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精知识讲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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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一接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臵,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视事故级别和其它具体情况,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县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等。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以上的事故应当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省、市安监局,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随后报文字报告。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造成人员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属市级以上企业的,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
属市级以下企业
(不包括市级,受县市区政府委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局以及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调查。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参与调查。
(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①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②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投票表决仍不能作出结论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职责
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
措施,落实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②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③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④工会及有关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⑤检察机关及有关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发现和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3、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
书;
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处理
市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市县安监局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之内审查批复。
市县安监局按照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形成事故案卷,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
事故调查报告,市政府批复,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报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图纸,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相关物证、人证材料,病史记录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件,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相关经济合同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事故单位有关代理人员委托书,有关事故责任人处分决定和
检查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报告,案件移送相关材料等。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
调查需经以下环节:
询问、收集证据、勘验、调查取证、鉴定、撰写调查报告。
(三事前告知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0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五案件处理报批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
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
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
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报请局领导审批。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交给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臵送达。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第三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
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咸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催缴罚款
适用:
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2强制执行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3案件移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
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九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
在"
执行情况"
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市县安监局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五举行听证会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一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
1、执法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罚中存在错误的具体内容;
2、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是否存在错误;
3、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4、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
1、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当事人陈述笔录;
2、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当事人陈述笔录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可能成立的,应当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3、经局务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错误;
4、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5、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
1、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相关人员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发现有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并送达
没有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已改正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
复查,制作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逾期未改正的,制作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结案归档
结束
3日内报本局备案
二、事故处理工作流程
1、一般事故处理流程
接事故报告,赶赴现场
执法人员(2名以上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县市区政府或安监局代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领导审批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报局领导审批
2、较大事故处理流程
接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应急处臵
执法人员(2名以上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2小时内报告省局
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或受政府委托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
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勘察事故现场、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当事人放弃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笔录
收到缴款回执后,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比2002版的22种有所增加,共有以下36种,适用于除煤矿安全监察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以外的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1.立案审批表;
2.询问通知书;
3.询问笔录;
4.勘验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0.现场检查记录;
11.责令改正指令书;
12.整改复查意见书;
13.强制措施决定书;
14.鉴定委托书;
15.行政处罚告知书;
16.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7.听证告知书;
18.听证会通知书;
19.听证笔录;
20.听证会报告书;
21.案件处理呈批表;
2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27.罚款催缴通知书;
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0.文书送达回执;
31.强制执行申请书;
32.结案审批表;
33.案件移送审批表;
34.案件移送书35.案卷首页;
36.卷内目录。
二、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个人"
或者"
单位"
"
、"
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
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
"
年龄"
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4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3.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全称。
4.地址应填写×
×
市(县、区×
街(路×
号或×
乡(镇、办事处×
村。
5.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
文号"
位臵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
(地区简称+安监管破书类别+[年份]第(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6.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后签名,均填在"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一栏。
7.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例如:
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违法案。
8.案由应简要填写案件的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如果栏目空格较少,需要简写时可写为:
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例如:
强令冒险作业。
9.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以上属实"
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
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10.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11.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
骑年盖月"
。
12.审核意见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
重大违法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审批意见,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案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而生成的各类文书资料。
行政处罚案卷主要分为简易程序处罚案卷、一般程序处罚案卷、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卷三种。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一立(销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
1、立案审批文书
案件来源:
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等。
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违法事实:
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承办人意见:
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立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2、销案审批文书
简述案情:
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销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
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调查笔录。
包括:
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询问笔录,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应标注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应有询问人、记录人姓名、表明身份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询问内容:
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
应有"
记录属实"
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