专家来综合判断企业的税收风险,检测各种恶劣的税收筹划计划。
首先,该中心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根据具体行业的实际税率、遵从历史以及大企业的交易行为表现,例如是否参加避税活动等,来判断某一个企业的税收风险。
其次,税务部门与高风险企业和低风险企业进行沟通,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通知给大企业。
将用于低风险大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源转移至高风险大企业征管过程中,有助于对高风险企业税收问题的识别和解决。
而针对低风险企业的税务审计次数将减少,只是采取随机抽审的方法以保证它们继续实施遵从行为。
该国根据大企业不遵从的可能性,对大企业纳税人分成以下内容:
其一,确定性较大、不遵从程度较低的企业,不计入正常审计周期,不用审计;
其二,建议签订遵从审计协议,就企业的具体问题安排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