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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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1.0.1【编制目的】为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科学划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类别,统一分类标准,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适用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

1.0.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坚持尊重自然、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格局,落实城市发展与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0.4【管控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撑体系,分级承接传导、细化落实规划意图和管制要求。

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2.1一股规定

2.1.1【分区原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陆海统筹并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两大空间管控属性为基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2.1.2【分区目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承接和传导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意图,并

为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保护与利用做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

2.1.3【分区要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空间的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市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应根据市县主体功能区定位及其管制制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确定的主要功能导向划分规划分区,并应明确各分区的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

2应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针对不同分区对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设立对应的管理规定,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有效传导与差异化管理。

2.1.4【分区规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要功能导向,将规划管制意图相同的关键资源要素划入同一分区,同时应明确各分区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类型,以及用途管制制度准入的国土用途;

2当分区划分出现可叠加或交叉的情况时,应依据管制规定从严选择规划分区的类型,或在确保不损害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分区类型。

2.1.5[其他约定]具有特殊保护与利用价值或意义的特定政策管理区(指管理边界及事权清晰的政策区,如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等),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划定边界范虱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并应根据所在位置对应所在分区、叠加规划意图,形成复合控制区,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2.2规划分区

2.2.1【市域规划分区】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省级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根据全市域国土空间的资源分布现状,落实国土空间保护与利用的管控意图,划定规划分区,构建全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科学发展的空间格局;其规划

分区主要可包括:

生态保护区、海洋特殊保护与渔业资源养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古迹遗址保护区,以及城镇发展区、农业农村发展区、海洋利用与保留区、矿产与能源发展区等8类分区。

2.2.2【县域/市区规划分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

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结合辖区内资源黨赋条件,进一步细化规划分区及其保护与发展的管控要求,传导和落实总体规划意图,构建县域(市区)科学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其规划分区主要可包括:

核心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区、自然保留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古迹遗址保护区,以及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特别用途区、农业农村发展区、海域利用区、无居民海岛利用区、海洋保留区、矿产与能源发展区等15类分区。

2.2.3【分区一览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参照表2.2.3进行分区;各类规划分区的总体管控要求及其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2.2.3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市域

(8类)

县域/市区

(15类)

含义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严

格保护或修复的

自然区域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

保留区

核心生态保护

境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W海洋自然区域,是陆

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

红线集中区域

生态保护修复

核心生态保护区外,需进行生态

保护与生态修复

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

自然保留区

不具备开发利用与建设条件,也

不需要特别保护

与修复的陆地自然区域

海洋特殊保护

生态保护区外,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水下文物等,对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进行严格管

控、强制性保护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海洋漁业资

源养护区

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实

施资源保护、合理捕捞等措施的

海域

永久基本农

生态保护与

海洋特殊保

护与渔业资

源养护区

永久基本农

 

集中保护区

集中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区域

古迹遗址保

护区

古迹遗址保护

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为主要功能

的大遗址和地

下文物埋藏区域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镇

开发建设集中

发展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

的区域

城镇发展

城镇集中建

设区

城镇有条件

建设区

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允许集中连片

建设的区域

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外,为应对城镇发展不确定性划定的,当满足特定条件时方

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开发边界内,与城镇关联密切

 

特别用途区

的生态涵养、

休闲游憩、防护隔离、历史文化保

护等地域空间

农业农村发

展区

农业农村发

展区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外,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以及为满足农民集中生活及生产配套

为主的区域

海洋利用与保

留区

海域利用区

允许集中开展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的海域

无居民海岛

利用区

允许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

居民海岛

海洋保留区

规划期内限制开发的海洋后备发

展空间

矿产与能源

发展区

矿产与能源

发展区

陆域油气区、采矿区、盐田区及风能、太阳能采

集区等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

区域

注:

有条件的市,也可直接采用15类分区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2.4【城市功能规划分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可采用城市功能规划分区方式对城市空间规划布局进行结构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完整、准确地体现城市集中建设区发展总体空间规划结构及规划管控意图;

2应突出各功能分区空间范围内的规划主要城市功能导向,并应便于通过详细规划进一步传导和落实规划意图、细化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分类,进行精细化管理;

3可参照表2.2.4进行城市功能规划分区,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及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表2.2.4城市功能规划分区

名称

含义

居住生活区

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

的区域

综合服务区

以提供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

为主要功能导向的

区域

商业商务区

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

能导向的区域

工业物流区

以工业、仓储物流及其配套严业为主要功能

导向的区域

 

绿地休闲区

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放空间、防

护绿地等为主要功

能导向的区域

交通枢纽区

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大型乂通设

施为主要功能导向

的区域

公用设施集中区

以垃圾填埋场、汚水处理厂、水厂等大型公

用设施为主要功能

导向的区域

战略预留区

应对发展不确定性、为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

的留白区域

特色功能区

体现城市特定发展意图,需要实行特定管理

政策的区域,主要

可包括创新发展区、文化创意区等

2.2.5【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农业农村发展区可采用农业农

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方式细化落实规划发展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体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意图和管控要求;

2应突出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主要利用功能导向,进行差异化管

理;

3可参照表225进行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及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表2.2.5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

名称

含义

村庄建设

城镇集中建设区外,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用地范围

—般农业

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

区域

林业发展

以规模化林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牧业发展

以草原畜牧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2.2.6【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海域利用区可采用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方式细化落实海域规划管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完整、准确地体现海洋发展总体空间规划管控意图,进行差异化管理;

2应突出各功能分区空间范围内的规划主要功能导向,并应便于通过详细规划进一步传导和落实规划意图、细化用海分类,进行精细化管理;

3可参照表226进行海域功能规划分区,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及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表2.2.6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

名称

含义

渔业利用

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养殖等涵业利用为主要功

能导向的海域

交通运输用

海区

以港口建设、航道利用、锚地利用、路桥建设等为主

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工业与城镇用

海区

以临海工^与城镇发展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矿产与能源用

海区

以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以及盐田和可再生

能源利用等为主要功

能导向的海域

旅游休闲娱乐

用海区

以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特殊利用

以海底管线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特殊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3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分类原则】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遵循陆海统筹、城乡统

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现状分析评估、落实规划对策、表达

发展与保护意图的需求;

2可对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应满足实施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3.1.2【分类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满足全要素、不重叠、易识别、易统计、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导用途进行划分,统一编码、用途清晰,并应与管理事权相对应。

2当陆域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地面主要利用属性进行归类,不设置复合用途类型;当海域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导向进行归类。

3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用途类别应分别对应其所处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层面,分层区别表达。

3.1.3【使用原则】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使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规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2规划用途分类

3.2.1【分类框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按照资源利用的主导方式划分为农林用地、建设用地、自然保护与保留用地、海洋利用、海洋保护与保留5种类型,对应28种—级分类;其分类框架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框架

分类原则

一级分类(28类)

农林用地

01耕地

02种植园用地

03林地

04牧草地

05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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