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104158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3.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docx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一处、二处:

  为进一步推动“三基”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45-2015)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为此,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

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

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

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

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

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月30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人员密集场所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政府“143号令”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

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

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

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

  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

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笔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