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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章程

江西服装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由涂润华先生个人出资举办,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

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章学校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校名:

江西服装学院,英文名:

第六条校址:

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号。

第七条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江西、辐射全国,为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服装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

走“内涵式、外向型、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把学校办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国内知名,业界一流”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九条学校以举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高等职业教育和服装行业的职业培训。

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年。

第十条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到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人左右,本科生达到人左右。

第四章学科和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以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原则,着力构建以文为主,管、工、经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首批将服装设计与工程(分设服装设计和服装工程)、艺术设计、市场营销(服装营销)、表演(服装表演)、广告学(服装广告策划与制作)等个本科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理事会成员由人组成,主要成员有:

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书记、院长及教职工代表,同时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服装企业代表参加。

理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

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及副院长,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举办者变更;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以上(含)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校重大事项须经以上(含)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以上(含)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理事因故辞职应提前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如连续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十七条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岁。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年,经理事会提出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案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案、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案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江西服装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

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学校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依章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并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

被聘用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案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

第三十条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院(系)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教案科研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案为中心,优先配置教案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编制教案计划,选用和编著教材;依法组织实施教案活动,确保教案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案、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案、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上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断加大教案改革,突出服装行业教育特色,加强实验实训和实践教案环节,建设相应实验、实训基地,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院系两级科研机构,支持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校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于举办者个人出资和办学收入,同时通过争取政府扶持,企业、个人捐赠和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措。

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学校现有资产总额为万元。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资、国家扶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四十条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二条学校办学收入优先保证教案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全部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案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原点校庆日

第四十五条学校校训为“勤信博雅”。

第四十六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和纪念章。

徽志为一圆形图案,图案中设有人形服饰标志,圆内为中文和英文的“江西服装学院”、校训“勤信博雅”及学校成立年份“”。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全称的横式长方形佩章。

教职工佩戴的为黄底红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纪念章为圆形铜色,内嵌学校徽志。

第四十七条学校校旗为标有徽志和校名的白色旗帜。

校歌是由田信国作词作曲的《美丽如梦》。

第四十八条学校原点位于主教案楼前国旗杆底座中心点,校庆日为每年月日。

第十一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一条学校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带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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