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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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院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负责建立符合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拨付、审核机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建议方案;
按方案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项目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选,以及租赁使用外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须填列明细;
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列明细。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
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产生费用时,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
12.其他费用:
是指在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管理费:
是指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担单位管理项目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本单位而又无法单独计量的日常水、电、气、燃料等有关费用的补偿。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8%计列。
2、项目收益:
是指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收益。
项目收益根据专项和项目的特点、项目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一般按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或6%计列。
对于非财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其项目收益的核定比例可以适当高于财政补助单位,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费后的7%或9%计列。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的项目收益可以用于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激励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浙江院相关部门、专项领导小组、相关组织单位等承担管理职能,开展与实施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财务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配资金,保证项目用款。
第四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并报浙江院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中止,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浙江院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浙江院领导小组对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部门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包括按照科技项目(课题)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程序的完整性,拨付项目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规范性。
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转移、擅自转拨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级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
(二)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经费支出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经费列支科目、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及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以及相关财务审计、帐目清理、项目支出等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有无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结帐处理面形成长期挂帐并继续开支报销费用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
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购置的仪器设备有无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有无形成帐外资产或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浪费的现象。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业务特点所制定的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等。
重点检查执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院内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第十七条专项项目拨付使用后,各项目承担部门应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按照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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